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发改法规〔2022〕355号)《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沪府令54号)的有关要求,为深化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规范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工作,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编制了《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一、政策背景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要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经营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020年8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沪府令54号)中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实现市交易平台与国家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对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发改法规〔2022〕355号)明确“制定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以省级平台为重点,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内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信用办法》的研究编制工作。
二、主要内容
《信用办法》共包括五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有五条。分别是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长三角信用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范围、记录和归集,共有五条。分别是信用信息范围、基本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记录责任、信用信息归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估,共有三条。分别是评估标准、市场信用评估规则、信用记分评估。
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共有四条。分别是应用范围、政府应用、经营主体应用、交易平台应用。
第五章附则,共有四条。分别是信息安全和保密、异议处理、责任追究、施行时间。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