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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另附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财政)

(一) 对属地管理的财政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票据监管

(三)代理记账机构事项监管

(四)对财政、财务和会计事项的监督

(五)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国资)

(六)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七)对全市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对全市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对全市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对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监督检查

(十一)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

(十三)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基本公共服务梳理表

五、部门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表


一、部门职责

(共18项)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2019年度)

备注

1.

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贯彻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

展的财税政策。

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1. 积极推进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2. 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3. 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

4. 完成部门管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以及国资布局结构优化和发展规划研究。

5. 开展二轻集团与商贸集团整合工作。

6. 争取船用低硫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

7. 进一步完善市区、功能区财政体制。

8. 加强地方债务管理。

9. 全市财政支出增量的 2/3 以上用于民生。

10. 推进节俭政府建设,严控“三公”经费预算,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压减一般性支出 5% 以上,完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

11. 优化财政对产业支持政策,完善财金基金、“两贷”资金及建筑业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12. 推进产业政策兑现“最多跑一次”改革财政相关工作,制订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流程。

13. 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财控公司资本运营水平。

14. 推进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扎实开展“三服务”活动。

15. 逐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16. 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审核“一次都不跑”。

17.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协审中介机构入库工作。

18. 全面贯彻减税降费各项部署,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控。


牵头负责全口径政府预算(含政府债务)及部门预算编制管理。


提出市级税收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宏观经济调控的财税政策。


负责退税政策的财政税政管理。


负责税收统计分析预测,审核税收预算级次。


负责税式支出统计和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重点事项等调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2.

拟订或制定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财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依法对市以下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承担财政、国资法制工作。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

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

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研究提出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完善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拟订预算收支政策。


负责与省、区、经济功能区财政体制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研究提出区、经济功能区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完善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牵头负责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牵头负责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拟订乡镇财政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拟订支持村级(社区)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财政政策。


管理相关财政资金使用。参与村级财务、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


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参与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4.

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按

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应用。

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负责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应用。


负责财政票据行政监管。


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


参与市级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管理。


负责全市彩票业务及资金监管。


5.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组织制定财政专户、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

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组织拟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


汇编全市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及财政资金调度。


管理市本级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组织拟订公款存放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建设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6.

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推广运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

负责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拟订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制度。


负责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行为监管和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案件处理。


管理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推广和运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


7.

负责管理政府内外债。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工作,负责非

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


拟订完善全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


负责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定期报告、信息公开等。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


规范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8.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等法律法规,集中统一履行市属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汇总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制

定相关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组织所监管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

决算编制、执行及收益收缴工作。


制定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管办法

并组织实施。


9.

按权限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市和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政策。

负责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编制和收支

管理,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


负责相关归口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拟订有关抚恤、优待等补助标准。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补贴政策管理。


10.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及统计分析。


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


负责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


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及实施管理。


参与全市中长期投资资金计划和政策研究。


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工

作,参与研究金融服务业政策,负责归口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


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11.

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预

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价。


组织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编审和绩效评价。


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


负责对县(区)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和市级部门财政管理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12.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会计管理政策。


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


负责会计人员相关管理工作及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会计人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


指导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代理记账行业。


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13.

履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归口管理中央所属在舟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市属一般国有企业及县(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推进全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负责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宣传和统战工作。


联系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市属一般国有企业和县(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协助开展部省属在舟企业党建工作。








14.

负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政策建议。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国有资本变更、投资等重大事项。


15.

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协助开展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指导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建设。


牵头负责市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选拔等工作。


协助开展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16.

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

作。

规范所监管企业经营行为,负责对

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和内控体系建设,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和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等工作。


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经济运行分析。


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本金变动等工作,监

督、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承担所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监督管理。


承担所出资的企业国有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17.

负责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承担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拟订实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收入分配等办法,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规范所监管企业公务消费行为。


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8.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

他任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财政)

(共5项)

1.职权名称:对属地管理的财政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财政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区)财政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财政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县(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职权名称: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市本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本市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1.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 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

1.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2. 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3. 买卖、出借、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4.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5.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6.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1. 日常检查:主要结合票据核销环节进行检查。

2. 专项检查:按行业或某类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的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计划,结合日常财政票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工作;

2. 明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3. 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4. 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3.职权名称:代理记账机构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舟山市财政局管辖范围内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代理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和实地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其他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听取汇报,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核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备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按相关要求核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由当事代理记账机构签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需上报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职权名称:对财政、财务和会计事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财政政策、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 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3. 预、决算公开情况;

4. 非税收入等财政收入的收缴情况;

5. 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6. 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7. 政府采购活动情况;

8. 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9. 涉及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10.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11.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财务、会计监督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鉴证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实地或调账检查,审阅财务会计资料;

(三)编制财政检查签证单,交被查单位确认;

(四)形成检查情况并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五)形成检查报告,并提请复合或审理;

(六)下达检查结论、责令改正或处理处罚决定;

(七)跟踪被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八)检查资料整理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作出《财政检查结论。

(二)对发现有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下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告诫谈话;以上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行使用。

(三)对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依法移送。

5.职权名称: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和监督财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具体内容已在省财政厅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机关,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领会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二)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各级财政机关应当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要及时组织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重点是使其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各级财政机关之间要加强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国资)

