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案?

事件的相关判决书见 两审法官招致牢狱之灾的民事判决书 法官们注意了:前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罪判刑3年(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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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的二审今天早上刷屏了,所以我特意把一审判决书找来研究了一下。

综合一审判决书以及今天刷屏的文章,归纳主要的事件经过如下,对事件本身不作评判:

(题目材料里放的是那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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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9日,金宝华(辽源中院法警队工勤人员、该副院长金宝岩的妹妹,实际工作岗位是该该法院执行局)、李笑岩(系夫妻关系)以50万买了一块林地,登记在郭永贵(金宝华姨夫)名下。

2010年至2014年间,李笑岩欠郭长兴130万元。

2015年11月,李笑岩先后持无价“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标明转让价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意将涉案林地过户给郭长兴。

2016年1月19日,李笑岩约李国辉(郭长兴亲属),二人分别代郭永贵、郭长兴签订了涉案林地转让价为60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2016年1月27日,该林地以转让价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备案后过户到郭长兴名下。

2017年11月、12月郭永贵就本案事实先后两次起诉郭长兴,要求郭长兴给付林地转让款542万元(扣除过户前后,郭长兴通过李国辉担保借给李笑岩50万元及直接汇给李笑岩过户费8万元,合计58万元).

该案主要争议是:原告郭永贵说卖价是600万,被告郭长兴说卖价是60万。(二审期间郭长兴提供的评估报告,地价是161万)

一审期间,李笑岩先后通过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的吴洪君律师(张大庆的同学)、金宝岩的姐姐金艳苹、谢利明夫妻(谢利明是龙山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等人,找了一审东辽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大庆、东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秉旭、吴院长等人提供帮助。具体帮助内容包括:

金艳苹帮我找东辽县人民法院吴院长办理了缓交了诉讼费;
第一次开庭以后,谢利明帮我联系了吴洪君律师,吴洪君帮我联系张大庆办理了追加李国辉为第三人的程序;
在此期间,我又找金宝岩跟东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打招呼,过问一下这个案件。
(李笑岩自述)

后来谢利明收了一条烟,金宝岩收了三条烟。

李国辉作为第三人出庭时,说600万的协议是假的,是替李笑岩骗债主的。

2016年1月19日,李笑岩给我打电话让我来辽源一趟,我到后看到李笑岩的债主催债,随后李笑岩拿出来一份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价格为600万元,李笑岩小声跟我说让我代郭长兴把这份协议签了,证明林地卖了,债主就不能催款了,接着李笑岩给郭长兴打电话说重签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不变,只是转让价格改为600万元,郭长兴在电话里说了什么我不清楚
(李国辉自述)

2017年3月23日,一审东辽县法院支持了原告。

被告郭长兴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4月24日,辽源中院受理该二审上诉案,审管办按正常程序,把这个案件分给民四庭的法官赵艳霞审理。

金宝华找辽源中院立案庭庭长关大力,关大力又找了审管办主任肖海波,把这案件从赵艳霞那里拿回来,分给了民三庭庭长王成忠经办。

二审期间,金宝华找了主审法官王成忠,希望予以照顾,王成忠说没问题。

副院长金宝岩说自己完全不知道这回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和王(东辽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打过招呼,是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程序问题……
后被告上诉致辽源中院,我在市纪委介入调查该案审理情况后,才从关大力那里知道了分案给王成忠的情况,但是期间金宝华和关大力都没有向我汇报此事,我也没有主动找王成忠过问此案,有一次王成忠碰见我说金宝华家的案子上诉了,他负责审理,近期准备开庭,我告诉王成忠,作为二审的主审法官一定要把好关。
(金宝岩自述)

一开始王成忠打算这个案不开庭审理,郭长兴的律师吴迪找辽源中院的审委会委员李平反映了这个情况,李平找王成忠了解后建议他开庭。后来王成忠对这个二审案开庭审理。

2017年6月12日,在开庭审理中,郭长兴一方提出了新的证据,即此林地由评估公司做的鉴定,鉴定价格是161万元。

这个案件的二审合议时,王成忠说这个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副院长亲戚,说维持原判。另外两个合议庭法官同意维持原判。王成忠把合议结果告诉了金宝华。

