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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在必要的时候,影片中也需要明确标识虚构的情节有哪些,避免因电影自身的叙事逻辑而导致观众的误读与误解,以此形成电影创作全链条的职业规范,保证电影创作与事件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2019年6月20日,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新晃县某学校跑道内挖出一具遗体,摸索出一个发生在16年前的命案并在全网引发强烈关注。时隔两年之后,一则电影海报再次引起轩然大波,“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却未获得被害人家属授权的消息不胫而走,网友们又一次聚焦该事件的进展。

近日,多家媒体均曝出原“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家属称,相关电影制片方未获家属授权,就将其父亲刚刚沉冤昭雪不久的案件改编成电影剧本《操场》,并已经在国家电影局备案立项准备在未来正式投拍。因担心被胡乱改编,邓世平家属已委托律师周兆成处理影片改编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电影《操场》海报

经记者在国家电影局官网查询后发现,《操场》备案立项号为影剧备字[2020]第1885号,备案单位为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编剧系丛奎珠、路子方,备案结果为同意拍摄。备案公示信息显示的故事梗概是: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给社会一个公平交代。

8月20日,邓世平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发布律师声明称,电影《操场》未获授权,经与制片方沟通无果后,他们将提起诉讼。而在两周前的8月13日,该立项影片导演阿年亦发文回应称,其剧本体现案件的基本原貌,且经过各部门复查及同意,得到影片拍摄许可证,并无扭曲事实及胡编乱造。

电影《操场》国家电影局项目备案截图

其中,导演阿年在回应里强调:“我和我的创作团队,本着‘尊重事实,恰当艺术加工’的创作手法,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翻阅了与该案相关的所有卷宗,根据司法裁决等相关事实依据进行创作,创作了剧本《操场》。创作中,我们的编剧团队,数十易其稿,力求严谨、审慎、合规、合情。”

经过该事件相关方的几番回应,一时之间,真实案件改编影视剧作品究竟该秉承怎样的法律界限成为目前很多人关注的焦点。一些网友评论称,未经当事人家属同意就擅自改编拍摄肯定是在“吃人血馒头”,但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对真实事件改编影视作品本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真实事件影视化创作是否有其必要性?在我国都发生过哪些著名的侵权案例?影视化改编的侵权风险到底该如何避免?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地探讨一下这些问题。

近年来,国产现实主义题材电影蓬勃发展,基于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更是广受好评,如《亲爱的》《失孤》《红海行动》《我不是药神》等都获得了商业和艺术上的成功。真实事件改编电影绝非还原真实事件,而是通过对真实事件的改编与想象,表达出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热点问题的反思和批判。

近年来的几部真人真事改编电影

例如,电影《亲爱的》取材于现实中的真实事件。2008年3月25日,在公明营生的彭高峰发现4岁的儿子乐乐不见了,怀疑是被人拐跑了,他马上报警,其后就开始了漫长的寻子之旅,一直到2011年春节,才终于找回自己的儿子。

该事件之后即被陈可辛导演改编为电影《亲爱的》,影片在2014年上映后不仅收获3.44亿的票房成绩,而且还在豆瓣平台获得8.4的高分。而且影片口碑的大范围传播最终也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公安部于2015年即上线了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

电影《亲爱的》原型人物之一彭高峰

电影《我不是药神》的故事原型取材于2015年的陆勇案件,陆勇是江苏无锡的一名企业家,同时也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为了减缓病情,他需要坚持不断地服用一种叫“格列卫”的瑞士进口药,但这种药价格昂贵,一盒23500元,开支巨大。一次偶然的机会,陆勇发现了一种印度生产的仿制药,疗效一样,然而价格却相当便宜,一盒只要4000元。后来,他因为代购仿制药,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抓。

《我不是药神》原型人物陆勇

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陆勇最终获释。2018年,由文牧野执导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该片在面世后不但拿下30亿票房,而且还引发了现象级的全民话题讨论,其后更促使政府部门加快落实抗癌药降价保供等相关措施。

而在前不久,由彭三源导演、刘德华、井柏然主演的电影《失孤》也传出最新报道,影片中刘德华饰演的寻子父亲原型郭刚堂,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最终找到了儿子郭新振,犯罪嫌疑人更被警方抓获。7月13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电影《失孤》原型拐卖案件侦破情况,片方华谊兄弟发布团圆版海报送上祝福,刘德华也专门录制了一段视频来表达自己激动的心情。

电影《失孤》中刘德华饰演新闻原型人物郭刚堂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近年来电影与新闻或真实事件之间开始出现频繁的互动,电影改编新闻报道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创作方法,越来越多的根据真实新闻事件或人物改编的电影出现在银幕上。

当影视工作者将这些真实事件改编成电影作品后,不仅取得了丰硕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它们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关照,所具备的人文关怀色彩,都引起了广大观众的情感共鸣,对推动社会进步、纾解大众情绪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艺术来源于生活,真实事件改编电影已经越来越成为我国影视化创作的一种策略或倾向,其在艺术层面和社会层面都存在很大的必要性,我们必须正视这类电影的出现及其产生的影响。

