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9
月
29
日
5
时许,电白区
G325
线
371KM+870M
路段发生一起粤
K-36619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相同方向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
:5004472
)相撞事故,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
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3
号)的有关规定,经电白区政府批准,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成立由区府办张世华同志为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和沙琅镇政府等单位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总工会、区人社局、沙琅镇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茂名市电白区“
9·2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相关人
员基本情况
1.
张
*
辉
。
男
,
现住址
:
电白区沙琅镇
,
身份证号
:
44092319520716****
,
肇事时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
:
5004472
,以下同)。
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对肇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司机张
*
辉(已死亡)抽取心脏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2.
蓝
*
兰
。
女
,
现住址
:
电白区沙琅镇
,
身份证号
:
44092319580302****
,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
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对肇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蓝
*
兰(已死亡)抽取心脏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3.
蔡
*
平
。
男
,
现住址
:
电白区林头镇
,
驾驶证号
:
44092319831115****
,
准驾车型
:
B2,
初次领证时间
:2006-05-24,
有效期限
:2028-05-24,
肇事时驾驶粤
K-36619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将粤
K-36619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蔡
*
平带至电白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进行常见酒精含量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
事故车辆情况
1.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
:
5004472
)
。
现实际使用人:电白区
沙琅镇
张
*
辉
,
该车未提供保险。车架号
:5004472
。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没有被盗抢和事故逃逸记录。
2.
粤
K-36619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
所有人:蔡
*
平
,
该车购有保险。使用性质:货运,中文品牌:江淮牌,车辆型号
:HFC5181CCYP3K2A47S2V
,车辆类型
:
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
:LJ11R2CE1H3508531
,发动机号
:JA6J1H32**
8
,强制报废期止:
2032-06-27
,检验有效期止;
2021-06-30
,初次登记日期:
2017-06-27
,登记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林头镇
。
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车,没有装载货物。
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车辆档案,该车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
现场
情况
1.
事故现场位于电白区
G325
线
371KM+870M
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电白区观珠镇,西往电白区沙琅镇,沥青路面,双
向
通行,中间没有分隔带,道路宽
6.80M
,路面整洁干净,略弯,视线较好。
2.
现场肇事粤
K-36619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甲车,以下同),呈头西尾东状,道路由东往西道路边线为基准线(以下同),前轮至基准线
3.40M
,后轮至基准线分别
3.20M
。
3.
现场肇事无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
:5004472
)(乙车,以下同),前轮至基准线
0M
,后轮至基准线
1.10M
。
4.
现场两具尸体呈头东尾西状,经查实为乙车司机张
*
辉及乘客蓝
*
兰。
5.
肇事甲车上驾驶室只有一人,为司机蔡
*
平。
6.
甲车左侧与乙车发生碰撞。
(四)现场道路标志、标线情况
现场为
国
道公路,双向通行,有路口,路面平略弯,视线较好,没有减速限速标志和其它指示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
年
9
月
29
日,蔡
*
平驾驶粤
K-36619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观珠往沙琅方向行驶,
5
时许行驶至
G325
线
371KM+870M
路段时,因超越前面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由张
*
辉无证驾驶并搭乘蓝
*
兰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
:5004472
)发生碰撞,造成张
*
辉、蓝
*
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长马桐
,
副大队长毛国胜带领沙琅中队、交管中队值班民警
及时
到达现场,进行组织抢救伤员和现场现场处置工作。
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
避免了事故造成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三)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沙琅镇政府、交警等单位及时组织货车方与死者家属进行调解协商,双方情绪稳定,未有引发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粤
K-36619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及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60
万元,死亡人员:张
*
辉
,
男
,
身份证号
:
44092319520716
****
,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
现住址
:
电白区沙琅镇
;蓝
*
兰
,
女
,
身份证号
:
44092319580302
****
,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现住址
:
电白区沙琅镇
。
四、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
1
)蔡
*
平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2
)
张
*
辉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2.
间接原因
(
1
)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双方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二)责任认定
1.
蔡
*
平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蔡
*
平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
张
*
辉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张
*
辉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
蓝
*
兰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
一般
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电白区林头镇林头
村委会
***村
(粤
K-36619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蔡
*
平所在村委会)。
该村按照规定建立了劝导站(配备了站长
1
名、副站长
1
名、劝导员
2
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建立了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相关工作台账。
(二)电白区林头镇人民政府。
该镇建立健全由镇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
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落实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和劝导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等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
(三)电白区沙琅镇排仔
村
委会***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
:
5004472
)张
*
辉所在村委会)。该村按照规定建立了劝导站(配备了站长
1
名、副站长
1
名、劝导员
2
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有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排查登记建档。
(四)电白区沙琅镇人民政府。
该镇建立健全由镇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切实组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
(五)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观珠派出所。
该所基本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定期参加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六)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沙琅中队。
目前沙琅中队有
4
名民警,管辖沙琅、罗坑、那霍、黄岭
4
个镇,该中队基本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各有关镇街和村委会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020
年第三季度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1131
宗。
(七)电白区观珠镇人民政府。
该镇建立健全由镇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已从镇政府现有人员中安排
2
名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等工作;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
(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
该大队能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辖区内各镇(街)、村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辖区
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电白区客(货)运车展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九)电白区交通运输局。
该局建立了源头治超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在《茂名日报》刊登公示电白区货运源头企业名单,建立源头企业档案,与源头企业签订源头治超责任书,定期召开源头企业监管工作会议,引导源头企业安装使用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文件;
每月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同时,与区公安交警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六、责任追究建议
(
一
)
蔡
*
平。
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蔡
*
平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二
)
张
*
辉。
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张
*
辉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
区交通运输部门
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打非治违”工作,采取源头治理与路查路检相结合的方式,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要加强运输行业监管工作,督促管辖货运企业
、
车辆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
区公安交警大队
加强重点车辆管控和巡查执法,努力提高上路率、见警率、管控率、查处率,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
沙琅、林头、观珠等镇
要
进一步
完善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机制体制
,
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两站两员建设,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