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笔小新”是日本漫画家臼井仪人创作的著名卡通形象,无论在日本还是中国,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双叶株式会社于1992年从臼井仪人处获得蜡笔小新独家授权,2004年1月以来,经原告授权,“蜡笔小新”在中国大陆地区系列商业推广全面展开。原告方指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产品、销售、宣传及商标上非法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且“拥有”“蜡笔小新”品牌产品范围涵盖了服装、鞋帽、箱包等,甚至小到铅笔刀、橡皮擦等。被告还进行了“蜡笔小新”产品市场加盟连锁、网上产品销售等多项活动。
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早在蜡笔小新进入中国内地之前,就已经获得了“蜡笔小新”的商标注册,因此不同意日本方面的侵权起诉。双叶株式会社则表示,原告作为“蜡笔小新”作品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人,权利产生远早于被告所述的商标注册行为。鉴于双方对“蜡笔小新”的品牌争夺存在分歧,法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罗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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