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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1月31日在企业的要求下,本人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2023年1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三只松鼠终止与本人的劳动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本人24个月内不得为与被三只松鼠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三只松鼠按照本人离职前的12个月工资总额的30%支付本人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的期限为24个月。但2023年4月1日接到被三只松鼠通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到解除竞业限制通知后,本人第一时间联系三只松鼠请求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得到企业的回复是拒绝支付。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所反映的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您可以登陆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下载专区”中搜索“仲裁申请书”,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注册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您与单位签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以上材料各准备三份,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有疑问,可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详细,号码:0553-383638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