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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建市〔2018〕161号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建设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业“无欠薪”行动,现将《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 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1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无欠薪”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别设立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款项支付。

(一)专用账户设立。 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格式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及数额、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并对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委托银行监管,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四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二)专用账户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三方共同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专用账户资金来源。 专用账户的资金一般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组成。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计量周期及比例、数额等)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四)专用账户资金比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实施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等内容,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专项填报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款(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时间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确定中标单位后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其他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时间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也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资性工程款应保证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范围一般为10%—25%(参考比例不低于:建筑土建工程25%;建筑安装工程10%;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桥梁工程15%;市政排水工程15%;地铁土建工程10%)。各区、县(市)可根据区域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参照比例。

(五)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工资款数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六)专用账户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相应责任及时补足。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后,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办理销户手续。

1.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结清应付农民工工资;

3.工程通过五方主体验收6个月。

第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在建工程的实名管理数据推送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包含农民工的进出场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考勤和工资支付等记录。

(一)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农民工施工所在的项目名称、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实名用工台帐。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纸质考勤记录应与电子考勤记录相符)、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三)实名用工台账保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保存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进出场登记、月出勤天数(适用于计时)或月完成工作量(适用于计件)、工资发放表、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台账等资料,保存时限不少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后2年。

(四)设立劳资专管员。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健全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及时上传实名管理信息。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延支付。

(一)施工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或出勤天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备案。

(二)实行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要求,委托总承包单位通过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总承包单位实施代发农民工工资后,应将工资发放记录复制一份给分包企业。

(三)禁止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个人账户、非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发放。

(四)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

(一)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人力社保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二)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明细表和工资支付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表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农民工签名确认。

(三)农民工的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在公示期间,应制作电子档案,并保存备案。

第八条 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一)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本市具备服务网点,竭诚为农民工服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与建设单位、商业银行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明确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内容,也可以另行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和监管协议。

(三)农民工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并配合银行书面告知持卡农民工有关银行卡的开通、使用方法和由他人代理使用银行卡的风险等。农民工已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协商受委托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不再另行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银行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开户银行提供的每期农民工工资发放流水台账进行整理和保存。

第九条 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对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是否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设立专用账户、工资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时间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进行把关。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分账协议约定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含政府投资项目因设计变更涉及的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资性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造成欠薪的,应承担欠薪的清偿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督促主体单位履行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人员可以向建设行政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举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无欠薪”六项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二)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的,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银行代发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施工单位因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被列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用联合惩戒三种警示的,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开展信用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协调商业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