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张三将其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5年。租赁合同成立时,张三就向李四交付了房屋,半年后,张三将房屋抵押给王五,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因为王五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被赵六购得,原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合同不会因此终止,而对赵六继续有效。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解读
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的规定。本条是从《物权法》第190条修改而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首先,租赁关系可以对抗抵押权的前提必须已经“移转占有”,未移转占有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抵押权。其次,租赁权的对抗对象是已经设立的抵押权,而非仅仅“订立抵押合同”。第三,本条删除了“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725条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买卖方式都不能破除租赁,那么抵押方式当然也不能破除租赁。理解该条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租人需已占有租赁物。该条将“租赁权”这一债权物权化,赋予其对抗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为了保护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稳定使用,故前提是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对承租物有了支配利益。第二,在后的抵押权需已设立。在一般动产抵押场合,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就已经设立,但是对于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成立未办理登记时,抵押权未设立,当事人只有基于合同享有的债权性质的权利,此权利在效力上弱于物权,当然不得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第三,对于“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的理解。一方面,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租赁关系的存续,承租人仍可基于租赁合同占有使用租赁物;另一方面,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仍需负担该抵押物上的租赁权。第四,“抵押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抵押不破租赁”是仅限于不动产租赁还是适用于一切租赁,一直都存在争议。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并没有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故应当理解为该规则适用于包括动产租赁在内的一切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