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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庆县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粤府函〔2023〕315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上报〈德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查意见的请示》(粤自然资报〔2023〕3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德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德庆县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德庆建设成为肇庆市南药健康产业基地、新兴工业承载地和绿色发展实践地。

二、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到2035年,德庆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8.95平方公里(16.3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1.49平方公里(15.22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255.01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4.30平方公里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1.49亿立方米。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等防灾减灾底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空间管控。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基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一带两区三屏障”县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利用西江沿岸生态资源精心打造西江生态活力带,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形成县域城镇发展核心区,以莫村镇、悦城镇为节点形成县域城镇发展重点区,加强西北部、中部、东部三大生态屏障保护。引导城镇体系逐步优化,促进中心城区扩容提质。

四、支撑县域高质量发展。优化县域产业布局,为德庆产业转移工业园等产业平台提供空间支撑,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坚持以人为核心、以县城为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县城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需要,促进县城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乡村能力。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强化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对空间和风貌引导,推动县城能级和品质双提升,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五、稳步推进镇村规划建设。发挥《规划》对镇村建设的引领作用,指引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相结合,增强官圩镇、莫村镇、悦城镇等重点镇综合服务功能,推动马圩镇等一般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分类发展,强化宅基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统筹镇村连线成片建设,建设美丽圩镇,修复田园生态景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支撑乡村振兴发展。

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特色风貌塑造。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德庆历史文化名城和惠积街—横街、官圩镇金林村、武垄镇武垄村等历史文化街区、名村、传统村落的重要历史文化空间,落实德庆学宫、悦城龙母祖庙、三元塔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空间管控要求,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周边环境。加强重点地区风貌管控,依托城市风貌定位、自然生态及景观要素、城市发展结构、历史人文要素等塑造南部滨江城镇风貌区、东部特色产业风貌区、中部绿色产业风貌区三大风貌特色分区。

七、夯实基础设施保障。做好轨道、高速公路等重大区域交通设施的空间预留管控,完善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网络。统筹保障水、电、气、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确保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加强人防、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危险品管控,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八、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水平。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合理控制国土开发强度,全面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实施西江流域生态修复。科学推进造林绿化工作,加快建设“绿美德庆”。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利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九、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和组织保障。德庆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维护好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规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统筹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肇庆市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