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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涉及对中国足球运动员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的相关争议和政策解读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协助大家对我会该项工作的管理和相关政策的了解,现将对球员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相关政策的施行现状、问题表现、面临因难和解决措施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 现行 施行 政策

(一)“联合机制补偿(Solidarity Mechanism)”是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连同“培训补偿(TrainingCompensation)”一起,作为足球俱乐部青训补偿的重要补偿机制,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广泛使用。此项政策中国足协早在 2009 年版的《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暂行规定》中就参照国际足联的规定已将相关机制引入并开始实施,同时也对该项政策作为年度注册工作相关业务培训的内容向各会员足协和俱乐部的注册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及讲解相关具体计算方法。在中国足协 2015 年新修订的《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转会规定》”)中,对该项政策仍进行了延续,并根据近年来中国足球发展情况适当地提高了培训补偿的标(具体详见附后内容)。

(二)根据《转会规定》,“联合机制补偿”是指职业球员在

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在球员注册30 天内,根据球员参赛证上的注册信息,向培训过该球员的所有培训单位或俱乐部支付相关标准的联合机制补偿费。

(三)根据《转会规定》,“培训补偿”是指球员在首次签订工作合同,即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运动员所在职业俱乐部应向球员 21 周岁之前培训过他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相应标准的培训补偿费。另外职业球员在 23 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新俱乐部均应依据当次转会前该球员在其所属最后一家俱乐部的有效培训年数支付相应的培训补偿费,培训补偿应在该球员注册后 30 日内支付。

二 、 目前 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相关政策实施中的困难与问题表现

(一)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政策规定要求转入球员的新俱乐部应 主动向运动员原培训单位支付上述补偿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会有俱乐部会主动做这件事。

(二)原培训单位也应主动追踪所培训过的球员转会信息并向球员新转入的俱乐部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国家足球协会没有为球员所有培训单位主张和索要相关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的义务。对涉及有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争议的球员和俱乐部,国家足协不能做为不予转会和注册的理由。由于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与球员转会费数额直接相关,但转会费是俱乐部的保密信息,国家足球协会无权将相关信息透露给除转会涉及的两家俱乐部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故在联合机制补偿的索要过程中,只能是原培训单位直接向新俱乐部询问转会费相信息,并主动主张自己的补偿权利。

(三)在双方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目前国际转会造成的相关补偿追索申诉由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负责受理,国内转会相关补偿追索申诉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四)虽然中国足协对运动员转会补偿机制早在 2009 年底就已引入并开始列入转会规定进行实施,但实施并没有引起相关俱乐部和培训单位的足够重视,虽然中国足协对此项政策的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均列入全国足球注册工作人员的年度培训内容之一,但俱乐部主要管理层人员对政策学习了解较少,主动了解的不多,具体操作程序不清楚,误读政策的情况时有出现。

(五)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业余球员的转会是不允许收取任何转会费用,只能在球员成为职业球员后才可依规获得相关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但我国相关青训培养机构(会员协会、培训单位、俱乐部)等对国际足联制定的业余球员培训补偿标准认为太低,因此在进行业余球员转会时大都会向新转入单位协商培训补偿费(转会费)的要求,因此也存在着球员原培训单位已经在之前的业余球员转会中获得了相应培训补偿收益,在球员后来成为职业球员时也就主动放弃了索要。

(六)目前在职业足球开展时间较长、职业联赛较发达的国家,补偿机制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足球俱乐部按规行事的诚信度较高,相关管理与监管制度较完善,因此培训单位向俱乐部索要相关补偿时碰到困难也较少。

(七)由于相关诚信管理体系的缺失,转会涉及的两家俱乐部为规避相关费用,故意隐瞒转会费数额,造成阴阳转会合同的现象也曾一度存在,导致原培训单位无法获得真实的转会信息。

三 、 解决方案

(一)中国足协将继续加强对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相关政策的多方宣传,进一步向社会青训单位、会员协会俱乐部,特别是管理层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实施操作程序的培训工作。

(二)随着中国足协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的推进,将建立完善的球员注册情况公众查询系统,便于各方查询与追踪。

(三)为提高转会信息的公开,在每个转会窗口期关闭后,中国足协注册办将在中国足协官方网站公布各俱乐部转会球员的情况(但不公布转会合同年限及转会金额),以便相关培训单位及时了解球员转会信息。

