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召开发布会,对近日破获的一起系列盗掘古墓案进行通报。据悉,此次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其中1名公安部A级通缉犯被刑拘,3名嫌疑人被提起公诉,2人被取保候审,缴获各类文物100余件。经专家鉴定,缴获的文物中有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98件。
精研细侦
小线索牵出盗掘古墓大案
今年初,高新区公安分局接到线索:浙江绍兴籍王氏三兄弟曾于2015年左右来苏州盗过墓。高新区分局迅速集结刑警大队、网安大队等部门,抽调相关派出所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在市局刑警支队统一指挥调度下,对该线索展开侦查工作。
然而,案件发生时间实际已过去了好几年,相关视频资料缺失、现场勘查条件不足、非本地人员行踪难摸……茫茫大地,如何捕捉这些“摸金校尉”的身影呢?
面对困难,专案组没有放弃,围绕目前掌握的少量线索“线上+线下”同步推进侦查。线上,警方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分析研判王氏兄弟的确切身份和活动轨迹;线下,侦查员多次在案发地和王氏兄弟原籍开展实地勘查和走访调查。
“盗墓者多用铲、锹等工具,事先肯定要探路、踩点,不可能毫无破绽!”专案组成员高飞断定。
顺着这条侦查思路,专案组着重排查具备上述特征的人员,果然发现一名王姓男子,且同行人员中也有两名王姓同村男子,年龄相近,据此,警方判断该王某三人即为线索中在苏州盗墓的“王氏三兄弟”,并研判出另一名主犯曹钟华。
掌握人员身份信息后,警方乘势推进侦查,一个浙江籍、安徽籍盗掘古墓团伙逐渐浮出水面。“通过扎实的侦查工作,我们判断该团伙组织相对固定,可能形成了探、掘、盗、销‘一条龙’的文物犯罪链条,必须尽快斩断犯罪链,挽回文物损失。”专案组主要负责人蔡鑫海表示。
锁定团伙
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
经周密部署,今年3月,专案组兵分三路,在杭州、嘉兴、绍兴成功抓获“王氏三兄弟”3名盗掘古墓嫌疑人。经仔细审查,嫌疑人交代出团伙主犯邹某成(已被另案处理)和曹某华。至此,该盗掘古墓犯罪团伙核心成员脉络基本清晰。
盗掘古墓人员一般分为“支锅的”和“下苦的”,之间互有区别。“支锅的”是团队核心,从选取作案目标、组织实施、后勤保障,到赃物处理、利益分配,都是他们在拍板,在实际盗墓过程中并不出力,仅仅是望望风、在地面上打个下手;“下苦的”则是干活的主力,往往干的都是苦力活,要抡铲探眼、顺盗洞往里钻等。
在这一盗掘古墓犯罪团伙中,曹某华就是扮演“支锅的”这个角色,是掌握整个团伙的核心成员,当时尚未落网。为尽快将其绳之以法,挽回文物损失,专案组立即针对曹某华成立了追逃小组,开展追逃工作。根据研判结果,警方发现曹某华有犯罪前科,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行踪不定。高新区警方立即将该情况层报公安部,5月13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包含曹某华在内的第六批1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
在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局刑警支队的指导和兄弟单位的支持下,追逃组克服困难,多次奔赴浙江杭州、安吉、安徽宣城等地循线追击,走访曹某华亲属、同学等关系人,拓展嫌疑人线索信息,并定期至曹某华老家开展劝投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10月初,通过安徽警方和市局刑警支队的强有力支撑,成功锁定嫌疑人在安徽宣城一处落脚点。10月4日,国庆假期尚未结束,专案组在安徽宣城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拟转换藏匿地点的曹某华抓获。
经审查,曹某华交代了其伙同他人于2015年至2017年之间,在苏州高新区等地山林间,盗窃战国、汉代、明清等朝代古墓葬数个,窃得各类文物上百件,并销赃得款近百万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曹某华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已被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王氏三兄弟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已被虎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深挖和文物追回工作正在进行中。
好逸恶劳
乌合之众终伏法
以曹某华为首的犯罪团伙,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和文物安全,对考古研究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审讯过程中,警方了解到,王某、曹某等人2015年时曾在苏州某工地工作,因为觉得干活比较辛苦,赚的钱也满足不了日渐膨胀的欲望,便萌生了挣快钱的想法。因为工地上有天南海北的人,大家平时聚一起会闲聊,有人提到了“盗墓”一说。王某一直在追盗墓类的影剧,对盗墓产生了强烈的兴趣。曹某华也曾在家乡接触过相关知识,于是,他俩和邹某成、王某飞、王某枫一拍即合,组成了盗掘古墓的犯罪团伙。
这一团伙中,曹某华、王某负责探路,曹某华、王某飞负责销赃分钱,王某枫、邹某成则是“下苦的”,偶尔也会找其他人来帮忙。他们一般选择深夜行动,曹某华、王某先踩点,确定后喊人来挖,挖到的文物就主要由曹某华负责出手。据曹某华交代,得手后他会自驾回到老家安徽宣城找相关文物中介等人去卖,再把赃款分配给其他人。
警方顺藤摸瓜,将涉嫌收赃人员一举抓获,其中1人在安徽开文物店,1人为文物收藏爱好者。目前,2人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取保候审。
据苏州高新区文体旅局介绍,近年来,高新区始终加强属地文物安全保护,制定属地文物安全长效管理制度,设有专人定期对域内文物进行安全巡查,做到全覆盖、查彻底,有效减少了一批潜在的安全隐患,增强了博物馆、文物建筑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为维护文物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于盗墓、倒卖文物等犯罪行为,我们始终坚持‘零容忍’将继续联合文物部门,完善打击防范机制、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防严控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为文物保护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蔡鑫海表示。
警方提示:近年来,一批盗墓类影视作品在市场上掀起了一波“盗墓”浪潮,线上各类“鉴宝”平台盛行,群众对古墓葬、文物逐渐萌生出娱乐和猎奇的心态,本案中的王某正是出于对盗墓的好奇,伙同曹某华等人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实际上,盗墓类影视作品展现的是精彩的悬疑类探险故事,但盗墓行为不管被艺术化得再怎么精彩,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属性。如果有市民对古墓葬有好奇心,可以研究考古纪实的文章、观看考古纪录片、参观博物馆,以身试法可不是正确选择。而且,某些“鉴宝”平台打着介绍历史文化的名号出售、鉴定所谓的文物藏品,实际上充斥着各种骗局,警方提醒文物爱好者家谨慎交易,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警方呼吁广大群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共同守护国家文物安全。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倒卖文物,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⑴倒卖文物3件以上不满10件的;⑵造成文物流失无法追回的;⑶倒卖国家三级文物的;⑷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⑴倒卖文物10件以上的;⑵倒卖国家一、二级文物的;⑶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交汇点记者 陈珺璐 胡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