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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1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1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15.江苏省无锡市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16.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案例

17.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泰兴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

1.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长江武惠堤段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生态保护 举一反三 共同推进

检察机关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个案线索,举一反三,深入调查同类违法情形,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对违法堆存的固体废物进行专项整治,并跟进监督相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植复绿等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助力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0日,武汉市青山区长江武惠堤段新集码头附近因堆存大量工业矿渣等固体废物,被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以“武汉:巨量工业废渣现身长江边 场面触目惊心”为题报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固废堆场占据岸线较长且距离长江水面不足200米,致使长江武惠堤段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公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从媒体报道发现该线索后,经研判,2018年5月23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2008年至2015年间,武汉市一投资有限公司从武钢矿渣厂购进矿渣提取铁矿,将5万多吨尾渣直接堆存在长江武惠堤新集码头外滩地,占地60余亩。同时,该院举一反三深入调查新集码头周边武惠堤段其他岸线区域,又陆续发现19个矿渣、煤渣等违法固体废物堆存点。这些违法堆存的固体废物不仅破坏岸线资源、威胁长江汛期行洪安全,还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滤液,直接危害长江生态环境。

随后,青山区检察院分别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青山区环保局、青山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水务局对违法堆存固体废物行为进行处理;加强对辖区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活动的监管。建议区环保局依法处理违法堆存固体废物行为,监督固体废物的依法依规处置;加强对辖区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监管。此后,该院多次与区水务局、环保局沟通座谈,建议两家细化整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等。并主动向青山区委、区政府汇报该案情况。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表示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专班,于2018年5月底至7月初调动200余辆工程车,将堆存在长江武惠堤段的22万余吨固体废物全部清除。青山区环保局对固体废物清除后的土壤进行了勘验检查,并依法对违法公司处以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为巩固整治成果,青山区检察院进一步跟进监督,督促区水务局在通往武惠堤江滩的21处下堤路采取了管控措施,对全堤段采取24小时巡查,并就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与环保、水务部门协商沟通。2018年9月,青山区水务局正式启动长江武惠堤岸线复绿工程。2019年4月10日,青山区检察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确认固体废物已全部清除,复绿岸线面积共计480亩,恢复了长江流域“自然、生态、野趣”的岸线风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检察日报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宣传报道。

【典型意义】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时,明确提出要把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检察机关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长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武汉市青山区长江武惠堤段违法堆存工业矿渣、煤渣等固体废物历时十年,长期未能整改,侵占长江岸线资源、妨碍河道行洪,破坏长江生态环境。青山区检察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从新闻报道中发现该案线索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举一反三、以点及面,对周边类似违法固体废物堆存点问题深入调查,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对区域固体废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中存在的客观困难,检察机关主动沟通协调,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共同推进整治工作。为巩固整治成果,检察机关还督促行政机关采取管控措施,加强巡查力度,形成了后续固体废物污染防控的长效机制,根除了长江武惠堤段环境污染的顽疾,并开展了复绿工程,逐步恢复了长江武惠堤段生态环境。

2.云南省安宁市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综合治理

针对地下水资源被滥开滥采的现象,检察机关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提出了合理的整改建议,引起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整改氛围,有效保护了地下水资源。

【基本案情】

安宁温泉素有“天下第一汤”的美誉,但是由于前几年无序开采、管理不规范,地下水资源破坏严重,热田面积缩小,热水井水温持续下降,出现由热水井变为冷水井的情况,甚至有的地热泉眼枯竭,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也严重影响了当地以旅游业为主的经济发展。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底,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就安宁市温泉地下水资源拟启动公益诉讼向安宁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汇报,市委将该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进行督办。该院通过近5个月的细致调查,对温泉街道的地下水资源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掌握了全面数据。经过调查发现,由于相关职能部门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部分用水单位及个人存在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证照,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非法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取水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等违法情形。该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审查,5月22日依法对市国土局、水务局、财政局、温泉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分别针对上述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切实保护温泉地下水资源。

该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同时向安宁市委、市政府做了专项报告,安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向昆明市委、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报告。2018年7月25日,昆明市委专门召开了安宁温泉小镇规划专题会议。随后,安宁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总指挥长、市长任指挥长的“温泉历史文化规划保护指挥部”,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有序推进:一是设立专门机构——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各项工作。同时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全程介入,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给各主要取水单位全部安装了计量设施,实现全程监控、实时跟踪,彻底改变以往自主申报税费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三是追缴水资源税费,统一辖区内地热水价格。四是温泉集镇范围内的市政供水管网全部铺通入户,居民生活用水冷、热水分离使用,杜绝了以往无节制使用地下水的现象。五是温泉集镇核心区和外围辐射区共53眼井已经全部安装上电子计量和远程监控设施,对擅自转供、销售地下水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取水单位不得非法进行转供、销售地下水,对温泉小镇等水井进行封停。

