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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例如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设或拆除的作业,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饰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等。

高处作业在各种行业的各类项目中普遍存在,高处作业工作量较大、作业环境也较为多变,同时还存在多工种交叉作业的情况,高处坠落事故在各行各业的发生率均居高不下,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商贸制造业、冶金机械等行业。

在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高处坠落事故甚至被列为四大损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之首。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每年有将近400人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其中有约40%为高处坠落事故。

2004年至今,上海市特种作业发证总数约270万人,其中高处作业人员总数约32万,占比近12%。

2003年4月17日,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的行政法规,对高处作业人员、高处作业的审批和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附特种作业目录,其中高处作业属于十大特殊作业之一。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建筑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目前,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约为1700万人,他们从事的作业安全风险高、环境相对复杂,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高处作业在各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建筑、电力、通讯、交通等。

高处作业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完善和加强高处作业相关标准体系的建设,是我国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2)高处作业分级 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是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标准之一,也是对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支撑和细化。

修订并将本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安全管理:高处作业涉及的风险因素多且复杂,不同高度的作业面临的风险程度和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也不相同。

通过制定分级标准,可以针对不同高度的作业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可控。

比如,最新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其第8章“高处作业”共14条,规范性引用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并根据分级进行了相应的规定: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和联络工具。

②风险控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有助于对作业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和控制。

通过对不同高度作业的风险进行分级,可以明确各级作业的风险水平,从而采取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比如,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中规定: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

③指导实践: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可为实际作业提供明确的指导。

作业人员可以根据分级标准了解所处作业级别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从而规范自身的作业行为,提高作业安全性。

比如,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和三级高处作业由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特级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④理论基础:高处作业分级还可为其他标准在指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时,提供理论基础。

比如,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章“交叉作业”中规定: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的坠落半径之外。

而坠落半径的计算依据就是高处作业的分级 ⑤不断更新。

分级标准的制定可以推动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高处作业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⑥法规符合性:制定高处作业分级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体现,有助于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高处作业活动,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本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助于统一和规范行业标准,降低事故风险,提高监管效率,还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推动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安全生产形象和竞争力。

因此,亟须制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以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的稳定前行。

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该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比如异温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等。该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和定义、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 标准主要强制内容有:高处作业高度分为 2m至 5m 、5m以上至 15m 、15m以上至 30m及 30m以上四个区段进行分级;对12种可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进行规定;对高处作业的高度及坠落半径的测量和计算进行规定。 标准强制理由如下:1、该标准通用性强,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比如异温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等,是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标准。2、该标准涉及的强制性内容直接关系到高处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且技术内容可验证、可操作。3、该标准已被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所引用,因此该标准已成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经过研究分析,该标准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有些技术指标及要求还需要提升和加强。现将需要修订的技术指标汇总如下: 修订1、[标准的4.2.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理由:引用现行标准《GB/T 28591-2012 风力等级》条款“3.2 等级划分表1风力等级划分表”。 修订2、[标准的4.2.b)]GB/T 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理由:《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已废止,引用现行标准《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条款“4.3 分级 表1 高温作业分级”。原标准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强度越大(表1);现标准增加了“劳动强度”列,劳动强度分为轻劳动(I)、中劳动(II)、重劳动(III)和极重劳动(IV),将高温作业按危害程度分为4级,即轻度危害作业(I级)、中度危害作业(II级)、重度危害作业(III级)和极重度作业(IV级)。 修订3、[标准的4.2.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理由:未对描述进行量化。按照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作业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00 lx。 修订4、[标准的4.2.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带电体的距离 理由:引用现行标准《DL 5009.2-20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条款“3.3.1 高处作业 表3.3.1-2高处作业与带电体最小安全距离”。 修订5、[标准的4.2.i)]GB 3869-1997规定的III级或III级以上的作业环境 理由:《GB 3869-199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已废止。引用现行标准《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条款“14.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修订6、[标准的4.2.k)]增加了客观危险因素中体重与负重之和大于90kg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