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发改规〔2023〕1号
北大荒集团肇源农场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节水灌溉,保证灌区正常运营,依据肇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肇农灌区农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等有关方面意见,经县政府2023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北大荒集团肇源农场有限公司肇农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的范围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粮食作物用水、经济作物用水、水产养殖用水。
二、农业供水计价方式
农业供水计价方式由亩收费改为按实际用水量计价。由于灌区暂时还不具备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的条件,为达到节水灌溉目的,实行定额用水制度,即农田每亩定额用水量603立方米/年为计价标准。计量设施配套完善后实现按方计费,对超过定额指标603立方米/年以上910立方米/年以下(含910立方米/年)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150%计收水费;对超过定额指标910立方米/年以上1050立方米/年以下(含1050立方米/年)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200%计收水费;对超过定额指标1050立方米/年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300%计收水费,603立方米/年以下(含603立方米/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
三、肇农灌区水费收取标准
肇农灌区水费收取标准为每立方米0.10744元,即每亩64.79元。
四、健全水费管理制度
(一)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对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收费、用水调度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增加灌区管理透明度。
(二)灌区管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农业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擅自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三)用水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对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用水户,灌区管理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供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肇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