(四)进一步研究现行培训补偿政策,结合目前中国青少年业余培训和职业联赛转会情况的发展,考虑建立 8-11 岁期间的培训标准和适当提高培训补偿数额。

(五)进一步完善球员转会补偿争议的受理与裁定机制程序。

(六)进一步加强监管与处罚,对拒不执行补偿政策的俱乐部依据规定进行处罚(罚款、罚分、限制转会名额、限制准入等)。

(七)加强足球俱乐部和球员体育诚信管理与监管工作。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已与相关体育院校合作,开展对职业体育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项课题研究,它是以职业足球和篮球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我们将积极对研究成果进行应用。

附件一:培训补偿

通常情况下,球员 12 周岁至 23 周岁期间为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期。在球员 21 周岁之前培训过他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获得培训补偿。若有证据证明球员在 21 周岁前即停止了训练活动,培训补偿的计算从该球员 12 周岁时开始至其停止训练活动时结束。培训补偿的支付不影响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培训补偿的支付

(一)出现下列情形时,新俱乐部需要支付培训补偿:

1. 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即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

2. 职业球员在 23 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无论转会是在原工作合同到期前还是到期后发生)。

(二)出现下列情形时,新俱乐部无需支付培训补偿:

1. 原俱乐部无正当理由与球员终止工作合同;

2. 球员转会至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第四类别俱乐部;

3. 职业球员转会后获得业余球员身份。

二、培训补偿的支付责任

(一)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其所注册俱乐部应当在30 天内向该球员 12 周岁以后培训过他的所有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依据球员注册纪录支付培训补偿。支付金额应当根据该球员在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不同的培训年数按比例计算。此后职业球员在 23 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培训补偿只需依据有效培训年数支付给当次转会前该球员所注册的最后一家俱乐部,培训补偿应在该球员注册后 30 天内支付。

(二)青少年业余球员自付培训费用的,培训单位应当将所获得的培训补偿按照该球员自付培训费用的比例分配给该球员。

(三)若有证据证明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放弃参加有组织的足球比赛和(或)因为破产、清算、解散或失去联系而不再存在,则该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有代替其接收培训补偿的权利。该培训补偿将用于会员协会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三、培训费用

(一)涉外转会时,请登陆国际足联网站(www.FIFA.com)查询各洲际足联及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对所属俱乐部类别的划分以及培训费用标准。

(二)国内转会时,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俱乐部划分为以下类别:中超俱乐部为第一类别;中甲俱乐部为第二类别;中乙俱乐部为第三类别;其他俱乐部为第四类别。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10 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俱乐部:6 万元人民币/年;第三类别俱乐部:2 万元人民币/年。

四、培训补偿的计算

(一)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培训补偿为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球员 12 周岁至 21 周岁期间赛季培训年数。此后的每次转会,培训补偿均按照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原俱乐部培训年数计算。

(二)为避免过高设定年轻球员的培训补偿,球员从 12 周岁至 15 周岁(即 4 个赛季)期间的培训费用将依据国际足联第四类别或中国足协第三类别俱乐部的培训补偿标准计算。

附件二:联合机制补偿

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向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补偿-培训补偿)×5%联合机制补偿在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之间的分配应当按照球员从 12 周岁到 23 周岁期间在相关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注册年数(不足一年按相应比例计算)计算,具体系数如下:

-12 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 0.25%)

-13 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 0.25%)

-14 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 0.25%)

-15 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 0.25%)

-16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17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18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19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20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21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22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23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新俱乐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球员注册后 30 天内支付联合机制补偿。如果转会补偿是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新俱乐部应当在每期款项支付后 30 天内支付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新俱乐部应当依据球员注册纪录,计算联合机制补偿的分配金额。球员应当在必要时协助新俱乐部履行此义务。若有证据证明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放弃参加有组织的足球比赛和(或)因为破产、清算、解散或失去联系而不再存在,则该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有代替其接收联合机制补偿的权利。该联合机制补偿将用于会员协会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report 近期,涉及对中国足球运动员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的相关争议和政策解读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协助大家对我会该项工作的管理和相关政策的了解,现将对球员联合机制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