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充分发挥
自动监控
非现场监管作用
,近年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持续组织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
测
数据和干扰自动监
测
设施的案件。今年
4
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为有效震慑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写了近几年我区查处的
3
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的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指使单位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丧失职业操守,与
排污单位
或造假人员沆瀣一气,共同造假,性质恶劣。相关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强化“两法”衔接机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贵港、梧州、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
29
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无论排污单位排污状况是超标还是达标,无论排污单位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
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在犯罪竞合情况下,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体现了国家严惩监测数据造假的决心。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对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要求较高。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积极探索钻研,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
1
广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1
年
1
月
27
日
,
贵港市
生态环境
部门执法人员
对桂平市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超声波流量计探头下方放置矿泉水瓶,使超声波流量计测量探头下方矿泉水瓶高度,未实际测量排放水样液位高度,伪造流量监
测
数据;并在出水口采水井内注入清水,致使采样探头未监测实际排放的废水水样浓度,导致上传至贵港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失真。调查发现,该公司还私自停运、闲置
3
套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长期未经处理直接回灌至垃圾填埋区。
二、查处情况
经查,广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为桂平市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际运营方,其伪造废水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
29
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2021
年
2
月
7
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桂平市公安局。
2
月
10
日,桂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
4
月
29
日,桂平市检察院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
月
11
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6
月
3
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广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桂平市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场长韦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副场长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案件启示
(一)联合办案,形成强大合力。
生态环境部门三级联动,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当地住建、建投等相关单位配合调查,执法工作无缝衔接,联动执法效率高。
(二)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提升利用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的能力。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生产台账与自动监测数据,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提升运用科技手段促预警响应速度。
案例
2
梧州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19
年,梧州市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梧州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自动监测数据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排放浓度偏低以及废水排放量与产量不匹配的问题。
3
月
18
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多次擅自拆除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导致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采集实际水样;多次关闭分析仪内预处理采样及缺水报警系统空气开关,使自动监测设备在
停止
抽取实际水样
后
仍继续
开展后续分析流程,
自动监测分析仪
在缺少实际水样、且不产生缺水报警记录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反应试剂的浓度
,并将
反应试剂浓度
数据直接上传至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导致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准确反映
该公司
排污情况;私设暗管将部分废水绕过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添加清水稀释排放废水。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自动监测设备、暗管进行了查封。
调查中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故意删除有操作暗管的视频监控和各车间用水量记录的电脑数据,以总排口水量为基准伪造取水量等资料应付执法人员检查以及总排口废水超标等违法问题。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视频监控主机以及电脑,并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从
4
万多条录像碎片中逐一筛选出各车间用水数据,根据物料平衡法计算出该公司偷排废水
18
万立方米,最终锁定违法行为事实。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故意删除监控录像以及各车间用水量记录,伪造并提供虚假用水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
20
万元。该公司总排口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
50
万元。
该公司擅自拆除废水自动监
测
设备采样探头、关闭自动监
测
设施采水及报警系统空气开关、稀释排放等
3
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
29
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2019
年
7
月
4
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以及查封的自动监测设备、暗管移送梧州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2021
年
6
月
18
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
2
个涉嫌犯罪单位、
3
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
的通知》(环环监〔
2017
〕
17
号)规定,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
2014
〕
853
号)的规定,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利用自动监
测
设施以及视频系统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问题。
本案通过数据分析,从废水自动监测数据低于正常水平的异常
情况
发现违法线索;通过前期长时间收集自动监测及视频监控数据,掌握企业违法规律,突击检查抓获企业
违法
现行。
(二)用足法律武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故意删除监控录像以及各车间用水量记录,伪造并提供虚假用水量,性质恶劣,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顶格处罚。同时,对其总排口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将其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进行立案侦查。执法人员用足法律武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本案及时将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经检察院审查已作出不起诉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
3
凤山县某污水处理分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18
年
12
月,河池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在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网络巡检中,发现凤山县某污水处理分公司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浓度长期稳定不变,监测数据“整齐好看”。
经分析该公司排水时间,
12
月
26
日,河池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兵分两路开展现场调查取证,一组带领监测人员对废水总排放口水样进行采样分析;另一组与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商、业主前往查看废水自动监
测
设备。调查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四台自动分析仪内水样采样杯连接至电磁阀的采样管道均已切断,无法正常抽取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分析仪内放置自行配置的溶液,使用该溶液代替废水总排放口水样进行分析测试,并将数据上传至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
29
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提请河池市公安局提前介入,共同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2019
年
1
月
21
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河池市公安局。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2019
年
12
月
2
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该公司副厂长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案件启示
(一)创新监管,事半功倍。
执法人员充分利用
自动监控开展
非现场
监管
执法,定期巡检平台数据,发现异常认真开展数据分析,用科技“千里眼”
+
人工“筛子”,精准锁定环境违法线索,使环境执法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二)周密部署,精准办案。
现场调查提前准备,周密部署,分工明确,同时锁定不同点位违法证据,第一时间确保违法证据不流失、不缺失,为顺利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奠定基础。
(三)制度落地,联动高效。
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严格规范调查取证流程,第一时间保全证据、通知公安部门共同调查,部门联动效能提升。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
29
号)第一条
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