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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论可能,但可能性很小。
有回答提到「一事不二罚」原则,意思是不得针对相同的犯罪事实和依据将一个人处罚两遍。但要注意,一事不二罚原则在涉及境外判决时,并不是天经地义的 -- 这就意味着对他国的司法判决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承认,认为外国可以替本国教育犯罪分子,一个主权国家不会这么爽快地答应。
那么,国家认可他国代劳吗?对于这个问题,刑法第十条是这么说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对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一方面,不认为国外的 刑事判决 可以代替国内的审判,不论外国法院做了什么,中国法院可以对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审理;另一方面,被告人如果在国外已经服过刑,在国内法院进行量刑时,也会有所调整。
(中国还是对于陈世峰具有管辖权的,根据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对于陈世峰案,还真有个类似案例可供参考,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下(2017)沪02刑终532号刑事裁定书。
本案中,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均系中国赴日本国打工人员,黄道金因工作中的矛盾和同事爆发冲突,持刀杀害孟某,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刑满释放之后,黄道金又在中国获刑 8 年,法院做出了如下说理:
被告人黄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道金系中国公民,其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其虽经外国审判但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道金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道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不过,黄道金案有一定特殊性:日本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 20 年,黄道金被判了 11 年,中日两国的刑期加起来也没有超过 20 年。考虑到中日双方在黄道金服刑期间就进行了深度沟通、中方还派出工作组赴日了解情况,有可能已经达成了某种默契 -- 不突破日本的刑期上限。(这方面没有公开官方信息证实,只是我个人猜测)。
与之不同的是,陈世峰已经在日本已经几乎获得了法律所允许的最严格惩罚(日本并未在程序上废除死刑,但现实中已经很少见到死刑判决),鉴于在外国所受到的刑罚情况,陈世峰即便在国内被判刑,也不一定会被判死刑。
陈世峰刑满出狱,已经是 2037 年的事情,中间变数太多难以预测;对于江歌妈妈来说,陈世峰哪怕有这么一丝理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许也是一种精神寄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