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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潮汕商会

深圳市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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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潮汕商会的前身是2006年12月成立的深圳潮人海外经济促进会潮商工作委员会和2008年6月成立的 深圳市总商会 潮汕商会。深圳市潮汕商会正式成立于2010年1月, 是由 粤东 四市( 汕头 潮州 揭阳 汕尾 )在深企业家共同发起成立的社团组织,是深圳市5A级社会组织。 [8]
自成立以来,深圳市潮汕商会支持打造两大服务体系、三大平台。国际潮团总会的会员单位,广东国际商会的副会长单位,国际潮商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起单位和当然理事单位,侨交会的联合举办单位,潮商东盟投资基金的发起单位。
深圳市潮汕商会核心会员企业涵盖房地产、建筑建材、 金融投资 、现代服务业、高新产业、黄金珠宝、 制造业 、文娱体育及教育等行业。2012年,深圳市潮汕商会创建深圳市首家异地商会党委,现有直属二级党委2个、党总支1个、党支部42个、党员450多名。
2019年5月,第五届理事会会长郑汉明带领新领导班子,通过载体平台:国际潮商经济合作组织、潮商东盟投资基金、线上的ITOE广东国际贸易数字博览馆与广东精品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线下的侨交会与ITOE海外采销中心等,全方位、高层次推动深圳和国际潮商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商会主要工作: 促进会员企业经济、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通过十个专业委员会提供科技、金融、法律、财税等服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中文名
深圳市潮汕商会
外文名
SHENZHEN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2]
创办时间
2006年 [1]
创会会长
吴开松 [3]
现任会长
郑汉明 [4]

目录

  1. 1 商会简介
  2. 2 历届会长
  3. 3 理事成员
  1. 4 组织章程
  2. 5 入会须知
  3. 6 商会题词

商会简介

历届会长

深圳第八次潮商大会 (5张)
吴开松会长2006年12月24日——2009年12月25日,任深圳市潮人海外经济促进会潮商工作委员会、深圳市总商会 潮汕 商会会长。
2009年12月26日——2012年6月7日,任独立法人注册登记后的深圳市潮汕商会首届理事会会长。
2012年6月8日——2014年5月23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
2014年5月24日——2016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
2016年5月23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创会会长、永远荣誉会长,深圳市潮汕商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总顾问。 [5]
黄榕城 2013年3月27日——2014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执行会长。
2014年5月23日——2016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
2016年5月23日——2019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
2019年5月23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永远荣誉会长。
吴木棠: 2016年1月4日——2016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执行会长。
2016年5月23日——2019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2019年5月23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
郑汉明 2019年5月23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黄育宏 2006年1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创会常务副会长、驻会常务副会长、驻会会长。
吴振城: 2009年12月——,连任深圳市潮汕商会五届监事长。 [5]
黄振达 2012年10月18日——2014年5月23日,任深圳市潮汕商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
四位会长五届任期,沿着“勇立潮头、创新定位;稳步推进、提升自我;传承兴邦、再创辉煌”的路径,严谨把控各个时期的发展战略,开创了深圳市潮汕商会“以商养会、以会促商、以党凝会”的新局面。
[5]