经过开展上述工作,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效果逐渐显现。据统计,今年7月温泉街道地下水的取水量较年初下降了56%,干涸多年的温泉摩崖石刻处自涌井,今年5月以来已涌出地热水约70厘米深,地热水水位已经逐步回升。

【典型意义】

地下水不仅仅是重要的水资源,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中的关键要素,对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伴随着地下水资源的逐步恢复和周边环境的改善,到当地旅游度假的游客越来越多,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此系列案体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结合。该院立足于服务中心大局,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获得了重视和支持,最终形成了全市一盘棋的整改氛围,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2018年7月,时任安宁市委书记王迅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个检察建议提得好!”

安宁温泉水资源公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服务一方山水,造福一方百姓的良好效果。有群众由衷地感叹:“公益诉讼促成了安宁史上最严地下水保护措施,也改变了安宁温泉的历史”。

3.陕西省扶风县渭河沿线砂石企业违法占地破坏资源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渭河资源保护 合理整改期限 联合整治

对一些行政机关有整改意愿但存在客观障碍的案件,检察机关合理延长整改期限,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推动形成监管合力,达成整治效果。

【基本案情】

2013年,希炜矿产有限公司、宏泰砂石有限公司、鑫昌工贸有限公司、龙渠寺砂石厂、樊氏矿产有限公司等五家砂石企业通过公开竞拍形式分别取得渭河流域扶风段部分河道采砂权。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该五家企业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渭河沿岸466.7475亩土地(其中耕地370.314亩、建设用地84.0015亩、林地12.432亩),用于修建厂房、料台、堆放砂石料。扶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至2016年间,6次发出11份责令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上述企业拆除设备设施、平整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被处罚期间,该五家企业均未积极履行义务并持续违法占地开展生产经营,致使渭河沿岸土地资源和周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11月13日,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从网站舆情中发现该线索后,认为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遂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询问、实地勘测、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走访政府及有关部门等方式查明:扶风县国土局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和清理平整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渭河沿岸上百亩土地仍被长期非法侵占,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4月17日,扶风县检察院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五家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耕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强化对已查处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该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回函:因砂石企业存砂量大、清理和运输条件有限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正采取措施整治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省、市检察院研究认为,其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行政机关合理整改期限,并建议扶风县检察院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争取开展联防共治。扶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13家行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采取联合执法形式,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排查整治。陕西省副省长、宝鸡市市委书记徐启方对此提出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聚焦问题、主动担当,夯实责任、加强执法,建立长效机制。经过两级党委政府和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五家砂石企业停止一切生产活动,设备、料台、围栏全部拆除,堆料全部清理,场地全部平整,共腾退违法占用土地466亩。

【典型意义】

渭河作为黄河最大的支流,在陕西乃至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充分考量和尊重行政机关的履职意愿,合理延长整改期限,把用诉前程序实现监督目的作为办案最佳状态。在跟进监督过程中,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促成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联动,推动了该县渭河沿线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解决了长达数年的沉疴顽疾,形成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齐抓共管、联防共治”工作格局。该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4.湖南省常德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等欠缴土地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土地出让金 专项清理 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国土部门积极履职,催缴土地出让金,开展专项清理,并推动废止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017年4月、2017年11月,常德市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常德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公司)、常德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通过竞拍分别取得常德市城区690号、709号、730号和731号四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三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欠缴金额高达17亿余元。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虽多次催缴,但欠缴的巨额土地出让金一直未收回。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审计报告中发现,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对金城公司、金泽公司、恒泽公司欠缴巨额土地出让金不依法履职,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审查。通过调取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国土部门履职台账,询问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房产公司负责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2018年8月13日,常德市检察院向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金城公司、金泽公司、恒泽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同时,常德市检察院检察长积极向常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检察机关查明的全市土地出让金欠缴情况。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市长作出批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房地产企业召开规范清缴土地出让金的调度会,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督促国土部门进行专项清理。

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催缴等有效措施,案涉三家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9.7258亿元,其中金泽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单笔缴清709号地块出让金4.7728亿元。因恒泽公司经多次追缴未能缴清730号地块土地出让金,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6月17日决定解除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至2019年9月30日,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土地出让金专项清理活动共收回土地出让金超过13亿元。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调查中还发现,市住建局制定的《常德市市直管建设工程前期施工监管制度(试行)》违反建筑法关于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准予市直管房屋建筑工程经批准可以建设至正负零,实质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中另行设定了行政许可,且该规范性文件无发文对象、无发文日期、未向社会公布,未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018年9月24日,常德市检察院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市住建局制定的这一规范进行审查和处理。9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采纳了检察建议,向市住建局发出关于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函,要求该局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自行纠正。9月26日,市住建局向各建设单位下达通知,废止了该规范性文件。

