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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载自中国上海政府网站

《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201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沪府办〔2013〕73号)同时停止执行。为便于准确理解“新的《实施意见》”,特拟定本解读稿。
一、为什么对2013年的《实施意见》作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精神,本市对原有《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实施意见》作为配套政策也需作相应修订。
二、本次修订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整体上“新的《实施意见》”与2013年的《实施意见》在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各级各类学校的实质条件上保持基本一致,主要是根据新老《上海市居住证》申办条件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主要涉及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
三、“新的《实施意见》”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沪入园条件有什么规定?
“新的《实施意见》”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沪入园条件的规定与2013年的《实施意见》保持基本一致,即:区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办理灵活就业情况等条件,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四、“新的《实施意见》”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沪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有什么规定?
“新的《实施意见》”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沪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规定与2013年的《实施意见》相比,对于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来沪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入学条件上与原来并没有实质变化,即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下同)。对于连续3年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入学条件上由原来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改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即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五、“新的《实施意见》”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沪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条件有什么规定?
“新的《实施意见》”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沪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条件的规定与2013年的《实施意见》相比,参加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条件在表述上没有变化,即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持证条件与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作同步调整,即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3年初中教育。
六、“新的《实施意见》”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沪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有什么规定?
“新的《实施意见》”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沪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条件的规定与2013年的《实施意见》相比,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条件在表述上没有变化,即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参加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或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其随迁子女为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
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的持证条件与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作同步调整,即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其随迁子女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具有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可选择在本市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其随迁子女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或“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并具有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参加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七、持有的原《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2018年入学报名时还有效吗?
“新的《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原《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在2018年1月1日以后签注的,视同新的《上海市居住证》,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提供“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为保障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顺利入学,请家长及时办理相关证件(证明),以免影响入学。市、区相关部门也将加强相关信息建设和共享,确保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益。
具体招生入学要求,详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年度招生入学政策。

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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