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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我国长期历史下形成的中华法系,直至清代修律导致解体之前,都对南亚东南亚的大部分国家的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的影响主要得益于古代丝绸之路,经济贸易活动的兴起促进文化的繁荣与交流,然后经过长时期的融合重构,形成了中华文化圈,以共同的哲学基础、文化内涵和价值取向为基础,除此之外还有战争、移民等因素,都促成了古代南亚东南亚各国大量模仿和移植我们的古代法。到后来西方殖民者入侵,西法东进,这些国家纷纷模仿西方法律,但由于时间较短,所以大都只在形式上学习了西法,而在内容、法治观念、法治精神上仍可以找到中华法系的影子。近几年,我国又开始主张一带一路建设,这不仅是经济建设也是法治建设,因此我们可以借此推动中华法系的复兴,这将会进一步繁荣我国的法治外交,且具有世界性的意义。

    【关键词】中华法系法治合作与探索法治外交南亚东南亚


    一、中华法系概述

    (一)法系概述

    法系即法律体系,是在比较研究国家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概念。由于社会习俗和法律传统的多样性,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当今主要分为三大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其中,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历经千年,延绵至今,对当今资本主义法系影响最大。

    除此之外,也还有很多其他法系,比如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因此也有不少学者认为不应当仅分为三大法系,而应当分为五大法系,即在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基础上加上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但可惜的是,传统的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已经基本上已经消失殆尽,对于现在的大多数人来说,这些法系只是法制史上的概念,在现实中已经不复存在。

    (二)中华法系概述

    中华法系也区分为传统的中华法系和现代的中华法系。传统中华法系从奴隶制时代延续到封建时代末期,崇尚礼法结合,融合了儒道法等各家学说之精华,结构多元,核心精神与宏观风格具有多元化特征,与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的社会存在相适应。但最终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渐瓦解。传统中华法系虽然已经解体,但并不意味着传统中华法系对当今社会没有意义,传统中华法系中的很多内容和精神对于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仍然具有重大意义。

    传统中华法系自奴隶制社会就逐渐产生和发展,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家思想的在冲突中交流,取长补短,法律制度在不断变革中丰富完善,最终适应社会存在的法律制度留存了下来,各国也逐渐确立了自己的法律。秦朝统一全国后,也实现了法律的大一统,当时的法律制度就已十分完备,再经过之后各个朝代的丰富和发展,中国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发展到隋唐时正式成熟,传统中华体系自此正式形成,之后的各个朝代在唐朝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着中华法系的内容。

    中华法系影响范围不仅仅是古代中国,东亚的日本、朝鲜,南亚东南亚的越南、缅甸、柬埔寨、新加坡等国家,都深受中华法系影响,这些国家都引进了并推行了很多中国的法律制度,同属于中华法系的影响范围。

    (三)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的核心就是德法结合,礼法并治,是儒法两家思想的结合,古人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者也。”礼教的精神核心在于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引导人们克己修身,与人为善,法律的作用在于告诉人们什么事情不能做,一旦越入雷池,就要受到惩罚。法律不是治国的唯一方法,严厉的刑罚代替不了道德的教化作用,道德的教化也需要刑罚的强制力帮助。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 ,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礼法结合,使人有所为有所不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坚持礼法结合,将礼教精神贯穿于治国建设的始终,形成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之魂,中国也因此被称为礼仪之邦。

    礼法结合能够贯彻落实的很大原因是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始于汉代,传统儒学在在原本礼制仁政的基础上更新了大一统和君权神授的思想,从统治者角度来说,新儒学更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巩固统治,因此,儒学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之后,儒学与法制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从而推动了礼法结合。发展至隋唐时,礼法结合最终完成。中国礼教文化源远流长,并流传到东亚、南亚、东南亚许多国家,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中华法系对南亚东南亚各国的影响

    中华法系主要是通过战争、移民和通商等渠道影响南亚东南亚各国,儒家文化和法家文化逐渐传入南亚东南亚各国,越南在独立前属中国统治之下,因此受中国法律文化影响尤为明显。