【典型意义】

在房地产高速发展时期,办理房地产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案件,对于保护国家利益意义重大。涉案的金泽公司、恒泽公司系国内某知名地产企业旗下全资子公司。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敢啃“硬骨头”、能啃“硬骨头”的公益检察监督能力,为办理同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和示范作用。

常德市检察院不就案办案,积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推动国土部门对欠缴土地出让金进行专项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违法情形,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和处理,废止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发挥了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5.浙江省诸暨市房地产、装修行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房产装修 个人信息保护 行业治理

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稳妥积极探索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案件办理,以个案整改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杨某、骆某某等人将非法获取的当地70多个小区近10万余条业主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转让,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涉及诸暨市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2018年底,陈某某、杨某、骆某某等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作为信息源头的涉案房地产公司和装修装饰公司并未及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房产装修装饰领域肆意转卖或者无偿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给其他关联经营者进行业务推销的违法问题仍旧存在且依然严重。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房地产和装饰装修公司利用该信息频繁电话推销,对广大消费者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滋扰,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9年1月9日立案调查。该院先后走访市法制办、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明确监督对象。同时,在充分运用刑事案件证据基础上,补充调查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该院审查后认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涉案企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负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

经层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于1月15日向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督促其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涉案企业依法处理,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同时,该院还向诸暨市建设局及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发出工作函,督促开展行业规范整治。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分别于1月18日、3月18日对涉案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涉案装修装饰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诸暨市装修业协会收到检察院工作函后,加强对行业内部的规范整治,运用微信公众号、电子宣传屏等形式在家居市场内开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并组织商户签订保护个人信息承诺书。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中重点宣传了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诸暨市检察院主动跟进后续活动的开展,协调并参与了上述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

【典型意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多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与信息泄露相伴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日益威胁着人们的隐私、财产甚至生命安全,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督促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强化了行业治理,回应了群众关切,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共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6.河南省三门峡市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高铁生产运营安全 跨行政区划管辖

高铁生产运营安全是安全生产领域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铁路沿线不同层级人民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依法向市级人民政府发出跨行政区划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及时消除影响高铁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以来,郑州到西安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郑西高铁)南交口大桥桥梁南北两侧距桥墩不足100米处,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湖滨区交口乡村民分别修路筑坝、填土造田,造成桥梁南侧(上游)塘坝内蓄水约1万立方,存在汛期溃坝冲击桥梁的风险;北侧(下游)形成堰塞湖,高铁2号桥墩(旱桥)直接浸泡在水中,给正在运行的郑西高铁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经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三门峡市采取了开挖排洪渠、人工抽水等临时性解决措施,但未彻底解决高铁桥梁防洪安全隐患问题,仍存在桥墩发生沉降、空心墩进水降低墩身强度以及上游简易坝溃坝后对桥墩产生冲击,造成桥墩偏斜甚至冲毁桥梁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办理该案。经现场勘验,调取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及执法情况的证据材料,询问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铁路企业、沿线村民等相关人员,认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洪和保障铁路安全职责,造成郑西高铁南交口大桥防洪安全隐患,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2018年2月28日,郑州铁检分院依法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一、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上下游填土筑坝、修建影响高铁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二、尽快制定符合铁路安全标准的根本性整治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彻底消除高铁运营安全隐患。

2018年3月13日,郑州铁路检察分院检察长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递交了《郑西高铁南交口大桥防洪安全隐患情况报告》,就安全隐患排除工作进行了沟通协调。三门峡市委书记、市长高度重视,批示立即成立由市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市纪委、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组,财政拨付资金240余万元,用于南交口大桥上下游堰塞湖除险工程。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市政府对该工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组织施工、统一督导检查、统一资金使用”,委托河南豫西水利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勘测设计,并邀请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把关后全面组织施工。

2018年6月14日,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邀请,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查看,南交口大桥桥梁两侧违法填土已经拆除,桥下无积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良好,能够满足排洪泄洪条件,完成了在2018年汛期之前消除该处重大安全隐患的任务,危及郑西高铁生产运营安全的重大风险得到排除。

【典型意义】

高铁生产运营安全事关国家利益和形象,防范和消除高铁安全风险,保障最大多数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是重要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郑州铁路检察机关根据高铁线路跨行政区划管理的特性,积极探索发挥铁检机关跨区划管辖的优势,努力探索铁路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推动铁路安全司法保护常态化。

7.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追缴被骗医保金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医疗保险基金 行业整顿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

