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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我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 2024 3 25 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 1 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 401121 ,并在信封上注明“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 023-67575431 023-67575461 (传真)。

附件: 1.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 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 3 19



附件 1

重庆市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 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 以下简称 48 公告 ”)规定 授权,结合 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 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 区县 ”) 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 所称税收优惠政策,是指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四条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

(一)接受 政府有关 部门委托的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

(二) 接受区县有关部门 委托的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

第五 各级商务 粮食和储备 主管部门 ,应根据“ 48 公告 ,及 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 备企业 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 ;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第 48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办法执行期限为 2024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 执行 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2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

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的说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以下简称“第 48 号公告”),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第 48 号公告”,一是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为 2024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二是授权省级(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政策的企业予以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 根据 “第 48 号公告” 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 《管理办法》的 制定依据。二是明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 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第四条至第五条。 根据国家授权,明确我市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一是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二是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三是要求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三)第六条至第七条。 明确税务部门征管职责和企业申报方式。一是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二是 备企业 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 ;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第八条至第十条。 一是明确《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是明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三是明确《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 2024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