    10世纪后至殖民统治开始前,南亚东南亚很多地区逐渐形成民族,由奴隶制向封建社会转变,越南也从中国的藩属国变为独立国家,同时也在努力完善自身法律制度,吸收他国之长,不断发展完善。其中不少法律制度就是移植了中国法。比如越南的《刑书》,《国朝通制》,《洪德法典》,《均田法》;柬埔寨的《天竺法》;泰国的《三印法典》;菲律宾的《马塔斯法典》和《卡兰莱雅奥法典》等。在越南,儒教仍然是治国教民的典范,还沿用了中国的封建等级制度。殖民地化以后,虽然东南亚地区引入了很多殖民者的法律制度,但也依旧沿用着中国的官制、习惯法和文书制度。后来随着独立运动的开展,东南亚国家也兴起了宪政运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现代法制。现代东南亚的法律,在形式上是西方的,但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子无处不在。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是东南亚法律研究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步。

    (一)经贸输出:从丝绸之路到一带一路

    汉武帝派张骞出使西域,丝绸之路由此开辟,发展至唐代,又发展了海上丝绸之路。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也正式成熟,随着通商贸易的发展,中华法律文明也逐渐传入南亚和东南亚各国。越南靠近唐朝,水陆交通便利,与中国往来交流频繁,在文化交流过程中,大量移植了中国法,还引入了儒家文化和法家思想,经典著作被广泛教授和学习。陈朝时期的《国朝通制》中规定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各种行政规则与中国法十分相似。黎朝时期,儒家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此后,封建政府将儒学作为各种治国治民的金科玉律,越南自然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一员。

    随着海陆两条丝绸之路的不断发展,中华法系的影响范围也不断扩大,中国古代以丝绸之路为媒介,与越南、缅甸、菲律宾等南亚东南亚国家建立联系,加强交流,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也通过这一载体输出到南亚东南亚,使其成为中华法律体系的一员。

    丝绸之路是中华法系形成和发展的关键一环,经济与文化相辅相成,相互交织,这也对我们新时期建设“一带一路”带来了很多启示,在完成中华民族和中华法系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完善自身法制体系,可以借助一带一路这样的经济沟通载体与法系成员国之间互通有无,实现共同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复兴中华法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追求一蹴而就。

    “一带一路”可以说是丝绸之路的现代版,但又不是简单的复制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提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实践之下,自然也具有新的时代内涵。“一带一路”建设已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至 2017 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总额已超过 500 亿美元,贸易总额也已超过 3 万亿美元;一大批互联互通项目得到实施,各领域的人文合作积极开展;“一带一路”的国际影响力也已经显现,全球 140 多个国家和 80 多个国际组织支持和参与这一建设,有些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也含有“一带一路”建设的内容。连外国学者都认为:“‘一带一路’的创想,是为了造福天下这一共同事业而提出的,是一个‘深度合作的黄金机遇’。”可以预见,这一建设还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包括其中的法治建设。“一带一路”的覆盖范围也一样包含了南亚和东南亚的国家,因此,相关的法治建设及外交也一定会不断地发展。

    (二)文化输出:中华文化圈的影响

    法律体系的形成总是建立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文化圈之上,这个文化圈有着自己共同的哲学、文化和价值观。其他法律体系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等等也都是具有一个相对问题的文化圈,才能向外发散影响力。文化既具有民族性,又具有时代性,还具备普遍性和互补性。这是中国与其它国家,比如日本、越南、朝鲜、韩国等国家法律和文化融合的基础。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中华文化圈基础之上的。中华文化圈主要在东亚,中国、朝鲜、韩国、日本、越南等国家都被包含在内。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与中国的地理位置相近,或毗邻中国的陆地或毗邻中国的海洋。地理位置的相邻也导致了文化上的相近,中国具有地理中心、文化优势和人口大国的民族特色,不管是从地理位置、资源人口还是经济文化方面看,都可以说是东亚的中心。

    中华文化圈的基本特征是:

    1.核心是儒家思想。儒家倡导积极入世,引导人们以积极的态度来参与日常生活和现实政治,用自己的力量来改变社会。

    2.接受并适应佛教文化。积极引入并学习佛教文化,并将佛教文化与本土文化相结合,融合成为本地民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文化,提高佛教文化的普适性,实现佛教文明的本土化。

