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惹争议 真人故事必须获得授权吗?
文/米新磊
2019年12月17日,湖南怀化市中院开庭审理16年前在新晃县发生的一起“操场埋尸案”。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承认杀害邓世平的事实。最终被判决执行死刑。
据检方指控,杜少平以他人名义违规承揽了新晃县一中的400米田径跑道开挖工程,让罗光忠具体负责施工管理。在建设过程中,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晃县一中总务处职工邓世平,向校长黄炳松反映了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此举引起了杜少平的不满,认为被挡了财路。于是杜少平连同罗光忠采用下迷药、套塑料袋、用胶带捆绑、锤击头部等手段,将邓世平残忍杀害,并将其尸体抛至新晃县一中的操场深坑内填埋。
本案细节被公之于众后,震惊全国,引发了广泛讨论。尤其是离奇的情节让人慨叹,连电影都不敢这么拍。孰料不久之后,不但有电影打算改编这个事件,还引发了一场原型人物家属抗议的争议。
2021年8月10日,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的信息在网络引发关注。据悉,这部犯罪题材电影已由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在电影局做了剧本备案,预计于10月开拍。备案公示信息显示的故事梗概是:“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给社会一个公平交代。”
但是,本案中被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玲接受采访时称,《操场》团队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故委托律师处理相关电影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这也是业内比较少见的,在电影开拍之前就被原型人物喊话的案例。
1 为何真人改编影视剧争议这么多?
实际上,关于真人事件改编影视剧未获原型人物授权所引发的纠纷远不止这一起。
比如由陈可辛导演,赵薇主演的电影《亲爱的》,上映之后就引发了原型人物的控诉:电影中赵薇的原型人物高永侠,因认为电影中“下跪”、“陪睡”等虚构情节对自己造成严重伤害,打算起诉制片方侵犯其名誉权。
而《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也公开发表声明称片中“卖药赚钱”的情节损害其名誉。
如果仔细分析上述案例,会发现这些原型人物都是因为认为电影的虚构情节对其造成了侮辱,从而损害其名誉权;或者因为“被迫”在大荧幕上“抛头露面”,从而主张侵犯了肖像权或隐私权。
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维权的原型人物,都是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受到了损害,而这些权利确实是《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赋予的。
本次的“操场埋尸案”电影改编争议也不例外。邓玲女士委托的律师在公开发表对于本案的意见时称:“目前对于《操场》的剧本以及拍摄内容是否涉嫌侵权还不清楚。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如果后期该部电影,存在针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诽谤或侮辱,从而引发大众的臆测,造成对当事人社会名誉的降低,我们不排除对此提起诉讼。”
2 真人改编要提防侵犯原型人物人身权
一般来说,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一般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两种人身权利:名誉权和隐私权。这二者其实很容易区分: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捏造虚假事实,损害当事人对外形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而侵犯隐私权是违背当事人意志,将其私事和信息公之于众。换句话来说,主张侵犯名誉的事实必须是假,主张泄露隐私的事实则必须是真。
纵观国内外的类似案例,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是以名誉权名义进行维权,甚少见到用隐私权为诉由起诉的。原因就在于受到侮辱或诽谤的当事人一般都亟需通过诉讼来恢复自己被损害的名誉,而且通常是诉讼造成的声势越大越好;而隐私一般都是当事人不愿为人知的秘密,一旦付诸诉讼就会公之于众,很容易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故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息事宁人。因此,国内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杨子荣原型养子起诉《林海雪原》制片方一案”、“霍元甲后人起诉李连杰和电影《霍元甲》制片方一案”、“杨三姐孙子起诉电视剧《杨三姐告状》制片方一案”,无一例外都是以“电影或电视剧虚构情节,侵犯先人名誉”作为理由的。
然而,绝大部分类似案例中原告要求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最终都被法院驳回,也即:法院并未认可电影中的虚构情节构成侵犯电影原型的名誉,原因符合艺术创作规律的虚构很难构成侵权。
以 “霍元甲一案”为例,霍元甲的孙子主张同名电影中的“霍元甲前期好勇斗狠滥杀无辜”,导致“霍家全家惨遭灭门”,最后还移情“恋上盲女”。上述情节与自己祖父的真实形象相去甚远。对此法院判决称:影片《霍元甲》系对一代爱国武术家霍元甲生平的艺术加工与再现。而艺术创作遵循“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规律,所以对于历史人物的艺术塑造应允许在一定的程度上和范围内进行虚构与夸张。而本片的夸张和虚构仍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故并未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
3 合理改编的情况下,是否一定要取得原型授权?
