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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22年10月,国务院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立法主旨,明确了各地、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提出了相关领域的帮扶措施;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广东是市场主体大省,也是个体工商户的大省。截至2月底,全省实有个体工商户925.86万户,同比增长9.63%,较2022年末增长1.43%;今年1至2月,新登记个体工商户25.77万户,同比增长38.18%,数据有所回暖。但是,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仍然需要一定周期,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必须实现精准滴灌,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更有效的帮扶,惠及更多个体工商户,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省市场监管局对照《条例》的各项部署安排,结合前期大走访、大调研收集的情况,聚焦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统筹当前和长远、纾困和培育的思路,牵头起草了《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

二、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一是 进一步纾困解难。 边总结梳理、边固化完善,推动纾困措施长效化、常态化。包括加大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供给、完善无固定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完善零工市场建设,降低制度性经营成本;多措并举,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加大政府采购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运用货币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等。

二是 突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针对个体工商户维权难问题,明确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受个体工商户委托,可以代为投诉、举报,协助申请听证、行政复议等。针对“小过重罚”、乱收费乱摊派、拖欠账款等极易引发舆情的问题,就开展柔性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法律服务等作出规定。

三是聚焦强根基补短板。 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加强分型分类培育,就打造区域品牌、培育集体商标、促进集群发展等作出部署。组织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专门统计口径,开展经营状况分析监测。同时,就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挤占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等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

四是着眼中长期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整合优势资源、加强政策供给。同时,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分析,规范政策制定过程听取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等,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行稳致远夯实根基。

《实施办法》共包括八章、51条。第一章,总则。包括了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地方政府职责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职责等。第二章,创业扶持。从完善创业就业政策及配套服务、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加大经营场所供给、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发展、优化登记注册便利化服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高质量发展。从加强分型分类培育、促进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融通发展、推动集群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第四章,财税金融支持。用足用好国家及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社保政策、金融政策等,为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第五章,服务支撑。就规范许可审批服务、引入社会化专业服务、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加强统计分析和跟踪监测等提出具体要求。第六章,权益保护。禁止乱收费乱摊派、推行柔性执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政府采购权利、完善法律服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第七章,保障措施。包括完善政策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制度及公示制度、压实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主体责任、加强信用建设、完善“双随机”监管、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等。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期限。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是关于个体劳动者协会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明确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重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对我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同时,参考原《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有关内容,提出受个体工商户委托,个体劳动者协会可以代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协助个体工商户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二是关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允许个体工商户开展无固定场所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即各省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开展经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食品摊贩可以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开展经营。《实施办法》从规划的角度提出,各地可以合理预留个体工商户经营设点场所。此外,在实践中部分从事网络经营、居民服务、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以网络地址、个人居住地址等作为住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登记注册制度。

三是关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促进港澳个体工商户发展。 《条例》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CEPA协议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并逐步扩大施行区域和行业范围。

四是关于《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因此对于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包括《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中关于预留采购额、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

五是关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三十九条对网络平台企业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22号)提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同时,有经营者反映,平台企业通过扣留保证金、扣减预付款等方式限制经营者在平台之间迁移。因此,《实施办法》提出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保存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信息,保证经营者能够便利、完整阅读和下载相关信息,避免平台通过协议条款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六是关于《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社会服务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的发展,可以结合财力情况,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等服务。参考相关内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