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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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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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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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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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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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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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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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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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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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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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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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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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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福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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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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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00227MA5YWX4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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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应急案〔2020〕危化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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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福厨具有限公司在二、三楼厂房存放甲醇、乙醇未按规定安装通风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常用化学品危险品存储通则(GB15603)“4.6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5.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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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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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渝福厨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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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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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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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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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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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麟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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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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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00227MA5YUOB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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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应急罚当〔2020〕烟花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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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徐世麟门市检查时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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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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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徐世麟门市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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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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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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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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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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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永安气体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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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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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00227MA60F 50R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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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应急罚当[2020]危化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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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璧山区永安气体经营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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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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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璧山区丁家永安气体经营部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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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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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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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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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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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樵气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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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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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00227MA604BN0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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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应急罚当[2020]危化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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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渝樵气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乙炔、丙烷库无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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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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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重庆渝樵气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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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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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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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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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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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威光化工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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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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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00227MA5YEHP6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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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山)应急罚当[2020]危化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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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璧山区威光经营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上报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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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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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璧山区威光化工经营部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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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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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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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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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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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耀月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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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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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00227MA6022FH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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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应急罚当(2020)危化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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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耀月化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上报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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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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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重庆耀月化工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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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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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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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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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依据《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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