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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港澳融合”工程,不断深化与港澳法律领域融合,根据《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可以在开平市申请并从事律师执业。

一、制度依据

12月15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后,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申请并从事律师执业。

内地九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

二、制度意义

制度的出台,是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2019年修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试点制度的实施为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提供了便捷,打破三地深度交流与合作的障碍和樊篱,促进三地特别在法律领域联系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另一方面,通过港澳法律工作者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加强内地律师与港澳法律工作者的交流合作等,可以有效推动大湾区国际贸易、跨境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涉外高端法律服务发展,提升大湾区律师的整体国际竞争力。

三、业务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部分民商事诉讼案件和部分民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1、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诉讼案件。诉讼案件为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

2、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三)标的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四)合同履行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四、执业条件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四)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六)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七)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执业管理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管理:

1、可以受聘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2、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接受广东省司法厅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参加年度考核,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六、施行日期

《试行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5日。

七、结语

在当前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稳步推进和涉外法治服务需求日渐迫切的背景下,让更多港澳法律工作者深度参与到我市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进程中法律实践难题,能更好地推动我市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进程走向纵深。下一步,开平市司法局将根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大力鼓励发动我市律师事务所以开放包容的态度,主动吸引和聘用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进入我市执业,实现我市律师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