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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融市场秩序 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两高”制定司法解释剑指信用卡犯罪

发布时间:2009-12-18 11:00:34


□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构成犯罪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追究刑责

□使用POS机套现,可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信用卡透支后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属恶意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  陈永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文和相关解读分别见三、四版)。《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国务院新闻办今天就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向媒体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解释》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三)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四)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五)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六)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熊选国指出,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

孙谦在回答记者关于怎样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怎样把握严格执法和维护持卡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时指出,第一,《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第二,因为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孙谦指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释》规定,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中国人民银行――

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姜 锐  陈 菲)“我国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是比较健全完善的,信用卡的逾期未偿款率或延滞率的上升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造成威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在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2184.4亿元,同比增长66.8%。

李东荣认为,从最近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信用卡半年未偿款率或者延滞率上升的情况,但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发生风险的部分与信用卡交易总量相比非常小,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造成威胁。

中国银联――

司法解释出台利于打击信用卡套现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姜 锐  陈 菲)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刘廷焕说,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刘廷焕介绍说,仅2009年,中国银联已向各成员银行发布了超过10万条疑似套现信息提示,约3万个套现案例被确认。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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