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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种类

适用情形

材料要求

普通护照

颁发

1、在日本出生,国籍为中国的新生儿首次办证

1、儿童《出生届》或《出生届受理证明书》(市区町村役所3个月内出具);

2、父母双方护照/旅行证信息页;

3、儿童出生时父母双方《在留卡》正反面

4、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 《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2、无有效日本居留证件或签证的中国公民首次办证

1、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及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

2、填写上传 《陈述书》( 点击下载

普通护照

换发

1、中国公民所持普通护照过期,或有效期不足1年,或签证页即将用完等

1 、申请人原持中国护照信息页;

2、《在留卡》正反面或入境日本签证或上陆许可

3、无有效居留或签证人员需填写上传《陈述书》;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还需上传如下材料:

4、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 《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5、监护人护照信息页;

6、申请人家族《住民票》(市区町村役所3个月内出具),或其他可以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明等)。

2、未被批准加入日本国籍的中国公民

1、填写上传 撤销退籍申请表》( 点击下载

2、驻日本使领馆出具的国籍证书原件或日本法务局出具的不批准入籍理由书原件;

3、申请人原持中国护照/旅行证信息页;

4、《在留卡》正反面或国民健康保险卡等能证明在日本居住的证件;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还需上传如下材料:

5、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 的《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6、监护人护照信息页;

7、申请人家族《住民票》(市区町村役所3个月内出具),或其他可以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明等)。

普通护照

补发

中国公民所持普通护照遗失、被盗或因损毁而影响正常使用的

1、原持护照信息页(如有)或其他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

2、在留卡正反面;

3、无有效居留或签证人员还需填写上传《陈述书》( 点击下载 );

4、填写上传《护照/旅行证遗失损毁情况说明》( 点击下载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护照/旅行证丢失损毁情况报告》( 点击下载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还需上传如下材料

5、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6、监护人护照信息页;

7、申请人家族《住民票》(市区町村役所3个月内出具),或其他可以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明等)。

说明:申请人一旦递交补发护照申请,原护照即被宣布作废。因此,即使丢失的护照找回也不能再次使用,也不可撤销补证申请,并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旅行证颁发、换发(有效期不足6个月)、补发

旅行证颁发、换发(有效期不足6个月)、补发

1、临时来日护照遗失、被盗,而急于回国或返回常居国的中国公民

1、原持护照信息页,或其他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

2、填写上传《护照/旅行证遗失损毁情况说明》( 点击下载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护照/旅行证丢失损毁情况报告》( 点击下载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还需上传如下材料

3、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4、监护人护照信息页;

5、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说明:申请人一旦递交补发护照申请,原护照即被宣布作废。因此,即使丢失的护照找回也不能再次使用,也不可撤销补证申请,并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未持“回乡证”、“台胞证”的中国籍港澳台居民

1、香港/澳门/台湾旅行证件信息页;

2、原持旅行证信息页(如有);

3、《在留卡》正反面,或入境日本签证及上陆许可;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还需上传如下材料

4、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5、监护人护照信息页;

6、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3、出生在国外或跨国婚姻所生子女

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关于护照和旅行证的有关说明 点击下载 。如儿童已持有有效中国护照,应使用该护照在中国出入境,各驻外使领馆不再为其办理旅行证。

(一)国外出生儿童首次申请旅行证:

1、父母双方护照信息页;

2、儿童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所持的外国居留证件或签证(在日居留者提供《在留卡》)正反面;

3、儿童出生证明;

——出生在日本者,提交《出生届》或《出生届受理证明书》或家族户籍藤本(市区町村役所3个月内出具)

——出生在其他外国者,提交出生证明;

4、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二)国内出生儿童首次申请旅行证:

1、儿童出入境通行证;

2、儿童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3、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4、监护人护照信息页;

5、监护关系凭证(如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三)旅行证换发:

1、儿童旅行证或出入境通行证信息页;

2、儿童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如有);

3、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4、监护人护照信息页;

5、监护关系凭证(如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四)旅行证补发:

1、儿童旅行证信息页(如有);

2、儿童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如有);

3、填写上传《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护照/旅行证丢失损毁情况报告》( 点击下载

4、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点击下载

5、监护人护照信息页;

6、监护关系凭证(如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说明:在日本出生的中日混血儿童,出生时其中国籍父或母具有日本“永住”在留资格的,该儿童不具有中国国籍,应向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或总领事馆申请中国签证。

以下情况,除上传所办业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填写上传对应表格( 点击下载 )。

适用情形

表格名称

护照姓名加注

《姓名加注申请表》

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儿童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国籍信息采集表

非婚生

非婚生新生儿办理护照声明书

姓名更改

儿童更名申请书

整容等情况

陈述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
地址:〒141-0022东京都品川区东五反田4-6-6
护照、旅行证、公证、婚姻登记咨询电话:03-6450-2196 领事协助、侨务咨询电话:03-6450-2195
咨询邮箱: tokyo@csm.mfa.gov.cn (护照、旅行证咨询)
tokyo_gzrz@csm.mfa.gov.cn(公证、婚姻)
tokyo_lb@csm.mfa.gov.cn(领事协助、侨务)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东京)
地址:〒135-0063 东京都江东区有明3-7-26 有明Frontier大厦B栋12楼
电话:03-3599-5515 传真:03-6432-0550 电子邮箱:tokyocenter@visafor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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