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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处罚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 工商登记号/身份证号/社会统一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武汉微至体医康复专科门诊部未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管理制度,存在未落实预检分诊工作案 20214200120028 武汉微至体医康复专科门诊部 91420103MA49E7518F 袁立 未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管理制度,存在未落实预检分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警告 2021.8.30
武汉御牙康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武卫传罚〔2021〕0030号 武汉御牙康口腔门诊部 91420102MA4K3RD64X 丁和付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警告 2021.8.27
武汉御牙康口腔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案 武卫医罚〔2021〕0023号 武汉御牙康口腔门诊部 91420102MA4K3RD64X 丁和付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未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保证医疗器械的功能、性能、配置要求符合购置合同以及临床诊疗的要求,医疗器械经验收验证合格后方可应用于临床。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警告 2021.8.27
武汉御牙康口腔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案 武卫放罚〔2021〕0007号 武汉御牙康口腔门诊部 91420102MA4K3RD64X 丁和付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警告 2021.8.27
梅海生开具的处方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不完整案 20214200100035 梅海生

开具的处方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不完整。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警告 2021.8.27
武汉瑞博口腔医院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武卫传罚〔2021〕0036号 武汉瑞博口腔医院 91420106MA4KU81R59 庄红科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未对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每月一次生物监测。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21.8.30
武钢集团汉阳钢厂雅丽小区卫生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案 20214200100037 武钢集团汉阳钢厂雅丽小区卫生所 52420105MJH327409E 杨勇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警告 2021.8.31
江夏区山坡街先锋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2021420012003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先锋村村民委员会 54420115ME17670609 徐国斌 江夏区山坡街先锋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 2021.8.31
武汉华茂妇产医院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定期对口腔器械进行灭菌质量监测、未按要求包装和储存无菌物品、使用过期消毒剂案 武卫传罚〔2021〕0034号 武汉华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91420103691866013W 何正在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定期对口腔器械进行灭菌质量监测、未按要求包装和储存无菌物品、使用过期消毒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21.8.25
武汉领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武卫传罚〔2021〕0028号 武汉领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91420102MA49AXA86E 程丹 在使用压力蒸汽灭菌器用于医疗美容手术器械消毒灭菌时,未至少每周开展一次消毒与灭菌效果的生物监测,暨在新购并使用压力蒸汽灭菌器时,未遵循空载连续生物监测三次合格后再投入使用,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21.8.27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杨咀村卫生室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案 20214200100036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杨咀村卫生室
朱逢启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使用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警告 2021.8.30
武汉洪山玻尔固瑞口腔门诊部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案 武卫医罚〔2021〕0021号 武汉洪山玻尔固瑞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91420111MA4L0GBFXL 李婧 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警告 2021.8.30
武汉洪山玻尔固瑞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武卫医罚〔2021〕0028号 武汉洪山玻尔固瑞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91420111MA4L0GBFXL 李婧 购进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警告 2021.8.30
武汉洪山玻尔固瑞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生物监测)工作案 武卫传罚〔2021〕0037号 武汉洪山玻尔固瑞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91420111MA4L0GBFXL 李婧 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生物监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2021.8.30
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卫生院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武卫传罚〔2021〕0038号 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卫生院 12420113711907485U 甘文忠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和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 警告 2021.8.31
武汉洪山惠誉综合门诊部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20214200120029 武汉洪山惠誉综合门诊部 91420111MA4KWDLB6W 吴昊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警告 2021.8.31
武汉华佑精神病医院购进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武卫医罚〔2021〕0022号 武汉华佑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91420112565590175B 任伟俊 购进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警告 2021.8.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源地光谷三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剪刀、梳子,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案 20214200300064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源地光谷三店 92420100MA4J4F6G3A 王芳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剪刀、梳子,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2021.8.31
武汉市新洲区天港旅社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案 20214200300066 武汉市新洲区天港旅社 92420117MA4JCJJ0XN 杜菊花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床单、被套,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2021.9.2
武汉新洲黄顺松中医内科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20214200120031 武汉新洲黄顺松中医内科诊所 92420117MA4JAMNA4G 黄顺松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警告 2021.9.2
武汉市东西湖区华星洪源假日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保洁案 20214200300065 武汉市东西湖区华星洪源假日酒店 92420112MA4KRLL94B 金银春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布草,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2021.9.2
武汉市新洲区天仙美容会所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案 20214200300067 武汉市新洲区天仙美容会所 92420117MA4JGGRH30 李芳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 警告 2021.9.3
武汉颐德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知识的培训案 20214200120032 武汉颐德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91420103MA4KQMT5X8 柯兵 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警告 2021.9.3
湖北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时,未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局报的行为案 武卫职罚〔2021〕0003号 湖北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1420000732738617L 刘万忠 存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时,未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局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警告,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