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理,追缴被骗医疗保险基金,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动行业整顿,防范化解社会重大风险,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期间,绵阳佰信医院、绵阳天城医院负责人分别组织医务人员采取开具“阴阳处方”等非法手段向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报销,共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3115余万元。相关行政机关未对涉案医院和涉案医务人员作行政处理,也未责令医院退回被骗取的医保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并移送。2017年12月19日,涪城区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骗取医保金系列公益诉讼专案组,深入涉案医院及相关行政部门,走访座谈、询问约谈相关主管人员,查阅复制行政档案、刑事卷宗材料,收集和固定案件证据,并及时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并得到支持和指导。

经调查核实:绵阳佰信医院、绵阳天诚医院组织医务人员采取开具“阴阳处方”、用药“偷梁换柱”等手段,共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3115.233964万元,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虽被刑事追责,被骗的医保“救命钱”一直未追回,参与造假医务人员达42人,且一直未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绵阳佰信医院部分医务人员仍在其他医院执业,绵阳佰信医院门诊部、绵阳天诚医院口腔门诊仍在继续营业。

2017年12月26日,涪城区检察院依法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卫计委、区卫计局分别对两家涉案医院和涉案医务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市人社局责令两家涉案医院退回被骗的医疗保险基金,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三家行政机关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全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市卫计委、区卫计局对两家涉案医院和42名涉案医务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对12名医务人员责令整改或予以警告,26名医师被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一年执业。卫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项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市人社局聘请四川省人社厅专家指导办案,2018年3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被骗医保基金人民币3115余万元,并对两家涉案医院分别处以人民币8102余万元和人民币2178余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既是国有财产,也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本案的成功办理,挽回了巨额国家损失,维护了绵阳市民“看病钱袋子”,并通过检察监督推动了行政职能的协调联动,进行了医疗行业和医保制度管理大整顿,有效遏制“骗医保基金”乱象,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涪城区检察院从医院管理、医务工作人员职业规范、医保基金报销等不同维度,深挖医保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诉前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追缴被骗医保基金,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采取专项督查、教育培训等措施整改和防范,进一步扩大监督效应,充分体现出检察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影响一面”的特殊功能和价值追求。

8.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 军地联合保护

军地检察机关对于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情形,共同立案并联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探索和实践了军地联合保护公益的新模式。

【基本案情】

寿阳县羊头崖烈士纪念塔塔体杂草丛生,其附属设施周边垃圾随意堆放,纪念展馆内设有棋牌娱乐室等。该纪念塔系寿阳县政府于1946年为纪念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烈士所建,2014年7月,县政府将其列为红色革命教育基地。寿阳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却未对纪念设施尽到维护、修缮、严格管理职责,使本应庄严、肃穆、激励奋进的场所变得荒芜和极不严肃,严重影响了群众对英雄烈士的崇拜和瞻仰,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初,晋中市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联合开展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调查摸底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线索。英烈纪念设施是军地检察机关都负有责任保护的公益领域,寿阳县检察院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下,及时向石家庄军事检察院移送了案件线索,经双方研究讨论案情,于4月11日联合向寿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共同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在纪念设施内开设棋牌娱乐室等违法情形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国家和社会公益不受侵害。

寿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军地联合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责成分管副局长担任专门整治小组组长,调集人力、财力限期整改,高标准、高效率完成了整改任务,按时向寿阳县检察院和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邀请军地检察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查看。案件办理后,军地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了座谈会,分享了办案成果,形成了共赢理念。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把英烈保护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持续发力,江苏、湖北、内蒙古、辽宁、河北等地纷纷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专项监督活动。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英烈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一个缩影,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司法举措,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保护英烈权益,既创新了办案模式,又形成了军地保护、全民保护公益的合力,有力地推动了全社会共同捍卫英雄荣光的良好风气,从而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9.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诉临清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滥伐林木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由怠于履职,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采取监管措施,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临清市潘庄镇东路寨东村村委会于2014年6月将该村已出租沙荒地上的杨树卖于王某,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8000余棵杨树砍伐,造成沙荒土地裸露面积达百亩以上。临清市林业局作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未对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致使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得到恢复,大面积沙荒土地裸露状态持续数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4月5日,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涉案杨树在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砍伐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2017年5月19日,临清市林业局以案件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为由进行了回复,并表示将继续查办,查办情况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18年1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发出调查函,要求临清市林业局书面说明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违法行为的后续查办情况。当月26日,临清市林业局在回复中仍称案件复杂,不能履行检察建议。经沟通督促,临清市林业局认为,案件已超刑事立案标准,且责令补种不具有可操作性。期间,临清市检察院开展跟进调查,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被破坏的森林资源一直未得到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和执行】

