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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稳住经济大盘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扎实稳定经济大盘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和《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精神, 结合我市规划资源工作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

(一)明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机场、港口等特定功能区域,不再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程序;单独选址类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与“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列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重点项目清单。上述情形涉及的建设项目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承诺(附件1),经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后作为用地用海审查的依据。书面承诺应明确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现行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不再执行。

(二)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时,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附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附市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市人民政府同步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涉及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且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批复意见应于选址确定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办理土地征转手续之前取得。

(三)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内重点项目建设。尚未批复控规的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民计民生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经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管控要求,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所在街坊的控规论证方案,经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区人民政府附图承诺(附件2)纳入在编的控规及“一张图”后,可先行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等用地手续,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承诺完成控规批复并纳入“一张图”。

(四)全力保障乡村建设。结合村庄类型加快推动“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切实为乡村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提供规划保障。对于尚未编制审批村庄规划,近期确需利用原有合法宅基地新、改、扩建村民住宅以及使用村庄居民点内部存量建设用地新批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乡村建设项目(不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应在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基础上,可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附图承诺(附件3),明确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村庄规划。有关分局组织统筹落实纳入“一张图”后,可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二、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五)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对未纳入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增存挂钩”产生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增存挂钩”产生的节余指标。

三、简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

(六)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以及我市核准(或备案)、符合规划的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两种情形除外),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七)简化用地预审审查。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市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八)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九)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十)优化临时用地审批。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四、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

(十一)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和补划。符合129号文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按镇域、区域、市域的顺序在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

(十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选址阶段,严格落实土地使用标准管控,按照国家及我市土地使用标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于无标准、确需超标准项目用地的,根据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比选确定最优节地方案。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应取得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结合城市更新、产业园用地整治提升等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支持企业利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文件明确支持的产业、行业项目,适用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函》(津规资利用函〔2020〕427号)继续执行。

六、优化土地供应

(十三)推行“标准地”等供应机制。在土地供应前,按照“多评合一”、“多规合一”原则,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统一开展包括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洪水影响、文物考古、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和普查。全面优化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等供应机制。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按规定进行出让公告和纳入出让合同。

(十四)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市政府审批期间,各区同步开展产权证注销、供地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征地补偿、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区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七、优化用海审批

(十五)探索实施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水域的用海备案审批改革。在落实自然资源部“三到位”要求,并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的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规划用地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或水域的区域可进行用海备案,备案主体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区域开发区管委会书面认定。在已进行用海备案的区域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办理除海域使用权确权外的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相关行业安全规范。用海备案区域(除水域外)绿地率需达到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经用海备案的区域,一般不予调整规划,如遇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规划的,须先撤销该区域用海备案,新落位该区域的项目应向市规划资源局按照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

(十六)用海论证及专家评审先行。为加快审批速度,对存在权属重叠且尚未处理到位、进行违法违规用海查处且问责尚未到位、利益相关者协调尚未完成等情形的项目,可先行开展用海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用海单位可在完成用海论证工作基础上先行报送论证材料,市规划资源局提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正式受理用海申请后,再行明确审查结论。

(十七)科学推进落位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受理用海申请后同步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公示、技术审查以及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含专家论证会)。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可结合公示结果和专家组意见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如公示阶段对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有异议,经研判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调整论证材料后重新审查。

项目用海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海域使用申请材料与竣工验收材料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海域)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十八)精简技术评估报告。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项目,且项目均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可实行打捆整体论证和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单位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委托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提交市规划资源局。经批准的打捆整体论证报告和竣工验收批复是该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用海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个办理用海手续。

(十九)允许临时用海续期。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临时用海活动无法按期开展的,经批准可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各处室、各分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承诺事项工作台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防“未批先建”。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附件:1.关于XX区XX项目的规划符合性说明

2.关于XX区XX单元XX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说明

3.关于XX区XX镇(街)XX项目的村庄规划符合性说明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关于XX区XX项目的规划符合性说明


市规划资源局:

本次申请的XX区XX项目的四至范围为……,超出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管控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我区承诺:该项目已与在编的XX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符合我市“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待项目批准后,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区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系统。

我区将严格后续审查和管理,确保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中涉及本次申请项目与目前保持一致。若未履行承诺,不予批准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项目用地指标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我区建设用地规模未突破现行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图:项目与“三区三线”关系示意图(示例)


XX区人民政府

202X年XX月XX日

附图

附件2


关于XX区XX单元XX街坊

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说明


市人民政府:

XX项目位于XX区XX单元XX街坊,四至范围为……,尚未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我区组织编制了XX区XX单元XX街坊控规论证方案,并通过市规划资源局审核,我区承诺:

XX区XX单元XX街坊控规论证方案已与在编的XX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符合我市“三区三线”和专项规划管控要求,满足城市安全和环保要求。在XX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我区将会同市规划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并完成控规的批复,纳入“一张图”系统和单元控规方案。若未履行承诺,不予批准我区后续控规。


附件:1.XX区XX单元XX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2.市规划资源局审查意见


XX区人民政府

202X年XX月XX日

附件3


关于XX区XX镇(街)XX项目

村庄规划符合性说明


XX区人民政府:

XX镇(街)XX项目位于XX村,四至范围为……,尚未编制审批村庄规划。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及《市规划资源局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要求,我镇(街)承诺:该项目已与在编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符合我市“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市规划资源局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的规定情形,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我镇(街)将严格后续审查和管理,并承诺于_____前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村庄规划,确保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中涉及本次申请项目与承诺内容保持一致。


附件:1.项目规划方案图(需标明项目名称、具体位置、与“三区三线”关系及用地规模等技术指标等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情况及同意证明




XX区XX镇人民政府

(XX街道办事处)

202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