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积极构建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体系。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解决工程领域欠薪“顽疾”,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二、制订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3.《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
4.《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专用账户的资金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一)细化各方责任。一是明确联合体和EPC项目各方主体责任。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工程量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由牵头单位开立,合作单位在牵头单位专用账户下开设分账户,农民工工资性工程款单独核算,双方另行签订人工费用拨付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专用账户应当分别开立;EPC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由施工单位开立,牵头设计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签订人工费用拨付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二是资金保障支付明确权利义务。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各自责任。三是账户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开、停、复、完工状态;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指导开户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业务服务。
(二)强化权益保障。一是明确人工费用基准比例。依据相关标准对全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领域的项目明确了最低基准比例。二是明确监管部门条例的适用。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约定的人工费用总额占比不能达到足额支付工资要求,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提高人工费用总额占比。三是明确人工费用清欠优先。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总包单位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向专用账户拨入人工费用,拨入的金额以拖欠的人工费用数额为限。
(三)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本市行政区内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或施工周期不足3个月且使用农民工人数小于10人的可以免开专用账户。二是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明确人工费用可暂缓拨付的两种情形。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明确开户银行应实行一卡通用,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使用他行工资卡。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根据国务院、省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政策制定,所列条款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钱勇军 李 健
联系电话:0575-88907107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