2018年3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依法向临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临清市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相应林木,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临清市法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临清市林业局于2019年1月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五倍树木四万棵,违法行为人履行了补种义务。2019年5月31日,临清市林业局对补种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认定完成补种树木四万棵,恢复了森林资源。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对涵蓄水源、防风固沙具有重要作用,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致使生态受损,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修复了受损生态,保护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对于“两法衔接”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初衷是为了防止“以罚代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相关条款的理解也存在争议。刑事和行政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刑事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也是不相同的,在涉及公益保护的情况下,行政监管和刑事诉讼程序可平行推进,行政机关可以就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与刑事处理性质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即是就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

10.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海洋资源 定置网捕捞 不依法履职

长期大量使用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网具非法捕捞,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和环境。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清理行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在文昌市辖区海域内存在大量使用违法定置网(俗称“绝户网”)非法捕捞,破坏海洋渔业生态资源的违法情形。经聘请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专家现场抽查鉴定,此类渔具属于导陷建网陷阱类,最小网目尺寸(20mm),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35mm)。新闻媒体曾多次对当地禁渔期使用“绝户网”情况进行报道,检察机关也曾于2016年8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进行整改,但定置网非法捕捞行为仍未得到遏制、减少。作为海洋渔业捕捞法定监管部门,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机构改革后现为农业农村局)未采取有效行政执法措施,致使辖区海域定置网非法捕捞现象长时间、大面积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文昌市检察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定置网进行清理并进行处罚。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8年6月25日回复称,已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13日期间,全市范围开展违规渔具清理专项行动,查处了101张定置网。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2015年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该局没有一宗因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35mm)定置网的行政处罚案件,且该局仅在禁渔期对违法定置网拆除,从未在非禁渔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尤其是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101张定置网该局只是采用告知牌告知渔民自行拆除67张网方式,未严格依照渔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处置,对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也未依法进行调查并移交处理。文昌市检察院于2018年8月2日、9月3日、12月21日到冯家湾等海域跟进监督发现,该区域仍有大量违法定置网存在。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2月28日,文昌市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辖区海域内大量存在的违法定置网怠于履行职责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海口海事法院于2019年7月2日进行开庭审理,2019年9月19日开庭宣判,判决确认被告对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查处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

判决后,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原海洋与渔业局)没有上诉,并主动与文昌检察院就如何查处定置网非法捕捞事宜进行沟通,同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典型意义】

我国海洋资源破环、海洋生态受损形势严峻,海洋保护正面临极大挑战,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年初部署了“守护海洋”专项行动,本案是专项行动中的一起典型案件。本案中提到的“定制网”俗名“绝户网”,这种渔网会将大小鱼一网打尽,长期使用对渔业资源会带来毁灭性打击。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采取“变通式”执法,未依法完全履职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不能被有效遏制,海洋资源持续受到损害,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执法的同时有效的保护了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11.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栽麻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传统村落保护 少数民族地区 法治教育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村落逐渐遭到破坏,甚至消亡。针对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保护传统村落职责的行为,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榕江县栽麻镇宰荡、归柳均系以侗族人口为主的少数民族村寨,2012年12月宰荡侗寨被列入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2013年被贵州省民委授予“特色民族文化村寨示范点”。2016年12月归柳侗寨被列入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2018年3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开展传统村落保护专项工作。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对全县16个中国传统村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深入调查走访,发现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在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数年后,村头寨尾仍未看到“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标识,村民翻修旧房、新建住房处于无序状态,私自占用农田、河道溪流建房,大量修建的水泥砖房取代民族传统木质瓦房,严重破坏了中国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依据《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栽麻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2018年4月,榕江县检察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栽麻镇人民政府可能存在怠于履职情形,遂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栽麻镇人民政府没有落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控制性保护措施,缺少对两个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引导和管理,致使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已遭受较为严重的破坏。

2018年5月7日,榕江县检察院向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依法履行保护、监管职责。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未对检察建议作书面回复。榕江县检察院分别于7月3日、7月18日两次向该镇政府催办,仍未予回复。此后该县检察院多次派员到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回访,发现传统村落遭受破坏情况没有得到纠正,并在继续恶化。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2月28日,榕江县检察院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由该法院集中管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对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监管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违法;责令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归柳侗寨整体风貌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2019年2月27日,黎平县法院采取巡回法庭方式到榕江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栽麻镇人民政府当庭表示不上诉。榕江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该案,通知涉及传统村落保护和具有监管职责的14个乡镇、9个职能部门、部分传统村落村支“两委”负责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栽麻镇人民政府制定了整改方案,榕江县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对两个传统村落进行整治,拆除了多处违章建筑,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典型意义】

