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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6月29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体系。坚持以我为主、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修改公证法,完善公证制度体系,确保公证工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强化预防纠纷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关于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公证员业务能力,加大公证员选拔、任命和考核任职工作力度,提高公证从业人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证工作。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公证员执业除一般许可外的特殊许可,即经考核担任公证员。以考核方式任命公证员可以使一部分有丰富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充实到公证员队伍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但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很大的弹性,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将根据《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考核任命方式,对有关考核机关、考核的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研究完善,严格审批把关。
二、关于公证员调查取证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落实公证调查核实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公证员依法调查核实工作予以配合。为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公证法赋予公证机构核实权,同时相应地规定了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协助的义务。公证机构为核实而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守《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近年来,假材料、假证件给公证执业带来诸多挑战,我们将认真按照《意见》要求,推动落实公证调查核实权,保证公证质量。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推进相关修法工作。
感谢对公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