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陆丰市原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林耀昌,此前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向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行贿20万元等罪名,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审。昨日下午,该案件一审宣判,林耀昌上述两罪均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最后一天,东莞市牛山看守所审判楼,“坟爷”林耀昌的4名亲属早早到来。该案实名举报人林键国也来到现场,希望能够亲眼看到林耀昌被判刑。法院担心家属情绪激动可能会与其发生冲突,将其劝离。
下午三点钟,案件在1号法庭准时开庭。身着呢料西装外套的林耀昌,面色有些憔悴,安静地站在法庭上,听完了法官宣读判决书。
“坟爷”此次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该法院经审理认为,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批先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林耀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耀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林耀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对其所犯行贿罪减轻处罚。
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在签完法律文书后,林耀昌接受了南都记者的采访,他声音很微弱地表示,对他的两项指控都不成立,表示要上诉。
至此,案件自他2013年7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开始,到昨日宣判,已过去两年半时间。
未经批准建墓园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陆丰市潭西镇政府为深化殡葬改革,决定筹建一个公益性生态墓园。时年35岁的林耀昌得知潭西镇政府筹建墓园存在建设资金困难,经与案外人林国宣商议后,决定合伙投资建设潭西镇公益性墓园。随后,林耀昌多次与潭西镇有关领导就墓园委托、报批、征地、筹建以及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洽谈协商。同年3月,潭西镇政府经集体研究,决定委托林耀昌投资建设安福公益墓园。
2008年7月20日,林耀昌一方与潭西镇政府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林耀昌一方对安福墓园进行筹建、经办和管理,资金自行解决,潭西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做好墓园建设管理所需的文件,墓穴销售所得中的35%归潭西镇政府。在筹建安福墓园的过程中,以潭西镇政府的名义向陆丰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等部门申报墓园建设的相关事项。其中,陆丰市政府、陆丰市民政局同意潭西镇政府建设公益墓园。
同年8月,林耀昌开始动工建设安福公益墓园第一期项目,选址位于潭西镇城仔山西侧,规划用地共约50亩。安福墓园使用林地的申请获得省林业部门的批准、陆丰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但林耀昌等人仍未批先建。
2009年6月,林国宣因墓园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等原因,与林耀昌协商后,撤回安福公益墓园的投资,由林耀昌独资经营管理。
后陆丰市启动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11年3月22日上述公墓用地被列入特殊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至案发前第一期墓园的用地手续仍未获得国土部门的审批。
2009年,林耀昌准备启动筹建安福公益墓园第二期项目。10月20日,潭西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委托林耀昌负责第二期项目的筹建、经营。该第二期项目选址位于潭西镇城仔山脉观音山东北面,规划用地共约100亩。
同样,二期项目在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时,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
2011年11月,汕尾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安福公益墓园二期用地被列入特殊用地规划区,但该规划修改尚未获得上级批准。
林耀昌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大量改变土地用途。2013年4月,经陆丰国土部门调查,安福公墓分为两期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86 .9亩,第一期墓园共用地55 .2亩,其中建设用地28.03亩、未利用地27 .17亩,共建成1932穴墓穴;第二期墓园共用地131 .7亩,其中农用地(林地)88 .13亩、建设用地40 .98亩、未利用地2.59亩。
为洗脱所涉罪名向公安局长行贿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林找到朋友吴某强(另案处理),希望吴帮忙出面找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另案处理)说情,以逃避法律追究。吴答应了。
当月5日,林耀昌与吴某强经商量后,由吴约陈俊鹏到吴位于惠来县览表村的家里见面,乘机向陈求情。其间,林耀昌将现金20万元交给吴某强,准备由吴转送给陈。
当日下午,陈俊鹏应约来到览表村与吴某强见面,吴就林耀昌被立案查处一事向陈求情。陈俊鹏准备离开时,吴某强将林耀昌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放在陈的后备箱内。
非法占用农地罪 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辩称,林耀昌不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认为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潭西镇政府,林耀昌只是受政府委托办事,并非本案的犯罪主体。安福墓园没有占用农用地,使用的是建设用地。建设墓园是公益事业,大部分投资资金未收回,不存在毁林建园的不正当目的。墓园筹建存在土地审批程序上的瑕疵,但未造成大量毁坏林地的严重后果,不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便认定潭西镇政府构成单位犯罪,林耀昌作为代理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昨日庭审上,主审法官明确表示,辩护律师的上述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证据显示,安福公墓的筹备、建设、经营并非只是林耀昌的个人行为,潭西镇政府也起到了相应作用。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以安福公益墓园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的,体现了集体的意志,否则仅凭林耀昌一人之力无法实施本案的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上,安福公墓是潭西镇政府下设的公益事业实体,属于镇政府的下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经查,大量证据显示林耀昌是两期安福公墓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和主要负责人。在认定安福公墓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林耀昌作为安福墓园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潭西镇政府在筹建墓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能成为林耀昌责任豁免的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建议公诉机关对安福墓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补充起诉,但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补充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并对直接责任人即林耀昌按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林耀昌作为墓园的主要负责人,且直接经手向国土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可能不知道墓园的用地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至于林耀昌主观上是否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对其定罪。
林耀昌在第一期墓园未获得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又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建设第二期墓园,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可见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安福公墓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时间长达五年,涉案土地面积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
行贿罪 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
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称,林耀昌有自首行为,其约见陈俊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陆丰市公安局的错误立案,并非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且是被索贿的。该案的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表示,辩护人上述观点缺乏依据,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林耀昌虽然在被立案追究行贿罪之前已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但当时司法机关已掌握相关线索,并非是主动积极交代,不应认定为自首。虽不构成自首,但在被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法院查明的证据,林耀昌当时并非只是解释情况,而是希望陈俊鹏帮忙不要逮捕他。如果只是想解释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没有必要行贿。林耀昌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外,证据表明,林耀昌是积极主动联系中间人行贿陈俊鹏,陈俊鹏并未明示或暗示林耀昌给予贿赂。
坟爷哥哥林耀忠:
“我弟弟无罪,一定要上诉”
“坟爷”哥哥林耀忠到庭旁听了宣判。对于判决结果,他认为弟弟是冤枉的,一定会上诉的。
对于非法占用农地罪,林耀忠认为,弟弟只是出资人,跟当地政府合作搞墓园开发,征地等事宜都是政府的事情。所以,要判刑也是判政府的人刑,怎么会判出资人有罪的。
对于行贿罪,林耀忠则认为弟弟当时找公安局长只是为了说明情况,是被人家索贿的。而且在查案之前就主动交代了,应该是自首的。
林耀忠表示,弟弟庭上说了要上诉,作为家属也是不服的,肯定会上诉,一定要上诉。
实名举报人林键国:
“量刑过轻,且有漏罪未查处”
昨日庭审结束后,林键国回到审判楼附近,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其得知林耀昌要宣判的消息时非常兴奋,同时又有些担忧。对于昨日的判决结果,他认为量刑过轻。
林键国表示,林耀昌行贿时任陆丰公安局长陈俊鹏20万元,法院认定了这个行贿事实,并且认定坟爷自首情节不成立,这是准确的,但量刑上有些过轻。
“现在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坟爷有期徒刑3年,无论是公诉人指控的还是我自己预想的,都有些过轻了。”林键国说,坟爷通过行贿陈俊鹏20万,达到了及时销毁安福墓园非法经营的涉案账本、电脑等证据的目的,导致后续的侦查办案困难重重,应该从重判罚坟爷的。
林键国称,自己掌握的材料足以证明坟爷还有诸多漏罪。
采写:南都记者 张鹏 通讯员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