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我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
1
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
401121
,并在信封上注明“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cqczszc@163.com
。
三、电话及传真:
023-67575431
、
023-67575461
(传真)。
附件:
1.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
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1
重庆市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
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
以下简称
“
第
48
号
公告
”)规定
及
授权,结合
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
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
区县
”)
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
所称税收优惠政策,是指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第
四条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
(一)接受
市
政府有关
部门委托的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
(二)
接受区县有关部门
委托的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
第五
条
各级商务
、
粮食和储备
等
主管部门
,应根据“
第
48
号
公告
”
,及
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
储
备企业
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
;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第
48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
办法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执行
中
,
如
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2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
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的说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以下简称“第
48
号公告”),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一、起草背景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第
48
号公告”,一是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二是授权省级(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政策的企业予以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
根据
“第
48
号公告”
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
《管理办法》的
制定依据。二是明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
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第四条至第五条。
根据国家授权,明确我市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一是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二是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三是要求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三)第六条至第七条。
明确税务部门征管职责和企业申报方式。一是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二是
储
备企业
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
;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第八条至第十条。
一是明确《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是明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三是明确《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