理事成员

荣誉会长
第五届理事会常务工作委员会 (1张)
李友烈 余晖鸿 姚欣耀 黄国祥 刘小涛 陈奕威 陈 东 郑利平 陈文江
陈有庆 陈伟南 谢国民 刘艺良 陈经纬 林少毅 曾国奎 张乙坤 陈幼南
陈振治 吴福泰 吴南祥 钟声坚 黄迨光 林源德 吴源盛 黄赐兴 周光明
李桂雄 黄向墨 蔡梓霖 庄学山 马介璋 林宽城 张成雄 马化腾 王再兴
黄楚龙 黄世再 李茂水 黄振达 黄光苗 蓝楚汉 纪海鹏 姚振华 卢绍杰
龚俊龙 李小勇 李秉记 翁一岚 黄 琨 涂辉龙 赖海民 郑松兴 钟小健
李亚鹤
名誉会长
方荣江 马少福 方武权 吴金兴 蔡忠南 卓振波 许楚明 纪踺德 林强有
许锦光 谢学源 张明舒 郑桂泉 郑开德 王长利 林少华 林辉勇 黄三吾
林旭明 刘 树 李瑞杰 张庆杰 周奕丰 江文填 赵财强 陈健辉 黄时余
郑基明 刘松波 刘海景 李锐源 张沐豪 许朱鸿 林秀浩 叶家豪 吴李彬
郑儒岳 洪锦伟 吴锡炎 黄少钦 李振林 吴思兵 罗光伟 郭奕忠 黄 舜
吴锡盾 吴锭辉 周桃林 陈钦鹏 蔡廷祥 许少丹 罗益洪 黄锦良 叶宏达
陈育伟 姚甲隆 赵海龙 许坤八 郑贤标 郑益日 洪江游 李闻海 林利群
陈 强 靳海涛 马少奇 吴远溪 吴火豪 姚建辉 陈少群 吴华江 余胜明
林宏润 叶远西 刘志雄 陈春木 黄光升 郑康豪 吴邦兴 谢贤团 黄育存
王学斌 吴松营 沈乐安 萧晖荣 余泽龙 游德武 赵利生 陈少荣 郑通亮
胡剑江 张章笋 陈文清 林振芳 蔡文川 蔡 麟 林靖峰 陈钦城 刘楚龙
林少华 魏海鹰 朱英顺 林枫林 陈新涛 林祖武 郑志才 刘迪龙 柯颖锋
黄惠生 蔡裕资 陈慎修 陈映鹏 郑卓标 王铁成 陈宋昭 郑木明 郑世进
庄桂春 马泽琪
荣誉顾问
马蔚华 李晓华
名誉顾问
吴秋文 李通波 余 丹 余统浩 郑国伟 黄 河 陈建生 陈庭威 彭伊娜
庄俊汉 殷 泽 林小斌
顾问
杜光泽 刘新生 陈淑珍
文化顾问
常弘才 蔡国良 马喜芝 庄 杰 陈振提 庄宏伟 李红梅 吴培坤 邓程辉
吴桂波
创会会长
创会常务副会长
创会副会长
李茂水 黄光苗 卢绍杰 龚俊龙 吴振城 郑桂泉 陈少群 黄少钦 吴金兴
连卓明 蔡贤慈 郑宇平 李吟发 黄尔春 翁通明 刘锦春 郭文城
创会秘书长
邓 东
主席
吴木棠
副总顾问
黄榕城
总顾问
吴开松
副主席
郑汉明 黄育宏 林少毅 李茂水 黄向墨 黄楚龙 龚俊龙 卢绍杰 黄世再
王再兴 郑桂泉
委员
周 南 蔡文川 邓 东 黄光苗 赖海民 翁一岚 吴华江 吴远溪 李小勇
卓振波 赵利生 黄育存 赵财强 刘松波 佘桂锡 蔡廷祥 方武权 张庆杰
谢学源 李锐源 林锦乙 郭永勇 林俊涛 黄梓琪
主席
郑汉明
副主席
黄育宏 吴振城
委员
邓 东 佘桂锡 李奕标 周 南 卢德厚 陈镇文 张俊龙 林锦乙 郭永勇
李文辉 林伟泉 何奕鹏 黄梓琪 林俊涛 李科枝 李旭升 张伟杰 孙杰深
吴怡德 郑大欣 苏锐彬 许建洲 刘骏立 黄秋鹏 吴小怡 邹 浩 杨文标
陈君尧 陈 刚 郭予明 洪英财 李楚芬
会长
郑汉明
驻会会长
黄育宏
监事长
吴振城
常务副会长
邓 东 佘桂锡 李奕标 周 南 卢德厚 陈镇文 张俊龙 林锦乙 郭永勇
李文辉 林伟泉 何奕鹏 黄梓琪 林俊涛 李科枝 李旭升 张伟杰 孙杰深
吴怡德 郑大欣 苏锐彬 许建洲 刘骏立 黄秋鹏 吴小怡 邹 浩 杨文标
陈君尧 陈 刚 郭予明 洪英财 李楚芬
副会长
郑宇平 蔡贤慈 连卓明 黄尔春 李吟发 张庆洲 李汉发 林国平 范俊波
陈森豪 郑克松 陈启雄 陈建智 刘文俊 陈少鞍 林 苑 林集武 许瑞江
李咏洲 郑伯祺 李永杰 陈炳谦 林楚勤 洪汉忠 欧阳奕平 卓木雄 程诗典
黄钦坚 吴文洲 陈文端 廖俊发 吴镇耿 吴宏伟 郑锦清 郑明添 陈坤海
游镇波 郑振忠 林振洪 黄少华 温武队 吴淑音 周楚龙 陈生强 庄映真
林少青 郭大鹏 林武雄 卓喜洲 黄明树 李长海 蔡振强 黄秋炎 陈光华
庄茂秋 李伟柱 吴怡和 马汉荣 黄梅辉 蔡剑明 王楚群 刘锦文 陈健燕
林树旭 李伟佳 詹良才 谢楚安 黄文喜 邹静怡 吴光南 彭大坚 方美强
陈冠桥 郑家庆 倪潮锋 林春行 纪翠璇 周紫壮 黄坚泰 刘智贤 张创松
叶汉程 郭澍楠 李 敏 吴玉丹 黄海东 卓 睿 黄大卫 龚海鹏 黄德安
郑少鹏 郑锦宣 周伟标 潘俊鸿 徐章琦 杨展雄 曾庆霖 王林辉 杨濠裕
王德文 方 端 吴锡有 吴茂强 潘英明 吴乾水 许烈丰 李奕庄 庄楚龙
陈榜雄 吴贤光 陈汉武 沈楚轩 谢元硕 郑楚标 李建鸿 曾楚宏 赵 孟
吴喜强 刘逸洵 黄敏聪 谢有成 郭予龙 郭泽林 曾 铿 林佩荣 张朝标
姚祥波 林敬群 黄锋勇 林婵龙 谢汉生 林 津 王 剑 黄奕波 詹宏青
吴泽锐 张绍周 陈惠燕 林伟儒 沈东雄 陈运勇 黄奕彬 黄启航 林丽双
林海平 游明春 林汉权 陈文振 周贵武 陈 亮
秘书长
李楚芬
执行秘书长
林 津
常务理事
杨和祥 肖炳坚 陈胜坚 廖耿清 欧阳锐 郑维谦 陈雪亮 吴淑和 卓 鹏
陈泗标 陈色初 蔡文墙 戴 北 黄锦龙 张汝洪 许祥隆 罗海英 郑月英
程国营 陈文星 刘得辉 杨石明 庄 成 谢世涛 赖文坤 肖木城 孙逸楷
吴庆雄 吴定源 郑秋藩 杨裕平 唐岳兴 郑宜勋 李文鸿 陈锦通 郑浩忠
游得淼 陈鸿祥 赵 首 马文钦 李锦辉 吴佳才 林少东 张春庆 林文快
郑荣雄 欧阳强 黄育生 董林丽 林 镇 方泽锋 钟廷武 杨海俊 马克伦
陈立志 郑建泽 吴振金 林广大 林汉伟 林俊松 郑庆林 蔡利幼 吴炎坚
