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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

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1月8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抗诉、上诉案,王成忠及辩护人当庭以王成忠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由,提出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应回避,法庭遂宣布休庭。2018年11月12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2018年1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提出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王成忠、张大庆案,符合公正审理案件的要求,为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就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决定后,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记者: 据我们了解,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立案庭负责人:

11月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休庭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2日书面请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将该案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记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将王成忠案件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立案庭负责人: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它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王成忠原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由其昔日的同事审理该案,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我们相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异地管辖,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作出的判决将更具有司法公信力。

记者: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成忠案件二审期间提出指定由其他法院审理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立案庭负责人: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王成忠案件时,王成忠及辩护人在程序上没有提出异议。在辽源中院二审庭审时,王成忠及辩护人提出辽源中院法官回避的请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书面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这在程序上是恰当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再指定管辖的先例。但我们认为,从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要求出发,我院作出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决定,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

记者: 我们了解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 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立案庭负责人:

张大庆是东辽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系涉案民事案件的一审法官,涉嫌罪名与王成忠相同,属王成忠案件的关联案件。为保证两起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审理,我院决定将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也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相煎何太急

——亦说辽源中院自审前民庭庭长案

可以说,这两天,法院现刑二庭庭长审理前民三庭庭长48分钟的庭审视频刷屏了,自然,辽源中院和当值审判长史震也跟着火了。直播的视频链接很快删除了,但还是有人很快地下载了下来,让这一草草结束的庭审过程如此直观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可谓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此案审理让人吃惊之处在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提出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回避,并提出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集体回避,但却被审判长当庭拒绝且不得复议。

为了防止日后庭审视频被删除后,未看过视频的读者不了解庭上到底发生了,有必要把律师申请回避的理由作以简要复述。

律师意见简而复之:

三位合议庭成员与王成忠是同事关系,同事关系有可能是好的关系,也可能是不好的关系,该种关系会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

王成忠是辽源中院原民三庭庭长,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和三位合议庭成员是同事是朋友,有利害关系,属于当然应回避;

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底线,当事人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和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担任案件的裁判者,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刑二庭庭长审民三庭庭长,显然是不合适的,还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如果判有罪,王成忠说了自己不服,如果判无罪,社会产生质疑,是不是你和王成忠关系比较好,照顾他了,所以,回避的问题是维护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必要的措施。

三位审判人员本当自行回避,这是辩护人自介入案件以来一直提出的观点。三位法官是刑事法官,对法律规定应当是很清楚的,应当自觉遵守刑诉法的规定,但明知应当自行回避还不回避,这就是明知故犯。

自行回避是对法官的保护,避免法官被社会指责不中立不公正,进而减轻执业压力和风险,应当回避不回避,对辽源法院构成很大的危险;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强行管辖,构成不当行为;

辽源中院指定一审法院管辖不当,辽源中院成为二审法院,就会出现辽源中院自审庭长这样的怪事儿;

辩护人曾向吉林高院反应管辖问题,高院法官电话答复,指定管辖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下级法院应当报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同检察院商定管辖,辩护人立即向辽源中院提出按程序报送,但至今没有看到报送材料。你什么不报送吉林高院来确定(管辖)呢?为什么你非要管王成忠这个案子呢?有这个必要吗?

史震审判长2018年初,到看守所提审王成忠时候,告诉王成忠“你能不能换掉辩护人徐昕”,这个属于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属于应当回避的理由。最高院和司法部有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暗示更换承办的律师……这已经不是暗示更换律师,而已是明确要求更换律辩护人。我有什么地方得罪了尊敬的史庭长呢?得罪了辽源中院?非要把我换掉?我百思不得其解。我认为审判长这个行为是不当的,如果对我这个说法你们不认可的话,可以调取提审的录像来查证……

我不是说辽源中院审理这个案件一定会造成不公正的判决,我是说有可能会造成不公正的判决,而且即使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也可能造成人们的质疑……

相信,听过辩护律师 依法有情在理 的回避理由,各位读者已是自有判断。律师可谓是苦口婆心!但很遗憾,当值审判长却生硬地拒绝回避。对于审判长的回避,法律规定是由法院院长决定,而审判长当庭回绝的这样坚决且不得复议,让人大跌眼镜又深感震惊。强权如此,思之极恐。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王成忠出现情绪激动并质疑“辽源中院为什么要冒这么大风险强行审判我”后,审判长仍然要坚持推进庭审。这时,出庭公诉的一位女检察官主动建议休庭,辩护人也随之申请休庭,但审判长仍一意孤行非要继续审理并欲进行法庭调查,让法官形象和法院的公信力颜面扫地。

最后,王成忠要求法警将他带上手铐,并表示“如果我死在今天的审判庭上,对大家都不好”,接着王成忠强行离开被告席位置……史震审判长这才不得不宣布休庭,先前强势的气势全无,草草结束了庭审!

可以说,辽源中院这一场没有审完的庭审(直播),经过网络传播后,不但在法律人群体中产生热议,也成为非法律人的热议。它对法官形象和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堂法律公开课,是失败的,完全可以不搞成这样子。 值得一提的是,审判长史震居竟然要被告人更换律师,这种事儿也做得,真的是让人“呵呵”。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当中,也曾提出希望审判人员自行回避,那么,在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庭审时被告和辩护人提出正式的回避本是预料中的事。本案敢进行庭审直播,按理说,法院前期准备和相关预案都应当做的很充足,对回避的事儿应当已是胸有成竹,对强行推进审判已是预案中事。但庭审的结果,令人大跌眼镜,也令人无法理解。

正如王成忠的质疑 ——“辽源中院为什么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强行审判”这个案子?当然,这也是公众们的疑惑。为什么?难道这里面有什么隐情?面对汹汹的舆情,辽源中院和吉林高院至今均未对此事作出回应,没有对法院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及时止损,不能不说是又一个遗憾。

曾经的同事审曾经的同事,先不说法律上怎样规定,就是从情理上,都不合适。这种案子,法院躲都躲不及,不但不主动回避,反而要强行审判,还要搞网上直播给全国人民看,是为了显示自己大公无私、不徇私情?要把审判变成政绩?倘若如此,那真是“画虎不成反类犬”。

最后,打油一首:你我曾同事,回避本应当。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程序亦正义,公正非儿戏。如此待我者,怎知不被待?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瓦房店市西长春一段450号。电话:15754084008(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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