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转业干部到湖北省安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到湖北省安置的条件主要有四类:
(一)以原籍和入伍地为依据的,符合以下条件: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二)以配偶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2、军队干部在驻鄂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湖北省常住户口的;3、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者在驻鄂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三)以父母、配偶父母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湖北省的;2、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
(四)政策照顾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湖北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3、湖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小贴示:艰苦边远地区主要指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海岛等艰苦地区对应比照),特殊岗位主要指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
二、军队转业干部到武汉地区安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到武汉地区安置的条件主要有四类:
(一)以原籍和入伍地为依据的,符合以下条件: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是武汉市的。
(二)以配偶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武汉市的;2、军队转业干部在驻汉部队服役期间,配偶符合随军条件,常住户口迁移到武汉市满2年的;3、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武汉市或在驻汉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汉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的。
(三)以父母、配偶父母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武汉市的;2、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武汉市或现在武汉市离、退休的。
(四)政策照顾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以及本人子女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2、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小贴示:上述武汉市常住户口不包括购房入户、投亲靠友等方式取得的户口。
三、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哪些规定和要求,可直接将安置去向(流向)确定为省直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在符合进武汉地区安置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将安置去向确定为省直单位:
1、原系在汉省直单位(含中央在汉单位的省级机构,下同)正式工作人员,由单位直接应征入伍的;
2、配偶系在汉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退休、下岗),且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3、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父母系在汉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为现役军人(在汉外服役)或婚前婚后均未就业,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系在汉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
4、荣获一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本人申请到省直安置的;5、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地方职称考试并由地方认可)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哪些情况湖北省不予接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五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
7、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8、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9、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10、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五、哪些情况武汉地区不予接收?
除湖北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武汉地区不予接收:
1、原籍非武汉市,通过武汉地区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2、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武汉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汉部队服役的;
3、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及子女通过购房、投亲靠友、就学等方式取得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4、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六、湖北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统一考试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规范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和安置分配流程,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对象
在湖北省安置的副团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含公务员法知识)、申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各50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三、考试组织
考试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组织,委托专门考试机构严格按照公务员招录笔试办法组织实施。
四、成绩应用
(一)军队转业干部考试成绩公布后,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此结合考核成绩,作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关于印发<省直和武汉市军转安置任务划分办法>和<省直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配办法>的通知》(鄂转干〔2017〕3号)精神,在确定省直自然流向人数达不到武汉地区安置任务35%时,剩余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名额从武汉地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剂,调剂依据为军队转业干部考试总成绩。
武汉地区安置的副团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按个人自愿原则,以个人考试成绩排名和各职级调剂名额数,确定省直接收对象。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档案考核、立功受奖、边远艰苦地区及特殊岗位、军龄、职务等级计分确定名次。
(三)省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当年省直军转安置计划,按考试、考核的总积分(笔试分占50%,考核分占50%)减去滞留扣分、培训差额分排序后,分别划定副团职干部、营职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女性干部(不含副团职)的省直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岗位资格线(入围线)。
湖北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评分办法
一、考核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赋分标准
(一)服役年限计分
服役年限实行分阶段累计计分:8年以内(含8年),每1年计0.8分;9至15年,从第9年起,每1年计1分;16年以上,从第16年起,每1年计1.2分。
(二)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
1、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以转业时担任的最终职务(专业技术)等级为准。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4.5分、正连职计5分、副营职计5.5分、正营职计6分、副团职计6.5分、正团职计7分、副师职计7.5分、正师职计8分。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对应职级赋分。
2、领导职务计分
任副团以上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加2分。
(三)奖惩计分
1、奖励计分
(1)所获最高奖励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1次计45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60分。
(2)所获最高奖励为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1次计3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40分。
(3)所获最高奖励为二等功的,1次计2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
(4)所获最高奖励为三等功的,1次计4分;多次立功的,累计计分不超过15分。
军队转业干部同一事项获多项奖励的,只计其中最高奖励分;所有奖励分,不得超过本人所获最高奖项上一等次单项奖励分值;集体功不计个人分。
2、处分扣分
(1)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警告处分,1次扣5分,多次受警告处分的,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2)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严重警告处分,1次扣8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3)受到最高处分为记过及党内警告处分的,1次扣1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4)受到最高处分为记大过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扣1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
(5)受到最高处分为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次扣2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6)受到最高处分为撤职处分及留党察看处分的,1次扣2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5分。
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等次扣分。
(四)学历计分:
1、最高学历计分
中专计1分、大专计2分、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计3分、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分、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计5分。
2、职前学历计分
按入伍前最高学历计分,博士研究生学历计6.4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8分、本科学历计3.2分、专科学历计2.4分。学历计分各地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加以细化。
(五)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计分
在三至六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飞行、舰艇、涉核等国家明确的特殊岗位服役,每满1年,计0.7分。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计分。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特类岛服役的,对应六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3500米至4500米、一类岛服役的,对应五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2500米至3500米、二类岛服役的,对应四类艰苦地区计分;在三类岛服役的,对应三类艰苦地区计分。
(六)滞留扣分
已按政策安置,因本人原因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转业干部,在所有考试考核总分的基础上,每滞留1年计扣10分,依次累加。
三、考核赋分结果运用
本考核赋分标准作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考核分打折计算时,在省级(含副省)单位安置的,考核占总分的比例不低于30%;在市州级单位安置的,不低于40%;在县市级单位安置的,不低于50%。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其他事项
(一)考核计分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年限时,每满12个月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二)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转业干部,其安置所在地实行双向选择的,直接取得公务员岗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双向选择资格;实行积分选岗的,在同等条件(考试考核总分相同)下优先选岗。上述立功受奖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不得享受以上优待政策。
(三)考核以移交时的档案内容为准,档案移交后补充的材料一律不作为计分依据。在安置过程中发现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涂改的,作退档处理,当年不予安置;安置后发现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按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核工作由各级组织、人社、军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2015年7月3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鄂转干[2013]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六)本办法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