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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一男子深夜入室抢劫,对呼救的女青年连砍十余刀,致其重伤。1月27日,旬阳法院以抢劫罪从重判处该案被告人史晓强有期徒刑14年。
31岁的被告人史晓强系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龙背乡农民,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9年,2006年被减刑释放后在中铁电气化局电话公司旬阳站工地打工,租住旬阳县面粉加工厂院内的三楼宿舍。2009年8月25日21时许,史晓强回宿舍途经该宿舍楼二楼另一租住户袁雯(女,20岁,超市售货员)门前时产生窃念。即从三楼一空房窗户翻到二楼阳台,在袁雯宿舍隔壁的空房内躲藏,伺机行窃。26日凌晨零时许,袁雯熄灯熟睡,史晓强即翻窗进入袁雯宿舍,将袁雯放在枕头边的小灵通电话及放在桌子上挎包内的存折、邮政储蓄卡、身份证和22元现金窃取。
为了获取袁雯邮政储蓄卡密码,史晓强从桌下拿出一把菜刀,将菜刀架在袁雯的脖子上,威胁袁雯不许出声,袁雯被惊醒后大声呼救,史晓强即用刀朝袁雯的颈部、肩部、背部连砍十余刀,直至袁雯无力呼救,方逃离现场。随后,史晓强将所抢物品藏在面粉厂附近的草丛中,将自己所穿衣服、被害人的小灵通电话丢弃。当日凌晨1时许,史晓强返回宿舍楼下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袁雯受伤后被邻居发现,并及时送往县医院救治,其伤情程度经鉴定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史晓强在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持刀行凶,致被害人身体多处损伤,伤情程度构成重伤,其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接受“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史晓强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