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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上海的杉埃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些烦。

就在今年7月,这户公司留下两个失信记录。

一个是列异移出记录。因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的,上海市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5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来,该公司紧急补报2015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向监管机关提出移出申请。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9日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该公司的列异和移出记录将永远记于其名下了。

另一个是监管机关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逸天汽车品牌信用”公众号昨日推送了对江苏部分4s店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零部件而被处罚的分析文章,今天的公众号文章仍然来继续这一话题。所不同的是,今天的主角是杉埃克公司这户零部件贸易商,衡量其零部件是否合格的标准为国家标准。

今年7月,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杉埃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零部件行为进行了处罚,与前述江苏的案件相比,处罚幅度堪称严厉。

资料显示,杉埃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一户外国法人独资公司,登记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1007室。

2014年4月24日,杉埃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韩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前制动盘),其中2014年3月24日批次生产的数量共计1260套。

2014年10月14日,杉埃克公司将上述1260套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以合格品的品质销售给上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摩擦系数0.40、执行国家标准GB5763-2008”。

2015年7月至10月间,上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上述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中的45套,配送至其“雪佛兰”品牌4S店上海某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四季度流通领域抽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宝山区高逸路99号上海某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仓库内,对上述杉埃克公司进口并销售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2014年3月24日批次生产)进行了抽样检验。

2015年12月16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认定上述制动器衬片的“摩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63-2008”的要求,因此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检测报告》于2015年12月17日送达后,杉埃克公司提出复检申请。

2016年1月8日,上海市工商局确定原检测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复检机构。3月9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的备样进行了复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复测)》,上述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经复检仍被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63-2008)的要求。

杉埃克公司收到上述《复检报告》后,表示对复检结果中判定其销售的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异议。

经统计,杉埃克公司进口并销售给上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2014年3月24日批次生产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共计1260套。销货单价为人民币99.47元/套(不含增值税),销货款合计人民币125332.20元(不含增值税)。

杉埃克公司购货单价折算人民币82.83元(不含增值税),购货款合计人民币104371.60元(不含增值税),进口关税为购货款的10%,购货成本共计人民币114808.76元。杉埃克公司共获取利润人民币10523.44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复测检测报告、情况说明、购货发票(进口)、进口报关单、提货单、关税发票、销货发票、送货单复印件、旁证人情况说明、配货发票复印件、“雪佛兰”品牌授权经销商合同复印件、入库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杉埃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除责令杉埃克公司停止销售外,决定对杉埃克公司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23.44元。

以上罚款和没收款合计人民币290523.44元。

单从罚款来看,法律规定是货值的50%至3倍,而上述罚款执行的是2倍多,这表明监管机关对杉埃克公司采取了较高幅度的处罚。

上述案件中,涉案行政相对人应当还有 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目前,该上海通用雪佛兰品牌4s店名下尚无行政处罚记录。

结合我们昨日推送的公众号文章表明,如果汽车零部件在抽检中被判定为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被处罚的对象有的是终端销售此零部件的汽车经销商(4s店),有的是该零部件的供应商。

至于具体处罚谁,那就看监管机关的了。不过,我们认为,此时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如果4s店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并向对方索要了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证,那么根据过错原则,4s店不应成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我们也提醒各4s店:一是要从合法渠道进货;二是要仔细验货,特别注意切勿购进“三无”产品;三是向供应商索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将以上资料留存备查,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地免责。

关于我们 | 北京 逸天信用管理公司致力于帮助汽车主机厂在 经销商 中建设品牌信用体系,指导 经销商 规避失信惩戒风险,提高品牌信用水准,提升 营销 业绩

主要业务 |受主机厂委托,开展汽车品牌信用调查评估;对 经销商 开展信息公示核查纠错、合规经营培训、消费维权培训、 经销商 信用质量实地调查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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