    3.运用中国的法制模式和政治制度,尤其是是儒家文化的礼教制度和官制。

    4.接受和吸收汉字的字形,在此基础上创造本国的语言文字。中华文化圈的形成始于唐代,中华文化圈形成始于唐代并非巧合,这是因为唐朝的中国是当时东方的世界性帝国,疆土辽阔,远达边疆。唐朝文化也大发展大繁荣,各国纷纷学习和效仿,现代的东西方文化中仍然留有唐朝文化的影子。

    唐朝文化的水平也体现在法制文化上,比如,《唐律疏议》涵盖近千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法律著作的集大成者,为之后的各朝法律著作的编纂奠定了基础。唐律代表着中国传统法律的最高成果[],既有先进的立法水准,又有倡导天人合一的先进立法取向,被称为中华法系母法代表作。

    唐律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礼法合一,道德礼教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宗法伦理的道德规范高于法律,又深藏于法律之中,二者相辅相成。

    2.唐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制理论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是长孙无忌带领一大批学者汇集编纂而成的。他们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分析前朝法律的优缺点和适用性,取其精华,再结合现有的律学思想,从而构成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

    3.准确性、先进行、广泛性。唐朝法律多以刑法为基础,民事含于其中,行政与司法交织融合,体现了中华法系的思维方法和表现形式。用词术语相对准确,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方方面面,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

    唐朝法律文化的影响广泛,东亚、南亚、东南亚等国家的立法皆以唐律为基础,中华文化圈和中华法系也形成于唐代。

    三、新时期的中华法系复兴及世界意义

    (一)一带一路之下的中华法系复兴

    中华法系在后来的清末修律中逐渐解体。因此想要复兴中华法系,就是要恢复一个已经消亡的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完整地重复原有的内容,而是使之重新成为一个全新的行之有效的法治工具,赋予其新时代的新鲜血液,再次发挥它的作用,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治外交继续影响南亚及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因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恢复我国原有的法律制度是没有必要的。中国原有的法律体系被视为一个传统的法律体系,我们复活的中国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具备现代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并使它们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可以区别于世界上其他现代法律制度。

    纵观世界上的各大法系,无论是现在还存在的还是已经消亡的,都有一个中心国家即母国,而毫无疑问我们复兴中华法系的母国就是中国,其中至关重要的任务则是法治建设。中国是复兴的中心,是中国法制复兴的核心。我国的法治建设并未达到作为一个现代法系母国应有的建设水平,这不利于我们中华法系的复兴。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首当其冲要做的就是加强中国的法治建设。

    一带一路引导着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活动,但也不能忽视与之相配套的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一带一路经济建设的核心要素。借助一带一路的经济建设,在繁荣了国家经济的同时,带动社会法治的建设,有利于在复兴中华法系的过程中使中国法治重新达到作为法系母国的应有水平。

    首先,一带一路的构建有利于我国现代法律的发展。例如,一带一路的构建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民法典的内容,其中关于规范经济贸易活动的私法对于一带一路的建设则至关重要。并且,我们还必须考虑到一个问题,就是从一种涉及多个国家的角度来看,规定越特定,则越有可能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发生矛盾与冲突,也会使其他国家难以接受。而我国作为一个成熟的成文法国家,已经是制定和施行民法典的法律大国了,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应该更注意一些体系性的安排,也就是我们正确的使用具有普遍性的类别,那么就更有可能创造更具有普遍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能够被更多的主体所接受。我国的民法典已于今年颁布,里面那些具有高度普遍性的原则、概念制度等,能够作为一座桥梁,成为连接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基础建设,这对于中华法系的复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期准备。

    其次,一带一路的构建有助于相关法律机关机构的发展。例如,一带一路的构建带来了经济贸易活动繁荣的同时,也必然产生许多经济纠纷,而纠纷的解决则依赖相关的仲裁机构。我国虽有一些仲裁机构,专业从事涉及民商事和劳动争议的仲裁,但至今仍没有专门针对一带一路相关纠纷事件的仲裁机构。这将鼓励中国仲裁机构作出进一步完善。

    最后,一带一路的构建有利于中国法律形成其自有的特色。任何一个法系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果没有特点,就不能成为一个法系。每个法系都各有特色,在司法制度、法律价值、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中国的法律体系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即以道德为最高标准,以仁义为主要政策,以礼乐为实施手段,以律令和刑罚为具体功能。要重新振兴中华法系,不仅要有现代法律制度的特点,还要有其自身的特点。一带一路的构建将有助于发展中华法系的特色。从古至今中国就拥有一套完整的解决争端的传统和方式,并在当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不断赋予这些传统以新的内容,有助于重构中华法系之后特色的形成。

