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办发〔
202
2
〕
33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
,
市政府
各
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
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2019〕6号)、《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
自然资发〔
2020〕128号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
2020〕37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
2020〕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
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保护优先,强化规划管控。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禁农村建房占用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的规划管控,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促进村庄内建筑风貌协调统一。
(二)坚持
“一户一宅”,保障合法权益。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严格农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禁止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鼓励现有宅基地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保障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
(三)加强政府监管,明确集体主导。
按照
“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部门指导、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职责,乡镇(街道)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强化和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建房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充分遵循村组集体和群众意愿,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优化服务流程,坚持便民惠民。
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审批流程。实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服务过程的
“零收费”,编制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并公开无偿提供给农户选用,免费提供相关测绘技术服务。
二、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职能分工,建立部门协调和监督指导机制,建立乡镇(街道)审批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一)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查处农村建房违法用地,参与编制村庄规划。
(二)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
经管
局
)
:
核实农村宅基地个人建房资格、面积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牵头编制村庄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编制村庄规划,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手续。指导乡镇(街道)按照村庄规划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查和现场勘察;指导和委托乡镇(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负责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向市政府申报工作。发现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
市
农业农村局查处。
(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市住建局
)
:
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会同乡镇政府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指导。
按照鄂南建筑风格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建房设计图集供农户无偿选用,加强农房建筑风貌引导。
(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核批准工作。建立
“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协调农业农村、经管(财经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强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三到场”和“六公开”制度;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建房规划许可等;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对接相关部门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汇总本乡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地块和涉林地块申报;负责落实本乡镇(街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如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则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建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
的
原则,由乡镇(街道)负责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和审批后监管。
(六)村民委员会:
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
“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宅基地是否存在争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征求相互权利人意见、以及对申请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公布审查结果并进行公示。安排1名村干部兼任宅基地协管员,明确日常监管职责。
(七)村民小组:
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征求本小组农户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符合
“一户一宅”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及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乡镇(街道)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集中建设公寓楼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
“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布局和建筑风貌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文物古迹等保护范围和高压输变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
通信
线路等重要设施管控范围。拟建房屋与城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国
(
省
)
道不少于
30米,县
(
乡
)
道不少于
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5米
;
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
50米
;
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
50米
;
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
30米。
(四)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3.将原住宅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4.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已享受农民住房条件改善政策,不符合重新安置宅基地条件的;
5.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情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村庄规划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的
“六公开”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应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利用不动产登记、户籍人口、婚姻状况等信息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有住房状况、分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进行审核审批。
(一)
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申请要件。
2.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会议讨论。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村宅基地协管员组织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将拟建房面积和建筑层数、建筑风貌等情况,及申请材料、会议记录在本小组和村务公示栏等区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报村委会审查。
3.村委会审查上报。
村委会对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出具相关证明,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乡镇(街道)公布审批流程图,印制办事指南,公布服务举报电话,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联合审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财经所、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宅基地建房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直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资格审查和现场勘查表、宅基地审批现场勘察表,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图和现状图、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等事项的,乡镇(街道)及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月汇总一次符合建房要求的农户名单(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材料。
2.
市政府审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市政府批示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负责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是否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农房建筑风貌等要求,是否符合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管控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资料呈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经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书面函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办理相关农村个人建房手续。
3.乡镇(街道)审批。
乡镇(街道)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函及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加强宅基地建房全程管理
。
落实实地审查到场、开工查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
“三到场”要求。
1.
实地审查。
各乡镇(街道)组织镇直相关部门现场联合审查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并签署意见。
2.
开工核查。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
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直相关部门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放线。
3.
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竣工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申请验收,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
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直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在申请批准之日起
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承诺要求在新房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
资料归档。
乡镇(街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资料清单收集归档资料,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备案表。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
,市
农业农村局、
市
经管局、
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
住建局、
市
财政局、
市
城管执法局等部门
,
各乡镇(街道)参与的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沟通共享信息,依法履职监管。涉及公安、司法、民政、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电力、
通信
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服务指导,配合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审批机制。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农民建房管理审批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操作性。
(二)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
市农业农村、经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要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业务窗口要添置配套技术装备,确保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技术支撑、有数据资料。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农户申请建房申报农用地转用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如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乡镇(街
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缴纳耕地开垦费,且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市设计集团负责无偿为农户建房选址、放线、登记过程中提供测绘服务,所产生的测绘费用由政府购买服务
方式解决
。
(三)开展宣传培训。
市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广播、电视、横幅、宣传栏等多形式宣传和培训,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的
普及。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要重点培训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重点培训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资料和流程等政策业务;农民群众要充分宣传告知宅基地申请条件、布局要求、面积标准、用途管制、规划许可等政策规定,提高农户依法建房
法治
意识,提高预防违法占地的宣传力度。
(四)严格执法督查。
各
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要建立农村建房动态巡查、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立案查处后移交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探索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五)强化督查问责。
市农村宅基地
审批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
“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
各
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进行督查检查,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规
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问责
。
国营农场(林场、茶场)、沧湖开发区参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
施
行,有效期
2年。《赤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赤政办发〔2020〕29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
农村宅基地
使用
承诺书
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
农村宅基地使用资格审查和现场勘查表
9.
赤壁市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10.
赤壁市
乡镇(街道)村宅基地巡查情况表
11.
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材料清单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