民族传统村落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但是随着时代变迁,传统村落遭到破坏的情况日益严重,保护传统村落迫在眉睫。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据国家及当地关于保护传统村落的相关法律法规,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促进镇政府依法行政,担负起保护传统村落的法定职责,不仅促进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贡献了检察力量。

本案的办理是一次很好的法制宣传,涉及传统村落保护和具有监管职责的当地14个乡镇、9个职能部门、部分传统村落村支“两委”负责人都参加了庭审旁听,起到了办理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

12.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诉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全面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资源 依法全面履职 跟进调查 智慧借助

检察机关受到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回复后,应当对行政机关的实际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四川省荣县鸿康农业有限公司在荣县旭阳镇石碓窝村以种、养殖业及农业经济开发的名义流转了石碓窝村集体27.738亩土地(其中耕地8.3亩,其他土地19.438亩)。2015年3月,鸿康公司以该宗地不利于花卉苗木种植为由,向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宗地倾倒土石方进行土地平整、缴纳2亩土地的耕地复垦费和占补平衡费1.732万元。荣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后,鸿康公司缴纳了相关费用,但其后续并未实际平整土地,也未用于种、养殖业和农业经济开发,而是长期在该宗地上倾倒建筑渣土,以此营利,致使土地荒芜无法耕种,耕地资源遭到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3月,荣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相关举报,开展初步调查后发现荣县国土资源局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遂立案开展调查,成立检察长为组长,探索“公益诉讼+案件管理、公诉、检察技术、法警参与”一体化协作办案新模式,查明:荣县国土资源局违规同意鸿康公司平整和收取复垦费,既未对鸿康公司违法压占土地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未监督其复垦。

2018年5月10日,荣县检察院向荣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鸿康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监督鸿康公司将破坏的耕地复垦。

2018年7月5日,荣县国土资源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称:对鸿康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组织了土地整理工作座谈会、流转土地村民代表会,责令鸿康公司60日内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并适时组织复垦现场检查,保证监督土地复垦整改到位。

收到回复后,荣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进调查,经过多次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收集村集体组织和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证言、咨询专家意见,进一步查明:荣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违规同意鸿康公司编制的不符合要求继续压占土地的复垦方案,对其借复垦为名持续倾倒建筑渣土没有作出任何处罚,鸿康公司压占土地面积增加到37.1025亩,其中压占的耕地面积增加到17.284亩。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2月28日,荣县检察院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荣县国土资源局对鸿康公司非法压占土地的行为怠于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判令荣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对鸿康公司复垦被其非法压占土地的监督管理职责。

2019年2月26日,荣县国土资源局再次书面回复荣县检察院称已于2019年2月22日组织对该宗土地复垦进行验收,证明按照复垦方案建设内容基本完成,验收组对边坡、排水、土壤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整改建议。2019年4月上旬,为核实整改究竟是否到位,荣县人民检察院再次组织无人机航拍,询问鸿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专家意见,证实鸿康公司未按照验收组提出的建议对该宗土地进行任何整改。

2019年4月18日,荣县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网络直播。荣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国土资源局长均参与此次庭审。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荣县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媒体记者等一百余人旁听。针对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其已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答辩意见,出庭检察人员指出,荣县国土资源局此前对鸿康公司长达三年的违法行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虽然开展了一定的工作,但未对鸿康公司借复垦为名压占更多的土地进行处罚,履行职责仍然不全面;被起诉后,虽然对鸿康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仍未能依法全面监督该点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整改到位。

2019年5月21日,荣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荣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本案所涉土地后续复垦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判决生效后,该宗地经整改后再次经专家组验收已复垦到位。此后,检察日报以《流转土地复垦》为题进行了报道,县、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到复垦现场视察,高度评价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保护土地资源所作出的努力,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土地是人类发展生息之基础。本案作为四川省首例耕地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检察长直接办案,全程规范提升案件质量。检察长为办案组长,严把立案关、证据关、文书关,直接参加案件调查、跟进监督、研究讨论、出庭支持起诉,引领激励一线检察官更好的履职尽责。二是持续跟进调查,确保公益修复到位。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后,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进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职,公益仍然遭受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三是检察技术深度参与,推进办案科学高效。检察技术人员、法警共参与调查30余次,拍摄照片80余张,收集各类证据49份,制作现场勘验笔录2份,无人机航拍3次,先后3次咨询专家意见,最终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将诉讼做成生动的法治课。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媒体记者等一百余人旁听庭审,以案释法。案件办结后制作专门宣传片,打造生动直观的法治课堂,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

13.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环境损害赔偿 源头治理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督促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上解决行业难题,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