然而,基于真实事件或真实人物改编的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受到观众和社会关注的同时,在真实事件或真实人物转向电影艺术的过程中,尤其是一些虚构的再创作情节也引起了事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后代的指控和质疑,其中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成为这类电影普遍面临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源于真实事件与电影艺术两者之间的不同价值取向,也源于现实层面的因素。

例如,早在2006年的时候,由李连杰主演的影片《霍元甲》被搬上大银幕后不久,便引来一场官司。当时自称是霍元甲之孙的天津老人霍寿金,即以影片《霍元甲》侵犯了霍元甲名誉权为由,将包括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和李连杰在内的十名被告起诉至法院。

霍元甲的曾孙霍自正拿着霍氏家谱将电影《霍元甲》起诉至法院

霍寿金认为该片将其祖父霍元甲描写成从小生性好斗,成人以后为争“津门第一”而好勇斗狠,乱收酒肉徒弟,甚至滥杀无辜的一介江湖武夫,霍元甲的形象被塑造成一名无父、无母、无妻、无子女的落魄流浪汉,与以往人们印象中的民族英雄形象相差甚远。虽然此案最终被判霍寿金败诉,即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但在当时还是引发了一片社会热议。

而在电影《亲爱的》公映后,其中关于故事主人公下跪、遭到打骂和陪睡的情节,就引起了故事人物原型高永侠的不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她说道:“(电影)我没看完,受不了。里面说我和别人睡觉,又生了孩子,还给记者下跪。实际上这些都没发生过。而且影片在最后还播放了我的真实画面镜头,这会让别人觉得,这些事都是我真实经历的。从那以后,我总觉得别人在我背后指指戳戳。”

电影《亲爱的》原型人物之一高永侠

此外,去年贺岁档电影《夺冠》(原名《中国女排》)上映前也曾发生过一段不愉快的小插曲。前中国女排总教练陈忠和抗议预告片中形象对其丑化歪曲,要求导演陈可辛将与其相关名字、肖像、情节统统删除。类似事件还有美国导演昆汀·塔伦蒂诺的新片《好莱坞往事》遭到李小龙的家人和弟子抵制,批评电影有侮辱性,李小龙看起来像个傲慢无礼,徒有其表的蠢货。最终,该片在国内院线撤档,无缘银幕。

实际上,我国电影相关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普通人形象的规制,如根据原广电总局第52号令《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电影片,应删剪修改。根据原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八条,“凡影片……,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拍摄的书面意见”。

2006年颁布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对历史名人改编做出了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目前的电影审查机制主要保护的还是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历史人物等重要形象,对于普通人的形象保护并没有太过明确的定义,对于真人真事题材电影必须取得原型人物及家属授权也尚无法律法规硬性要求。

但又因为电影和新闻事件属于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新闻要求真实,电影追求艺术性,更加注重对故事冲突性、戏剧性的呈现,对人物心理的刻画与描写,追求作品的艺术感染力和魅力。因此,对真实事件或真实人物进行影视化改编时如何拿捏真实与虚构之间的关系,把握好尺度尤其是避免出现侵权风险也成为所有创作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

“导演从来没有跟我们(家属)沟通过,对我父亲的生平为人完全不了解,如何保证实事求是?”8月20日,当记者采访“操场埋尸案”受害者家属即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铃时,她就表示,她想要起诉影片出品方的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希望片方给予受害者家属应有的尊重,在保证还原事实和让家属知晓情节的前提下翻拍。

她告诉记者,如果片方主动与受害者家属进行细致沟通,可以考虑诉讼以外的解决途径,但如果片方对于他们合理合规的诉求视而不见,那他们将不得不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而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原型陆勇也表示,在电影的剧本成型以及拍摄过程当中,始终未有人联系他,这是他认为自己被侵权的主要原因。

《我不是药神》中主人公通过药品大笔牟利让原型人物陆勇难以接受

尽管原广电总局第52号令《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八条的规定都没有涉及普通人作为原型的电影改编和拍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却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改编电影的过程中,创作者还是需要和当事人密切沟通,阐述电影创作主旨和意图,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积极动员当事人参与到整部电影的创作过程中,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心理感受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一些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如在美国拍摄真人真事影片,首先要拿到当事人或其后人的“豁免书”(Release Form)就是一个普遍惯例。再比如,在欧洲国家的纪录片拍摄中,制片方也会与拍摄对象签署相应的肖像使用权协议书,明确告知“正在拍摄影片,入镜将作为电影片段”,当事人获悉后并不反对,同意继续拍摄进入镜头的,视为当事人通过默示方式给予制片方豁免。

所以,我国在拍摄这类真实事件改编电影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这种“豁免书”的方式,规避后期存在的侵权风险。以及在必要的时候,影片中也需要明确标识虚构的情节有哪些,避免因电影自身的叙事逻辑而导致观众的误读与误解,以此形成电影创作全链条的职业规范,保证电影创作与事件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  高碑店楚浮 | 2021-08-31 18:34:16 阅读 6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