(共8项)

6.职权名称: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国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市 属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办法, 采用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监督检查市属企业在实施重大投资项目过程中执行规定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对市属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含市重点项目)的审计及后评价实现报告制度;建立市属企业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备案制度,对市属企业投资监管进行全面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市政府授权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及《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方式和责任追究。监督检查主要程序:

(一)企业完成投资管理制度(送审稿)起草,送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后,报企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报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备案后实施。

(二)企业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后评价的投资项目,有选择性地开展抽查。

(三)企业于每年四季度末向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预报全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情况,并填写《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次年2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其中,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时间规定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 《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责令企业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7. 职权名称: 对全市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 国资管理部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 国有产权登记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对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符合产权登记范围的、产权清晰的境内外子企 业是否全部纳入登记,做到应登尽登;

(三) 产权登记档案材料保管情况。是否将产权登记系统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纸质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档案信息是否与纸质档案信息一致,是否做到登则登准;

(四)所出资企业是否通过产权登记对企业产权状况实行高效、实时、动态、 全过程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采用自查、互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2月至3月份。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区)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各市属企业和各县(区)国资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县(区)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三)市级国资管理部门在各单位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并上报省国资委;同时对市属企业的产权重新登记数据深入分析,理清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布局结构,找出问题,对市属企业下一步布局结构调整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时整改。

8.职权名称: 对全市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 国资管理部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 业因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资产处置以及投资并购所涉及的 资产评估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方法、依据及评估过程情况;

(五)资产评估备案核 准的规范操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市属企业及各县(区)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市级国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市属企业和各县(区) 国资管理部门 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市属企业和各县(区) 国资管理部门 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市级 国资管理部门 在各单位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并上报省国资委;对于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市国资系统内通报,并责令整改,若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9.职权名称: 对全市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 国资管理部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 国有产权转让与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重大资产处置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重大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情况;

(三)企业国有产权与重大资产协议转让情况;

(四)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情况;

(七)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

(八)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九)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省国资委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市属企业和各县(区) 国资管理部门 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市属企业和各县(区) 国资管理部门 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 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 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总全市自查情况后上报省国资委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职权名称:对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国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推进落实情况。前期工作检查,检查规划编制方法、目标指标的预测科学性等;规划内容检查,检查各企业规划与国家、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全市市属企业的规划对接情况,规划目标定位是否准确,重点板块是否明确,重大举措和保障措施是否具体等。

监督检查经市级国资管理部门审 核批复的各企业五年规划实施 进展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抽查和全面布置的方法。下文要求各企业每年上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报告;重点抽查重点企业重点任务实际进展完成情况;开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将规划目标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分解落实到企业每年的具体预算指标中,通过企业每年上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报告,重点抽查结果情况, 督促指导企业扎实推进规划实施,及时化解发展过程遇到的矛盾问题。通过 开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全面 及时总结各企业在本个五年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和对后半期情况进行科学预测;提出规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下一步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等,全面推进规划的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市政府授权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权利,及《公司法》、《国有资产法》赋予的股东权利,依法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指导管理,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下文《关于报送五年规划年度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所监管企业每年上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报告。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制定规划目标进展情况重点抽查方案,组织专业人员及监事会开展工作,抽查工作结束后,抽查组及时形成重点企业重点任务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制定开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实施方案,规定中期评估范围和重点,规定时间上报评估报告,在各企业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拟定汇总情况报告,供各级领导决策参考。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对企业五年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因客观因素导致目标不能落实的情况,指导企业对规划目标进行调整和修订,非客观因素造成严重偏离规划目标的情况,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11.职权名称: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国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 各企业 改制实施方案中具体改制事项的实际完成情况,如对 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等行为实际依法履行情况,改制中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安排履行情况,改制后企业发展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重点抽查方式,每年抽查一定数量企业,按抽查方案内容到企业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抽查组根据抽查所得的 企业 具体改制事项的实际完成情况,整理出企业改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需要企业整改的内容和措施,及对核准机构以后核准环节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等,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下发相关企业整改要求通知及职能部门改进要求,以有效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市政府授权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权利,及《公司法》、《国有资产法》赋予的股东权利,依法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制订相关检查计划,在组织检查前,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企业,检查时可听取企业实施情况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等。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及时形成检查总报告和分企业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企业 改制实施事项的实际完成情况,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能整改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有违纪、违法情节, 市级国资管理部门 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12.职权名称: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国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受托中介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

(二)审计过程督导,有针对性地审阅中介机构的审计资料,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三)审计结果沟通,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中介机构及被审计企业进行沟通;

(四)提交审计报告;

(五)跟踪指导被审计企业进行整改,监督整改措施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等,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二)对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位,要求其对照审计报告进行检查、整改,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 市国资委

13.职权名称: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国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5月至6月份对企业报表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力量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填报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报表审核规范对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检查;

(二)按 照报表审核办法对企业的统计报表质量进行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统计报表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填报,并对修改的内容进行情况说明。对个别存在重大填报错误的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基本公共服务梳理表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五、部门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表

(共1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财政宣传

运用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等平台,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财政政策,着力宣传我市财政系统服务新区建设、保障民生支出等有关举措,以满足公众财政知情知晓权,方便群众办事,树立财政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办公室

0580-2282663

0580-228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