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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于22日向立法会提交《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于没有在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将限制他们参与国安案件。

据香港《星岛日报》22日报道,《条例草案》的要点主要包括:凌驾性原则,除非行政长官有充分理由认为,海外律师就国安相关案件以大律师身份执业或行事,不涉及或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例外情况),否则该律师不得就该案件获认许;行政长官决定有关申请能否继续进行,以及决定有关申请是否属于例外情况;行政长官在项目认许申请经批准后而情况有变时,对有关事宜进行复核。香港星岛日报网称,此举也是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2月30日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作出解释的精神。

17日,香港律政司咨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并获得支持。21日,特区政府发布公告,22日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香港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目前香港在认许海外律师机制中,使用的“逐案处理方式”。

那么,香港法律以往在海外律师参与案件方面,究竟是有着怎样的机制呢?实际上,以往海外律师在参与香港的案件时,会以“项目认许”的方式被委托。根据香港大律师公会官方网站的介绍,任何海外律师如要在港成为大律师(即诉讼律师),必须符合4条规定:第一,持有其认证的司法管辖区有效法律执业者证书;第二,曾在其认证的司法管辖区执业至少3年;第三,在其司法管辖区有良好声誉;第四,已在大律师资格考试中合格。实际上,内地律师如果想在香港执业,也和外国律师一样需要通过这类规定和考试取得资格。这是香港回归之后,基于“一国两制”下的特殊法律制度,有观点认为,非本地律师接受诉讼案,能够“更加客观”,但在前些年香港社会动荡下,这种制度显露出弊端,尤其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方面。

当然,也有一些海外律师愿意维护香港国安法,并接受港府的委托。2021年1月,英国御用大律师大卫·佩里得到香港律政司的委聘,获得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项目认许”方式,替控方即律政司出庭,处理2019年香港“修例风波”一次“流水式集会”。但之后他因遭受英国国内的压力,不得不换人。

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就是敢言”执行主席陈晓锋于22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特区政府在这次修例中,加入“申请前甄别程序”,即海外律师申请以“专案认许”方式参与国安法案件,除必须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外,还需要事先取得行政长官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加入这个事先甄别程序,旨在剔除那些没有理据、浪费法庭及各方资源的申请,确保“专案认许”制度不会遭到滥用。

陈晓峰表示,从香港的司法实践来看,滥用法律程序者不乏先例,事先甄别完全有必要。去年10月,黎智英聘用英国人欧文作为其国安法案件的代表律师,香港律政司三度上诉均无功而还,行政长官李家超因此向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去年12月底人大常委会释法。今年2月,黎智英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诉,要求法庭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法庭批准欧文来港决定。香港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已排期于4月28日上午10时开庭处理。港媒评论认为,黎智英想尽办法要把外国势力黑手扯进香港国安案件中,“正是勾结外国势力的铁证”。

针对《条例草案》是否会变相“一刀切”、使大部分的海外律师无法在港工作,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表示不认同。他说,特区政府有责任避免日后让“有心人”不停委托海外律师,如果案件不涉及国安事件,海外律师仍可来港处理。立法会议员、律师陈曼琪支持修例,并建议律政司为香港本地法律执业者和法律人才提供培训,帮助他们提升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同时提高海外律师参与香港非涉国安因素的民商事诉讼的认许门槛。立法会议员周浩鼎认为,每个国家都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规范,“是理所当然”。

有港媒22日评论称,由于海外律师不受香港律师组织监管,律政司应要求申请人签署声明,承诺符合香港国安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条款,以及其他国安法条文和香港法律的相关要求,“这不仅落实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也可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国安的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