    综上所述,复兴中华法系离不开一带一路的建设,其中关键就是法治建设,它能够补充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不足。这样的法律完善对于复兴中华法系、中国法治建设至关重要。否则,如果法治建设达不到先进水平,就不能使中华法系重新形成其特色,这不仅不利于振兴中华法系的母国,也不利于我们的法治外交,因为在法治外交中,我们必须首先具备让其他国家信任的资本。因此,我们必须在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加强法治建设,为中华法系母国的建设做好充足的准备。

    一带一路的建设和中华法系的重建,都需要一个时间的过程,并依靠着我国强大的国力。正确的方针政策加上强大的国家实力,都为一带一路的建设以及中华法系的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持续保驾护航。预计到2050年前后,我国将会是世界上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最高的强国。届时,一带一路的建设将大获成功,国家的全面开放格局也已形成。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会取得显著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建立,重新振兴中华法系也将会实现。因此本世纪中叶是中国法系复兴和重建的重要时期。

    (二)中华法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或世界意义

    中华文化历史悠久,传播及影响了许多毗邻的国家,从而形成中华法系的世界。而在十九世纪中西开放交流之后,我国的文化及制度也传播到了西方,欧洲的学术思想界也有人开始研究并推崇中国文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西方当代的史学家、哲学家、科学家们,为了全世界的未来,而寄希望于中国文化,以为中国文化思想,能解决那时世界严重的道德危机,当然也包括了我们一直崇尚的法治思想,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文化,在未来世界的发展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除了影响到古代南亚东南亚的许多国家之外,对今天的中国及世界仍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作用。它的广度和深度,也对我国现代的法治建设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我们迎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时期,回顾我国古代法制的历史,了解日本古代法制的历史,熟悉日本古代法制的损失和利益,从而建立了日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社会主义法律规定建造房屋。

    依法治国,推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现代化。与此同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也必须继承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优秀传统。但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到一些问题,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律中的一些旧观念仍在操纵着人们的思想。中国传统的一些封建法律思想并没有消失。这些封建法律思想长期影响着国家的法治建设。加之我国立法过于简单、模棱两可,存在重刑轻民等弊端。这些弊端与中国古代长期的人治与德治观念密切相关。因此,除了前面说到的要继承其中精华的部分之外,我们还要积极借鉴和学习世界其他国家优秀的法律,并联系国家和社会的实际情况,使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顺利健康地开展。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中国的,是世界的,是古老的,也是现代的。因此,即使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被废除,中华法系遭遇解体,但其优秀的经验、原则和思想甚至是产生的世界影响仍然熠熠生辉。

    根据这些研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南亚东南亚的当代法律是以西法形式继承的,而其内核即主要的法治精神等仍然承袭了中华法系大致的脉络。因为中华法系不止历史悠久,最重要的,是其深刻的内涵。中华文化孕育了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中华文化又是中华民族长期生活经验的累积。中华民族所建立的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有高度文化的文明国家,在其社会变迁的进程中,所实施的国家制度,综合道、德、仁、义、礼、乐、政、教、法、令、刑、罚等等,其中道德为最高原则,体现在法律制度中,就是我们一直所推崇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尽管中华法系已经解体,但这些法治精神却永远不会过时,直至今日,仍在指引着我们中国以及南亚东南亚许多国家的法治道路。美国当代的法学家威尔·杜兰,在其所著的世界文明史中说道:“在今天,要医治由于知识的爆发,道德的堕落,个人与国家的品格衰弱,以及那种混乱引起个人遭受的痛苦,实在没有比孔子学说的药方更好的了。”因此,在研究了中华法系对南亚东南亚当代法律的深远影响之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复兴中华法系,不止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孤独的愿望,一带一路发展的目标之一,更是一个具有世界性意义的举动。


    作者:罗晓娅 民法典解读 | 如何“见义勇为” << 上一篇 2020-12-09 从中国之治看中国抗疫必胜之路 2020-12-21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