那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如果一部改编自真人真事的电影,并未体现原型的肖像或其他隐私,也不存在任何侮辱或诋毁等侵犯名誉权的情节,是否还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呢?也就是说,原型人物除了人身权之外,对于自身的经历是否享有权利?是否能够禁止别人使用呢?
答案是不一定。
比如“脑瘫拳击手”改编电影一案中[1],原型人物汪强就认为自己对于自己的真实经历故事享有著作权,将未获授权改编其故事的影视公司和导演告上了法庭。
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真人真事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类的文化创造无关,不构成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事实无法被垄断,在不侵犯人身权的前提下,理论上任何人都有权去独立改编真人真事。
而《操场》一片的制片方律师在回应争议时也发表了同样的观点:“如果(操场埋尸案)由一位记者进行深度采访或跟踪报道,那么这个著作权的享有者是记者;如果多家媒体进行了集中采访、持续跟踪、集体报道,那它不是某一个记者个人的专项的著作权,当然不存在授权问题。《著作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来源于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事件,不作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2]
获得原型授权不是必须的 但是必要的
既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注意避开侵犯原型人物人身权的坑,而真实故事又不一定存在著作权的话,那获得原型人物或家属的授权就不是必备环节,因为实际上并“无权可授”。但为什么现实中很多制片方还是会去这么操作呢?[3]
原因是从合规角度来说,片方要最大程度的防患于未然。
事实上,前面的论证均是从“合法性”角度来分析的,而“是否违法”实际上是最低的标准。因为对于被告来说,即便法院最终判决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也不代表其影视项目就安全无虞了。因为未获授权而引发的这起诉讼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而影片也确实因此而搁置了,是否能够继续尚且未知。
因此,在一个项目启动前,评估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许可的风险时,显然不能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而应该以是否“合规”作为标准。这里的合规指的就是“行业规则”。
而好莱坞之所以很少发生类似的纠纷或诉讼,就是因为其确立了一系列高标准的行业规则。比如,在涉及到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时,好莱坞较为常见的做法便是与原型人物,签署真人故事购买协议。签署该协议可以按照买断的方式交易,购买的费用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名气和故事的名气。
因此,即便原型人物对于真人故事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但却存在故事购买协议所赋予的合同权利。这和“电视节目模式授权”有异曲同工之处: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未规定节目模式有著作权,但这并不妨碍通过许可合同对外进行授权。而当此种方式成为整个行业都普遍遵循的规则时,违反规则乃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就会变成小概率事件。
[1]汪强出生两个月后,就因行动和智商的缺陷,被确诊为脑瘫。而身为拳击教练的父亲不仅通过中医按摩等方式让他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通过教下象棋等逐渐培养他的智商,还教他拳击让他走上了拳击之路。详见《陈可辛又拍真人改编,这次还会惹争议吗?》,作者米新磊,“周公观娱”微信公众号,2019年03月11日
[2] https:// baijiahao.baidu.com/sid =1708330440689072278&wfr=spider&for=pc
[3]《梅兰芳》《叶问》等国内较为出名的传记电影,都请了电影原型的后人作为顾问,以避免拍摄内容与后人预期差异过大,其实这也是一种变相许可;在国外,制片方一般会要求电影原型签订“弃权声明”,声明放弃以后可能的对片方诉讼权利,作为对价当事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这等于是一种事前补偿。详见《从<失孤>看真人改编电影是与非》,作者米新磊,“周公观娱”微信公众号,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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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彦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