王成忠解释说当时采纳600万的合同的理由是:地的价值明显高于60万,所以60万的协议不合理;他们为了避税而签60万的协议符合情理。

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如何认定协议的证据效力问题,经审理我认为转让价款为600万元的协议更真实、更客观,且这样对郭永贵最为有利。为了得到这样的结果,第一我以1150亩林地的价格应该明显高于60万元,同时上诉人提供的林地鉴定价格也是将近200万元为由,认定60万元协议不符合市场价格;第二我阅卷时一审卷宗显示郭长兴给了李笑岩8万元钱用于交税,但后来在办林权证时才发现不需要交税,以此为由我认定当时他们应该考虑到税款问题,所以为避税签60万元协议符合情理,基于此推导出600万元协议在先,60万元协议在后,据此我们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但实际上60万元协议在有权机关登记备案,该协议的证明力明显应该更高,应予以采信,不过为了使600万元的协议能够得到认定,我仍然是以被上诉人提出的避税为依据,否定60万元协议的真实性。
(王成忠自述)

最后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2017年9月3日,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后辽源中院指定该案由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 犯民事枉法载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成忠上诉。

2018年11月8日,辽源中院对王成忠案二审开庭。

辩方说你们法院不能自己审判自己的庭长。

审判长说我们就是可以自己审判自己的庭长。

公诉人说还是休庭吧。

然后休庭了。

最新更新!吉林高院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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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某个答主居然大言不惭的喷徐昕的专业意见,让我联想起一个笑话:“看那个不懂球的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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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忠的案件事实扑朔迷离,有罪还是无罪,不便置评,留待法院判决,但有几点可以谈一谈。

1. 王成忠枉法裁判罪一案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辽源中院不能直接审理该案,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该案的一审程序也有问题,中院的庭长涉及审判职务犯罪,已经够得上有重大社会影响这一条,应当由中院一审。而辽源中院非要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然后强行违法进行二审,操纵的迹象十分明显。用上海话来说,就是吃相太难看了。


2. 徐昕老师的表现堪称典范。

他在法庭上先是提醒审判长遗漏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的环节,继而提出回避申请,接下来列明回避的理由,罗列每个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几乎可以用来做课堂范例。


3. 有人打招呼和判决错误是两回事

王成忠审的那个案子有没有问题,有的人说凭常识就知道案子判错了有猫腻,我看未必。如果问王成忠是不是被人打招呼通关系,我觉得很大可能是有。但法官被通了关系就一定会改变判决结果吗?恐怕不一定。在案件中,原告明明能赢的案子,只要他知道律师能认识人依然会要求律师去想办法通关系,似乎不通关系律师费就白花了,但往往这种人情都是白费,因为本来原告就能赢。中国人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暴露无遗,一边嘴上喊着最痛恨办人情案、关系案,一边要律师去搞些歪门邪道的东西为自己弄些不应得的好处,不会搞的还要批评为没用的律师。那几个三天两头在知乎喊冤的ID,往往内心信奉的是只要我的诉求得到满足,哪管手段有多么卑鄙。

回到王成忠审的这个案子上,从60万到600万看似有十倍之多,但这两个金额都是有依据的,两份合同中并没有哪一份被证明是伪造的,凭什么说仅凭常识就能知道真正的价格是60万而不是600万,当事人愿意用什么价买东西那是他的自由。请注意下这份合同的标的,这个标的是不动产,是林地,这种标的从长远来看价值很难说准。如果说买的贵就是没有常识的话,那帮溢价拿地的开发商岂不是个个都是没常识的糊涂蛋?何况该林地08年的买入价是70万,过了这么多年后认定当事人再以60万元卖出,岂不是比600万元更不合理?更像是借助公权力强取豪夺?

该林地经评估,其价值为100多万,既不是60万也不是600万,但法官不能替当事人去创造一个他们没有商议过的价格,只能在60万和600万中定一个。考虑到两个价格都不是实际价值,不论是林地的买家还是卖家都不是对林地看跌才进行交易,卖家也不具备急用钱被买家狠狠杀价的情形,最终认定600万(囊括看涨盈利)的价格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另外,从一般常见情况来看,故意签一份虚假的低价合同避税的情况很常见,故意签一份虚假的高价合同…难道是要为祖国的GDP水分添砖加瓦么。

4. 当事人的有罪供述或者悔过书均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这一点的危害性我就不再细说了,呼格、聂树斌等人的生命还不足以让大家长记性的话,那逼供、诱供的现象就永远无法消除。刑事案件的结论,还是要立足于合法客观证据之上才能经的住时间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