【基本案情】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丰公司)自2009年投产以来,因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导致恶臭气体大量排放,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及城区居民生活。随着呼和浩特市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受恶臭气体影响的居民范围越来越大,并先后成为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的重点反映问题。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来源于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立案后,通过实地调查、调取企业环评报告以及环保局监测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等方式,确定阜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恶臭气体,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对城区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额核算的建议》,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阜丰公司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额为1.0560亿元。经依法公告后,检察机关于2018年7月16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环境损害危险,判令被告承担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修复治理的费用共计1.0560亿元。

为及时制止该企业的污染行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同时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阜丰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阜丰公司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书面回复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该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本案诉讼过程中,阜丰公司先后投资近6000万元引进新环保工艺,经专家论证,该工艺可以达到降低并减少大气污染的效果。同时,该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表达和解意愿,后双方经协商达成诉前和解,约定认可阜丰公司在案件起诉后已投入的环境治理资金,阜丰公司向市财政局支付剩余修复费用4000万元,并确保不再产生大气污染问题。和解协议签订后,阜丰公司足额缴纳修复费用,并继续投入近1亿元用于全面技术改造。经环保部门监测评估,其恶臭气体排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鉴于阜丰公司已消除环境损害危险,缴纳修复费用,本案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恶臭气体排放问题是生物发酵类行业普遍存在的治理难题,在本案推动下,阜丰公司治理恶臭气体排放改进的生产工艺获得了国家专利,成为全国同类企业中率先解决此问题的企业。

【典型意义】

大气污染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证据固定难、损害评估难、修复治理难等问题,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依托专家论证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配合,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机关也发出了行政诉前检察建议,双方共同发力,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实现的目标(如停产、限产),制止了恶臭气体的排放,及时保护了公益。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不宜再就同一违法事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诉前建议,除非是为了实现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实现的目标。

检察机关与企业并不是对立关系,本案中,企业通过投入升级改造,还申请了国家专利,解决了行业环境治理难题,实现解决环境污染、促进企业优化升级、提升经济效益的共赢。

1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互联网 侵害烈士名誉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对英烈的侮辱性言论,属于利用网络侵害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烈士近亲属没有提起侵权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1日下午,在四川省凉山州发生森林火灾救援现场,因风力风向突变,突发林火爆燃,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为烈士。社会各界对凉山烈士的牺牲纷纷表示哀悼。当日,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公然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19年4月2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同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保定市检察院于7月24日立案,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7月31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四川省凉山30名救火英雄的亲属可以就霍某发表侮辱烈士言论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限届满,30名救火英雄的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

8月30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霍某侵害凉山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9月24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霍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当众宣读致歉信,对自己发表侮辱性言论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希望得到英雄烈士的亲属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原谅。9月26日,霍某在《检察日报》上刊发致歉信,向凉山英烈的亲属以及全社会致歉。保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代表、群众代表等百余人现场观看庭审,庭后纷纷发表感慨,取得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效果。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利用互联网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诋毁烈士形象,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通过互联网损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提起检察公益诉讼,本案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陕西、海南等地检察机关也先后提起多起民事公益诉讼。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手段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彰显了人民检察机关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对于加强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维护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15.江苏省无锡市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 诉前和解 听证

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在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前提下,通过听证的方式与侵权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侵权行为人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的,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从证据分析,该公司并不能证明其2013年至2015年间产生的约15吨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处置,且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间,该公司将520余只废油墨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万某某,违反了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听证】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在办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案件中,发现红宝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万某某进行处理,该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调查。

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案件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深入细致地展开调查。一是,通过调取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的相关案件材料,发现红宝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间,有520余只废油墨桶未依法处置。二是,通过调取无锡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红宝公司近几年来危险废物处置的转移联单,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与处置量并不一致。三是,通过调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对红宝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情况,确定红宝公司非法处置520只废油墨桶的违法事实。四是,通过与红宝公司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责任人员谈话、调取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2年以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16年以来危险废物台帐等,发现红宝公司不能证明其2013至2015年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处理。最后,委托江南大学等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对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确定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35.18万余元。无锡市检察院支出论证意见费2.7万元。

对于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无锡市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红宝公司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道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红宝公司表示,其愿意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希望能与检察机关进行和解。承办检察官办案组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制度,仍需要探索完善,诉前和解符合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减少其诉累。根据该院制定出台的《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侵权行为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检察机关可以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和解,但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邀请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江南大学专家和该院检务督查处干警作为第三方参与听证,在该院听证室举行。主持人首先介绍了该院组织听证的目的、意义、双方权利义务和具体的听证程序。然后,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来源、调查核实等基本情况以及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并阐述了红宝公司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理由,江南大学专家对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形成过程以及综合考虑的一些因素等进行了说明;红宝公司就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江南大学专家对红宝公司针对专家意见的异议进行回应,检察机关针对红宝公司的抗辩进行释法说理;双方对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进行认定,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红宝公司发表最后陈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针对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对听证进行了总结,当场进行了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并宣布听证结束。所有参会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随后,该院与红宝公司当场签订和解协议。