吴 伟 陈经才 吴国兴 卓赞鸿 吴京雄 黄志群 王文成 魏潮发 李速炎
庄泽毫 许松青 林高文 肖晓东 卓松荣 李焕坚 陈创强 陈舒佳 黄文良
周汉鹏 陈庭纬 钟尚林 杨德辉 黄益鹏 罗卓然 郑嘉川 蔡庆雄 吕益创
郑小毅 魏国川 周晓阳 郑木成 蔡悦高 苏晓洪 陈泽训 王创光 李利标
黄伟平 胡振森 余荣远 郑国标 姚楚鸿 邱俊欣 詹展林 温朝民 肖熙凰
徐翠华 李思勤 萧贵顺 林福平 涂伟旭 詹文河 郭壮龙 曾松辉 林木雄
吴林峰 杨瑜平 杜丽勤 陈 霞 卢木松 陈 伟 吴伟杰 魏伟光 姚桂添
郑少君 卓 参 刘锦喜 张英飚 邱少波 张宏忠 林开龙 张少钦 李春瑜
蓝瑞君 吴建思 刘秀梅 刘贞彬 黄飞云 陈创武 林盛彪 庄 研 方 婕
连德辉 林坚耿 李浩锐 肖巧璇 林汉松 蔡坤满 陈少燕 陈永明 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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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苏奕操 李观炜 詹汉生 陈辉耀 周声平 洪俊城 余丽萍 黄宪生 黄俊生
黄惠东 陈丹喜 蔡燕辉 陈景锐 李木广 罗剑波 詹益镇 林福南 李锦良
陈 巧 李韩辉 林卫东 王云彬 黄晓琳 王旭波 林佩瑜 陈淇铄 李少民
欧耿中 欧育宏 胡元强 杨树楷 杨瑜雄 吴纪生 林家奇 潘建华 杜国龙
罗林生 杨金汕 黄继荣 罗 琪 林卓彬 赖乾胜 陈柏宏 倪卫辉 陈义枫
陈焕然 林大洲 陈伟杰 郑海州 孙灿炎 廖燕娜 林伟通 卢锦上 林小龙
郭宏伟 陈坤锐 黄勇豪 黄树明 卓美英 曾俊松 徐创新 陈育秦 柯振科
郑炳标 陈雄勤 郑少龙 周文龙 张军泽 周贵城 陈永堂 许进禄 陈桂盛
洪健玮 林建二 杨汉坤 吴怡贵 李 鹏 卓驻强 廖电光 庄英才 张镇江
吴俊和 钟国爽 刘思伟 詹喜钦 李 旋 黄 琪 吴火木 李贤光 陈春仁
何晓生 林汉强 朱宏榆 占文禄 廖泽勤 蔡峻平 陈旭涌 陈思源 郑琛琛
叶家超 欧阳俊奎 吴喜耀 陈维勤 卓烈平 罗智生 谢信得 张振宇 黄金声
陈伟忠 陈子龙 黄朝来 陈 敏 王子东 林伟鸿 张坤炎 徐少龙 陈卓群
谢利鸿 郑志键 马楚雄 王炎武 李勇战 卓俊林 周泽葵 吴少文 肖文荣
柯荣生 周品茗 林俞鑫 方 潭 许楚宾 刘坚城 陈志鹏 李宝峰 刘 彬
林少炎 蔡贤才 陈怡毫 吴镇江 庄晓斌 房碧晓 陈雷刚 蔡逸光 吴建东
陈叙雄 王 斌 卢文填 周浩波 陈伟诚 黄灿荣 方秋龙 邱少腾 郑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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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陈妙财 卓炳华 林灿斌 李景优 廖炜冕
会员
邹水攀 蔡炳勤 林亚龙 马庆丰 钟海平 钟海勇 杨永强 张国瑞 陈晓阳
谢 凌 赵东川 吴智亮 王志明 林立群 方壮毅 王 瑾 陈凤翔 林英波
张智然 林俊荣 刘炎城 郑茂举 李新辉 张若影 方创宏 陈文象 史少平
杨文波 廖海冰 吴若娜 杨 彬 方秀勤 余凯锐 方宋伟 庄莉英 蔡壮宏
魏 苹 陈宝存 李馥东 蔡桂荣 黄海强 吴嘉秀 叶镇周 陈泳佳 冯俊秋
洪巧丽 刘得辉 曾爱东 肖钦发 张晓龙 蔡坚邦 彭伟平 陈振丰 陈柏君
蔡 润 庄友辉 魏子群 陈剑波 邱耀武 林镇源 江少淳 李泽斌 纪少杰
叶少宏 胡茂淑 钟伟明 颜晓东 李武标 郭映春 佘焕明 林佳名 卢志昇
王俊标 黄楚云 郑财丰 张楚彬 黄春天 吴乌芳 陈广忠 王仁高 郑嘉颖
刘俊和 吴秋潮 彭锋威 陈光喜 蓝晓丹 刘楚涛 黄泽彬 蔡镇尤 柯育欣
蔡铿荣 庄毓新 陈莉华 魏少玲 杨燕妮 郑伟武 林创发 张鸿发 陈少强
李柏津 谢凯秋 朱焕龙 谢天利 陈美旋 黄少文 庄伟鸿 蔡 鹏 李光隆
郭予辉 徐周坤 张 优 马汶杰 章先国 蔡信展 许钦河 邱小仁 林家锋
吕海锡 龚文涛 李小智 郭 锋 郑义鹏 郑益文 刘兴宁 黄冰心 张正辉
罗奔宇 林中琦 钟朝泽 林华强 苏晓莉 吴嘉全 黄骏彤 萧坚环 王晓丹
陈少武 黄朱来 刘剑芬 陈泽杰 郑晓纯 叶桂双 杜奕良 杨桂铭 黄金龙
谢仰凯 郑荣华 郑 鹏 佘绍川 黄志红 邓伟洲 庄小拔 方巧玲 吴会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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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助理
陈 华 陈晓阳 蔡泽炜 谢建文
副秘书长
余清风 陈文星 邓志凯 方汉辉 詹林钦 林洁忠 黎桂花 杨坚伟 谢建文
党委委员
邓 东 姚欣强 周木亮 陈镇文 黄耀光 张明舒 卓振波 谭鲁彬 黄毓君
黄坚泰 李红梅 卢德厚 陈 媛
纪委委员
姚欣强 黄 涛 史少平 陈妙珍 周朝强
广东省潮商公益基金会
[6]

组织章程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深圳市新洲南路东方明珠科技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帮助会员改善企业内部机制和经营机制;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
(四)加强与潮汕地区有关部门、各地商会的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商务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凡在深圳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潮汕籍人士所创办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初审,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设立“常务工作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为本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工作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部分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监事列席常务工作委员会,常委会作为商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每二个月定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商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或部分副会长任期届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视在职期间的贡献或影响力,可任命为商会创会会长或功勋会长、永远名誉会长或永远名誉副会长,永远名誉顾问,视同享受在职副会长以上待遇。对建会以来累计贡献(包括会费在内)达到200万元者,给予任命为“功勋会长”的最高荣誉地位。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监事长出席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九)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驻会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候选人原则上由潮汕四市轮流推荐。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原则任一届,有特殊贡献会长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可连任一届。 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情况特殊时,授权驻会会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工作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工作委员会授权下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驻会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分管日常工作。驻会会长必须保证驻会办公。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工作委员会批准通过;
(五)提名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常务工作委员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义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二)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三)将具体方案提交本会常务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六条 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会长、监事长和本条款所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在本商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四)会长、监事长、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本商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