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35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广西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着力优化结构、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团组织作用,实现幼儿园党的工作和党的组织全覆盖,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2.坚持公益普惠。完善公办幼儿园建设奖补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3.坚持巩固提高。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优化城乡幼儿园布局,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提升普惠性民办园质量,逐步取消幼儿看护点,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
4.推进科学保教。全面推进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健全示范幼儿园激励机制。以课程基地项目推动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推进科学保教。完善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
(三)主要目标。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以上,稳固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50%以上,稳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80%。全区4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国家认定。
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布局结构,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1.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布局规划可适当超前。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重点优化城市新区、新建大中型住宅小区、旧城区改造安置区、产业园区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优化农村学前教育布局,每个乡镇至少要办好1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3万以上人口的大镇要办好2—3所公办幼儿园,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在村级幼儿园难以覆盖的偏远山村,可设置公办幼儿园分园。
2.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1200所公办幼儿园,逐步化解“大班额”,逐步提高幼儿入读公办幼儿园比例。加大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等举办公办园。按照机构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的原则,推动附设幼儿园(班)独立办园,逐步减少附设幼儿园(班)。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扩大优质资源供给。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健全并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制度,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出现反弹。
3.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依据。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4.推进托幼教育一体化、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启动托幼教育一体化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
(二)健全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1.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各地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责任,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将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各地学前教育发展,重点向农村地区、边境地区和脱贫地区等倾斜。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2.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等因素,坚持教育公益普惠原则,合理确定公办园成本分担比例。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动态调整公办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限价。对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三)强化师资保障,打造高素质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1.加强学前教育教师管理。各地要结合地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规范聘用教师控制数的使用与管理,科学编制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项规划,满足学前教育快速发展需求。创新公办幼儿园教师补充机制,实行教师编制配备和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依法依规配齐配足公办园教职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的人员配备标准。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临时教师。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
2.保障学前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提高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缩小其与在编教师的工资差距,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和承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农村集体办园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代缴,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组织检查,积极开展医保参保宣传进校园等活动,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3.提高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和专业水平。深化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改革,强化学前儿童发展和教育专业基础,注重培养学生在游戏中观察了解儿童、支持儿童发展的实践能力。支持在学前教育专业增设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升师范生融合教育能力。全面落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转岗教师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制定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培训规划,实施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幼儿园园长、乡村幼儿园教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高校、教科研机构和优质幼儿园采用送教下乡、幼教专家下基层、在线培训等方式结对帮扶边境、基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的长效支持机制。
(四)加强联防联治,筑牢幼儿园安全屏障。
1.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出入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全面达标。落实安全制度责任到人,组织教职工安全防范能力专项培训,加强幼儿安全教育。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演练。有条件的幼儿园组建安防应急小组,负责安全演练,处理突发安全事故。
2.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各地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学前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1.加强常规管理。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规范幼儿园名称。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县(市、区)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事业法人登记制度,对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依据法人登记相关规定做好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2.加大治理力度。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巩固无证园治理成效,杜绝出现新的无证园。加大对幼儿看护点的监管力度。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深化内涵建设,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1.进一步提升保教质量。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先进的实践经验为引领,切实转变教师观念和行为,促进幼儿快乐成长。加强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深化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改革,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建设好自治区幼儿园课程基地,加强课程基地成果应用。贯彻落实《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实施办法,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树立科学导向,强化过程评估,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2.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区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桂教基教〔2021〕52号),强化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禁止小学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测试,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
3.健全教研指导机制。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教研指导网络。鼓励各地成立学前教育中心。各市、县(市、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充分发挥城镇优质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保教质量整体提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计划要求,于2022年1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各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确保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依法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各级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深化改革,加强政策创新,着力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三)强化督导问责。
加强教育督导问责,压实市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情况,纳入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督委办〔2020〕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教督导〔2021〕5号)要求,及时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级自评、市级复核。各市要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四)营造发展氛围。
各级各部门加大学前教育改革新政策的综合宣传和解读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进展、新成效。多形式、常态化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等活动,幼儿园坚持家园共育,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