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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孤儿、特困户、困难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三留守(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关爱保护和统计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兴办福利院、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等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企业,积极推进全县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负责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县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制度;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审批、指导和监督社会救助经费的使用;申报、拨发中央、省、市、县级社会救助经费。

(四)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负责社区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和经营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福利彩票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福彩公益宣传及策划,监督管理福彩销售市场,规范彩票销售行为及保护彩民合法权益,筹集社会福利公益金,支持民政福利事业建设。

(五)指导村(社区)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党建工作及村务公开,指导村(社区)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党建等工作的开展。

(六)承办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的调查、审核工作;负责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承办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指导村委会及其以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七)负责全县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推广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乡镇的地名工作。

(八)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九)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相关政策,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负责殡葬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全县火葬管理、公墓管理、节地生态安葬等相关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养老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和老年福利设施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编制事业经费的预、决算,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组织实施全县民政干部业务培训,负责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综合协调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局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承办日常督办工作及局重要会议和有关业务培训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局干部人事、机关管理事务;负责机关公文运转、档案管理、安全检查保卫、机要保密、来信来访等事宜;负责机关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检查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民政事业项目的规划、实施、检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二)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贯彻执行社会福利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城市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和支持全县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及城乡社会福利生产;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县域内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和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负责全县特困人员供养及敬老院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儿童福利事业方针政策,负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制定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政策、文件;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保障;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院及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儿童之家”建设工作及指导乡镇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对“儿童之家”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审核;负责乡镇儿童工作督查;探访巡查留守及困境儿童情况;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社工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志愿服务队审核管理工作;组织和管理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和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福利彩票销售行为,保护彩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彩票销售活动;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开展全县结婚、离婚登记,与公证机关、医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法律咨询、婚前健康教育服务,并按要求对婚姻登记公证进行程序化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临时救助等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并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镇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指导开展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城市社区建设;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参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执行在职村(社区)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离职半脱产干部和农村离职村办干部相关待遇政策文件工作;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县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界线调整、更名、驻地迁移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申报材料的审核;协助有关部门调处边界争议、组织实施地名管理规范,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地名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向社会公告,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地名普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图和地名志编制;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制定保护名录。

(五)殡葬管理股。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负责殡葬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全县火葬管理、公墓管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等相关工作;宣传贯彻殡葬法规,开展殡葬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加大对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

三、领导分工

李洪莲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民政局全面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第一责任人。

杨通毅  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党务、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政务信息、涉密保密、意识形态、精神文明、民族团结、档案管理、机关后勤管理、议提案办理、信访工作、疫情防控、安全工作、城市管理、教育、卫生、禁毒等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分管办公室、县中心敬老院。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胡正英  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福利企业管理、福利彩票管理、精准扶贫、未保工作、收养登记、孤儿保障、婚姻登记、防艾、社会工作、区划地名、社区建设、基层政权、移风易俗、人才工作、社会组织党建、慈善事务、扫黑除恶、科普、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等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分管社会事务股、婚姻登记办、福彩站、儿童福利股、儿童福利机构。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曾通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殡葬管理、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全面深化改革、综治维稳、法治建设等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分管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救助站。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李跃会  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规划财务、城乡低保、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养老服务、项目规划、工青妇、双拥工作、资金使用绩效、招商引资等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分管规划财务股、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核对中心、局机关工会。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更好形成班子合力,局领导分工实行AB角制度:杨通毅-曾通华,胡正英-李跃会。

四、办公地址

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县府街6号1、2、3楼

五、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六、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657700

联系电话:0870-7621388

传真:0870-7627318

负责人:李洪莲


主办单位联系电话:0870-7622289 主办单位:绥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6260003

滇公网安备 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