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著作权法时隔十年的又一次重要修改,适应技术创新、文化产业发展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本期议事厅邀请著作权法领域学者、律师、法官与行业人士,围绕相关话题展开探讨。
策划主持
完颜文豪 李坤晟
访谈嘉宾
冯 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刘文杰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红斌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许华飞 摄影理论工作者、摄影评论人
过去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现在赔偿上限提升10倍
相较于现行著作权法,本次修改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其一,增设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二,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并设定500元的下限。
刘文杰: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版权人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获得的侵权赔偿额过低,侵权人获利巨大,违法侵权屡禁不止的现象更加突出。著作权法修改,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的有力回应,既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张红斌: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几十年不变,长期遭受诟病。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通常难以举证,司法实践中相当比例的案件,是由法院按照法定赔偿额进行酌定,但法定赔偿额的限制,导致权利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额过低,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本次修改强化了对创作群体的保护,加大对侵权人的威慑,体现出著作权法为创作者“撑腰”的应有之义。
许华飞:可能500元这个下限对大多数摄影人更为重要。过去摄影作品被侵权,赔偿金额计算始终是个难点。少数作品可以按此前许可使用的价格计算,但更多作品未必被付酬使用过,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各地司法实践差异很大,很多时候官司打赢了,赔偿两三百元,还不够跑几次法院的打车钱。特别是网络时代,有些摄影作品在社交媒体上被他人擅自使用,违法使用的收益也不多,甚至根本没有违法所得,这样摄影人很难举证,去量化赔偿的金额。这次著作权法修改,规定了法定赔偿额500元的下限,虽然不算多,但起码有个标准。
冯刚:修改后不意味着所有著作权案件的判赔数额,一定在500元至500万元范围内,只有法定赔偿才受这个限制。此外,还有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许可使用费3种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这3种方法可以低于500元和高于500万元。比如,一款特别火爆的网络游戏被侵权,损失可能上亿元。而一张照片在网站上的许可费标价可能100多元。这两种情况下,低于500万元或高于500元的判赔,都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新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前面4种损害赔偿方法都适用。比如,一个案件按法定顶格赔偿500万元,符合惩罚性赔偿可以确定2500万元的赔偿额。
冯晓青:著作权法修改加入惩罚性赔偿,有很多深层次原因:首先,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跟物权等民事侵权的有形物客体不同,一件作品或发明的侵权更容易蔓延,也更难以控制,需要提高对侵权的法律制裁力度。
其次,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同时,利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制裁力度,符合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导向。
冯刚:这次修改还增设了举证妨碍制度。按照新法规定,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账册、销售记录等信息。相比现行法中权利人举证自己遭受的损失,这次修改将解决著作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因此,新法对著作权形成了体系化的保护。
“单纯事实消息”除外,“时事新闻”适用著作权法
现行法律中,“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此次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此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门做出澄清:明确“时事新闻”,仅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刘文杰:现行著作权法这条规定给理论和实践造成很大困扰,很多人误以为,一切新闻报道,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只要其内容围绕时事,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
这种误解与我国参加的版权领域国际公约,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完全相悖,导致出现随意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乱象。
此次修改明确只有对事实基本要素的简单交代才不受版权保护,而一切对事实的独创性表述、描绘或呈现都受到版权保护。这有助于厘清新闻报道的保护界限,明确了新闻作品抄袭、“搬运”等行为的侵权违法性质。
张红斌:由于媒体形式多样化,特别是自媒体兴起后,存在将“时事新闻”扩大化的解释倾向,或将他人撰写的“时事新闻”改头换面后发布,甚至全盘照抄。实践中不乏涉及“时事新闻”或“新闻图片”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这次修改有助于澄清人们的认识误区,加强对新闻报道中的图片、评论性文字、视听作品等内容的保护。
主持人:近年来,媒体在报道中运用新技术呈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比如AI主播视频报道、数据新闻等,如何看待这些新形式的著作权保护?
冯刚:现行和修改的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的创作,应该是人类智能的成果,而非人工智能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一种特定的表达,如果这个表达是由人类决定的,只不过运用了人工智能技术,那么这种技术手段的法律价值,就跟过去的纸和笔一样。如果这种表达由人工智能自行决定,在人类给定的范围内去形成,这才是真正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才存在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网络游戏、短视频将被涵盖,著作权保护面更广了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在受保护“作品”类型中,将现行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同时,将列举作品类型的最后一项兜底条款,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张红斌:随着产业形态和技术发展,一些作品可能并不适合或不能完全被纳入法律明确列举的受保护作品类型。特别是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VR影像等是否属于作品,或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在实践中争议不断。
冯刚:上世纪的动画片《小蝌蚪找妈妈》《曹冲称象》等,通过一张张图片连续拍摄形成,强调作品中的摄制方法。但现在的《哪吒》等动画大片,在电脑中直接制作完成,没有摄制方式,跟电影作品的法定概念不契合。这类动画电影市场价值很高,如果按照传统的定义,现行法律不给予著作权保护,显然脱离实际。
涉及这类著作权案件中,法院往往通过归类到最相近似的作品类型中,来解决作品认定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可能将同一客体归到不同作品类型中,造成司法标准不统一。
刘文杰:近几年,我国短视频产业发展迅速,法院已经在多个司法判决中确认,具有创意的短视频构成作品。引入“视听作品”概念,明确了长短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将会促进短视频的保护与产业发展。
冯晓青:改成“视听作品”符合现实需要。首先,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现很多新的作品形式,法律修改应该保持一种开放态度;其次,国际上也通用“视听作品”这个说法。
冯刚:“视听作品”这一表述,未来可能会有新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把新作品类型涵盖进去,这样就能更加适应行业发展。
现行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类型,是一个封闭式的体系,最后的兜底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其他的作品类型,认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院没有权力自行扩展作品的类型。
这次修改把兜底条款扩展了,把作品认定权交给法院。法院就能够在个案中,在立法者无法预见的新情况面前,有一些自主判断的权力。
以前“人还活着,摄影作品保护期过了”,如今“去世后五十年”,作品仍受保护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摄影界关注已久的“作品保护期”问题,终于得以解决。自然人创作的摄影作品,其保护期将从“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更改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许华飞:过去有些老摄影家,人还活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作品权利的保护期就已经过了,别人拿他的照片出书挣钱,跟他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关系。这样的尴尬处境即将成为历史。
这次修改同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趋势是一致的。现行法中,只有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之后五十年。电影通常是工业化产品,其著作权往往属于法人,但摄影作品绝大多数都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
此次修改相当于将摄影作品同自然人创作的其它形式的作品等同起来,摄影作品“二等公民”的地位由此改变。中国摄影界为此争取了很多年,这次修法是多年努力的结果。
主持人:新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我们注意到,现行法只涉及美术作品,但本次修改加上了“摄影作品”。
刘文杰: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一样,具有审美属性,并可能存在原件与复制件之分,法律上做同样的处理较为妥当。
许华飞:对摄影作品而言,“原件”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界定上还有模糊之处。美术作品的原件相对简单,蒙娜丽莎的原件就是卢浮宫的那幅画。但摄影作品制作数量,在理论上是无限多的。过去摄影界有一个概念叫“原作”,但具体的定义没有统一。现在“原件”的概念进入了法条,要在实践中操作,就必须有具体清晰的定义。目前还没有权威解释,可能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逐步厘清这个问题。
编 辑: 田 宇
责 编: 张维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