无锡市检察院与红宝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红宝公司支付专家论证意见费用2.7万元,并拟将所有生态损害赔偿费用35.18万余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异地修复,目前修复项目正在洽谈中。

【典型意义】

无锡市检察院运用诉前和解方式,解决公益保护问题,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积极的探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和解,仍有不同认识。和解的探索实践,要以公益得到完全充分保护为前提,同时要遵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防止检察权代替审判权。

诉前和解过程中引入公开听证,有助于和解的公开公平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与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保证诉前和解的公开公平公正,消解侵权行为人的疑虑,赢得各方的认可。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前,无锡市检察院通过听证程序充分听取侵权行为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成效良好。

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在和解程序中随意处分公益,无锡市检察院出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不得就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或专家咨询意见中确定的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数额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亦不得就法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且和解协议应当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了防止侵权人恶意和解或拒绝履行,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签订后,侵权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公告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经检察机关审查异议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6.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流域 固废 生态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

长江沿岸固废违法堆放导致沿岸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污染者环境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事件被新华社曝光,中央有关领导作出批示,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均挂牌督办。4月2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对该污染事件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区内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提供水泥原料堆放场地(该水泥原料来自于上海、江苏、池州三家公司的工业固废)。后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批水泥原料总量达2.4万吨,属含有毒有害的可利用固体废物,因未采取“三防”措施已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1614.0941万元,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约1613.923万元。安徽某物流园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刘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调查和诉讼】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并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企业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方面调查取证。

经查,刘某某等6名自然人将有毒有害水泥原料堆放在位于长江边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场地,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的6家单位和3名自然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于2018年9月诉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5家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6家单位、3名被告自然人就非法堆置固废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共计3228万余元,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20万至100万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自然人1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被告不服,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调解,在满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后,该院遂对刑事部分作出部分改判,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部分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其余部分正在执行过程中,当地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监督。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提前介入,对公益诉讼中需要补充调取的证据列出调查提纲,公安机关据此补充调取了涉案企业的有关证据,有力地促进了案件的办理。但是,我们不应刻意追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要以保护公益的需要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

另外,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应认定对造成污染存在过错的多家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提出数额达300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有力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7.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泰兴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两者衔接

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领域公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一般应督促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先行主张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依法给予支持、主动做好衔接。

【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江苏省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租赁泰兴市建筑材料三厂位于泰兴市滨江镇头圩村的江边空地修建暂存池,堆存污水处理产生的生化污泥。由于堆存污泥数量大、周期长、成分不明,对周边环境产生巨大隐患。2016年7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将此案件线索作为重点案件转地方整改。2016年8月16日,泰州市提交报告表示,已停止污泥堆场的使用,11月底前启动污泥的规范化处置,力争在两年内处置完毕。2018年6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暗访发现,该公司继续非法倾倒污泥1万多吨,致使污泥堆放量从2.3万吨增加到约4万吨。问题曝光后,泰兴市政府对倾倒的污泥进行应急处置。2018年6月29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污泥危险特性进行鉴别。认定暂存污泥中的1号池、2号池为一般固体废物,3号池为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毒性物质为镍和钴。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情况】

2018年6月12日,泰州、泰兴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派员实地查看案件现场。6月26日,泰州市检察院联合泰兴市环保局、泰兴市滨江开发区再次实地察看案件现场,并至宁兴机械有限公司南厂区污泥暂存库查看了污泥堆放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考虑到该案生态损害赔偿的紧迫性,2018年9月,泰州市检察院向泰州市委书面汇报了相关情况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向泰兴市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尽快查明污染责任主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泰州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当即决定由检察机关督促指导泰兴市政府开展相关磋商事宜。泰州市、泰兴市两级政府对检察建议充分理解和认可,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检察机关全程支持配合下,泰兴市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达成先行赔偿2100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协议,同时要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尽快依法修复被污染的土壤。2019年4月19日,经过污泥预处理、污泥处置、清挖效果评估、清挖后场地调查,泰兴市长江边污泥暂存区已全部整改修复到位,处置修复费用达1.3亿余元,由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全额支付。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检察公益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机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的弥补性和兜底性。面对公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首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公益组织等适格主体先行履职。本案中泰州市、泰兴市两级检察院主动争取党委支持、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督促泰兴市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衔接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最终促成泰兴市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达成生态环境修复协议,被污染的土壤得以依法规范修复,公益得到真正保护。本案无论是规模,还是成效,都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共护公益的一个代表性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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