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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曾用名: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对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