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固原市
人民政府申请,
20
23
年
10
月
下旬
至
11
月
上旬
,
宁夏回族自治区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202
3
版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
3
版
)》等规定,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相关成员单位
组成初评工作组,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对
吴忠市、固原市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省级初评。经综合评议,
吴忠市、固原市
已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推荐为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接受国家评价验收。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
对
初评
结果
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
3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28
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文字形式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电话:
0951
-
5672260
;
传
真:
0951-5672004
;
邮寄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市
北京中路
106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场
监督管理厅
食品
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
收,邮编:
750002
;
电子邮箱:
nxswbgs
@
163.com
。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11月1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