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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于 职法团
合同里预设可以随时调岗调薪,你该怎么办?

合同里预设可以随时调岗调薪,你该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犀哥。



本期我们继续说被迫调岗降薪的问题。不过本期要说的调岗降薪类型段位更高一些,应对的难度也更大。



本期的调岗降薪不再是之前那些没太多技术含量的“未经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面调岗”的铁憨憨单位,而是来自那些懂得找律师或者法务提前对合同进行了把控的正规公司。



具体表现就是,用人单位提前在劳动合同中设好埋伏,在合同条款里规定公司可以调岗降薪,给日后的行动提供理论依据,试图封死劳动者的维权通道。



比如在劳动合同里直接约定:



经与乙方(劳动者)协商一致,甲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工作业绩、工作能力情况等情况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



再比如:



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其管理制度对乙方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若乙方拒绝,则视为主动离职,且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损失。



很多劳动者之前根本不知道合同里竟然还提前埋伏了这种条款,等到被公司通知调岗降薪的时候,还没张口说要拒绝呢就被对方用劳动合同中第XX条已经提前约定过给怼回来了,显得非常狼狈。



那么劳动合同中存在这种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调岗降薪的条款有效吗?



劳动者面临这种情况要如何应对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说的是,合同中的预设条款并不是一定有效的。不要以为只要合同里放这么一条限制,劳动者就得变成砧板上的肉。很多时候反倒是没有用好这条的用人单位不小心割到了自己的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样的约定其实就是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该条款无效。



所以像开头列举的第二种条款就是属于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的写法:



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其管理制度对乙方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若乙方拒绝,则视为主动离职,且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损失。



这条里面的 “随时”,“视为主动离职”,“且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损失” 等约定就明显是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条款。公司依据这种无效条款做出的安排,自然也会被仲裁委和法院给推翻。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但如果给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的人是老油条,刻意避免使用那些会被判定为排除自己责任的写法,那么这份签了字的合同对劳动者来说真的还蛮不利的。



比如在合同中避免使用明确具体的岗位名称,比如使用的是销售岗、生产岗、后台支持岗、管理岗等这种比较宽泛的类型;



或者约定为:在财务部从事财务相关工作、在销售部从事市场营销方面工作、行政部从事行政类事务、生产部门从事生产相关工作等。



那么这种情况下,配合劳动合同里预设的内容合理的条款,用人单位操作的空间和余地还是蛮大的。



但是综合相关判例,即便是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调整岗位的行为仍需具备 必要性 合理性 正当性 三个特征。



也就是说,此时虽然可以进行调岗和薪水的调整,但是也必须在满足三个特征的框架下进行。



比如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从原本是财务部的现金出纳,直接被变更成生产部门的仓库管理员就会因为没有符合三个特征会被法院判定为非法调岗降薪。





当公司提前在合同里埋伏好了可以调岗的条款,同时又把岗位类型设定得不那么具体的终极难度下,我们又可以从哪些角度找突破口呢?



犀哥建议从这两点出发,看看有没有一些细节可以推翻:



1.如果合同中约定公司调岗的依据是公司制度,那么可以从规章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出发,看公司援引的规章制度在制订和发布时,是否有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呢?如果没有,则制度无效。



2.如果调岗降薪的理由是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岗位需求。

则需 要检查公司是否有在入职时提供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要求、是否在业绩考评期开始前发布相关的业绩评判标准、绩效发放标准等并且由员工签收。还需要监察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关的考评步骤并且出具了考评结果,并且在各个环节都保存了证据。





再捋一下哪些是法定的可以调岗的情形:



不能胜任工作变更

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时,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也可以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在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工伤变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女性孕期特殊保护变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职业病保护变更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变更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另行安排工作。当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调整后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所以说并不是合同里有相关条款,公司就可以任意调岗,还是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希望今天的内容可以帮到大家。



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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