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
2014
〕
2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前,在学期间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科学科。至少发表
2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可结合各学科综合实力和特点,选择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际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
2
篇
SCI
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2.
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
1
篇
SCI
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
EI
收录期刊、中文
B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或国际顶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每个一级学科仅限
1
个)发表
2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3.
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
1
篇
SCI
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且获得国内或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二)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至少发表
2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可结合各学科综合实力和特点,选择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
SCI
收录、
EI
收录、
SSCI
收录的学术期刊或
A
类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
2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2.
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
SCI
收录、
EI
收录、
SSCI
收录的学术期刊或
A
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1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且在
B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
2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四条
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际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视为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五条
提前攻读、申请审核制直接录取、学校博士卓越奖学金资助、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攻读博士期间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学习
6
个月及以上的各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至少多发表
1
篇
SCI
收录学术期刊论文(适用于所有学科)或
A
类学术期刊论文(适用于管理、经济、艺术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若同时享受上述多种政策,多发表论文篇数为所享受政策种类数量的累加数。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若其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正式录用但未见刊的,须满足:取得学籍至少
4
年,且仅差
1
篇学术论文尚未公开发表但已录用的(其它学术论文均已见刊),允许其按答辩程序申请答辩毕业,待其毕业后
2
年内所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全部公开发表且达到相应标准,再由本人提出申请审议其学位
。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第七条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前,需在
C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含录用通知)或授权专利
1
项。
第八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需申请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应用成果、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取得其它相关的学术成果。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1
项(国家级奖前
5
名、省部级一等奖前
3
名、省部级二等奖前
2
名、省部级三等奖第
1
名,署名武汉理工大学),可视为在被
EI
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并被收录。
凡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期刊论文(
3000
字以上),均视为
A
类期刊学术论文;
凡被
A&HCI
、
CPCI
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或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期刊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
3000
字以上),均视为
B
类期刊学术论文。
第十条
论文作者署名要求为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者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专利第一发明人是指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者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或专利权人必须是武汉理工大学。
若为各类公派联合培养或签有合作培养协议的研究生,其发表的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利等)主要在合作单位完成的,对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者合作单位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成果的第一署名是武汉理工大学,或者第一署名单位是合作单位、第二署名单位是武汉理工大学的,在其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时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被录用的学术论文应有编辑部的正式录用函和导师签名同意、学科分委员会认可的论文投稿原件。
第十二条
各学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及要求,并将各学科认定的符合申请本学科博士、硕士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相应学术期刊具体名录(包括: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名录,
SCI
收录期刊名录,
EI
收录期刊名录,
SSCI
收录期刊名录,国际顶尖学术会议论文集名录,
A
类、
B
类和
C
类学术期刊名录)以及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成果要求、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成果要求等,报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前入学(即
2013
级及以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其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可按原规定执行,若其申请答辩时论文尚未发表,其审核要求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
2014
年
9
月
1
日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研字
﹝
2009
﹞
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