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分配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平均主义”思想使得当时的生产效率极为低下。为了打破“平均主义”,适当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中央推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这一做法对提高效率、发展经济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象。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影响到小康社会的建设。
一、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并颁布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措施。这对于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 为0.45,到了2010年,已经达到0.48。尽管基尼系数只是一个客观的描述性标准,统计中难以将所有实际收入都计入其中,但它至少从一个方面反映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较为严重,收入差距呈扩大化的趋势。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经济转轨国家在经济起飞时的普遍趋势,但收入差距过大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严峻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体来说,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和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差距。
(一)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2002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差值为5227.2元;到2006年,这一绝对差值上升为8172.5元;到2010年,这一绝对差值上升到13190元。从相对差距看,2002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虽然在某些年份有缩小的趋势,但总体而言,仍然偏大。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11:1;2007年,这一比例扩大到3.33:1;2008年,这一比例小幅下降为3.31:1;2009年,这一比例再度上升为3.31:1;2010年,尽管这一比例再度出现小幅下降,但依然高达3.23:1。相对而言,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处于1.6:1以下。可以看出,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影响总体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如果再加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还会更大些。
(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区域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早期的致力于发展内地经济转向优先发展沿海地区经济。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实行重视沿海地区发展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迅速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20世纪90年代,由于各地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导向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拉大,并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自2002年11月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来,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都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但无论是从绝对差距来看,还是从相对差距来看,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扩大的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集中表现为东中西部地区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配差距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
对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配差距,从绝对差距看,2002年,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710.8元,中部为6424.3元,东部为9355.7元,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距为2931.4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3249.8元,最低的贵州省5944.08元,其绝对差距为7305.72元。到2010年,东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743.29元,中部为17302.96元,西部为17309.03元,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距扩大到8440.3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31838元,最低的贵州省为14142.74元,其绝对差距为17695.26元。从相对差距看,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为 1.39:0.96:1,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2.23倍;到2010年,这一比例为1.49:0.99:1,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2.25倍。
对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从绝对差距看,2002年,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847元,中部为2364元,东部为3546元,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差为1699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6223.55元,最低的西藏为1462.27元,其绝对差距为4761.28元。到2010年,东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142.81元,中部为5509.62元,西部为4417.94元,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距扩大到3724.87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3746元,最低的贵州省为3472元,其绝对差距扩大为10274元。从相对差距看,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为1.92:1.29:1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的4.26倍;到2010年,这一比例为1.84:1.25:1,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3.9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