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居民来港旅游/过境的安排
本处对澳门居民所实施的旅游/过境签证/进入许可规定如下:
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进入许可来港旅游,最多逗留180日:
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合资格澳门永久性居民;或
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士。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或于办理入境手续时未能出示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澳门居民,可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免进入许可来港旅游,最多逗留30日。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持有人,若经香港过境往来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每次入境可在港逗留最多7日而无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他们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
葡国护照持有人来港旅游不超过90日,无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
澳门居民如欲来港就业、就读、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居留或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超过可获豁免签证/进入许可的逗留期限,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