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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指导教师的责任,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12〕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抽检,是指学校抽取部分本年度已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校外专家匿名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的活动。

三级学位论文抽检,是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学校组织的三级学位论文抽检。

研究生院为校级学位论文抽检的执行机构。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评估院级培养单位、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导师队伍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及质量至上、权益保障、随机抽检与重点抽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抽检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论文抽检覆盖学校所有学科,其中法学学科覆盖至所有二级学科。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学位授予总数的15%左右,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学位授予总数的5%左右。

第五条 随机抽检按照各专业研究生人数比例,隐去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身份信息,统一编号,进行双向匿名评审。

重点抽检的范围包括:在近3年三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有1份不合格意见论文的指导教师指导的论文;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业和院级培养单位的论文;特聘和兼职导师指导的论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校认为应当重点抽检的学位论文。

抽检论文相关信息视为学校的工作机密,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干预。

抽取论文应当邀请学校学术规范审查委员会的专家和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研究生院相关工作人员及被邀请的专家和学生代表,应当对被抽检到的论文信息保密。

泄露相关保密信息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抽检工作程序和评审

第六条 研究生院于每年秋季学期,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五条规定的方式抽取学位论文。

第七条 被抽检的学位论文,送2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应该出具书面学术评语,以及论文是否合格的总体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级。

2份评审意见均为“不合格”的论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份评审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论文,再送1名校外同行专家复评,复评意见依旧为“不合格”的论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四章 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月),公布内容包括:论文作者姓名、论文名称、所属院级单位和专业(方向)、导师姓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认定结论、处罚措施或指导情况等信息。

三级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和公布内容由院级培养单位书面通知“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

同一篇学位论文被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重复抽检,结果不一致的,按其中较重的评审结论处理。认定结论和不合格评审意见的数量,不累加计算。

第十条 在三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由院级培养单位书面通知学位论文作者抽检结果。

如果该论文曾获得优秀论文培育项目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抽检论文如果存在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情况,依法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抽检结果,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在三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有1份及以上“不合格”评审意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主管校领导或研究生院、所属院级单位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或口头警示。抽检结果抄送学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2.在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有1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论文指导教师停止各类研究生招生2年;因其他原因下一年度不招收博士生的,则推后1年停止招收博士生,依此类推。恢复招生后,2年内不得招收定向博士研究生。

在学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有1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同一结果公布年度累计有2份及以上“不合格”评审意见的,论文指导教师停止各类研究生招生1年;因其他原因下一年度不招收博士生的,则推后1年停止招收博士生,依此类推。恢复招生后,2年内不得招收定向博士研究生。

3.在北京市、学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有1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同一结果公布年度累计有2份及以上“不合格”评审意见的,论文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停止接收指导新的各类硕士生;因其他原因下一年度不指导硕士生的,则顺延1年,依此类推。恢复招生后,2年内不得接收指导新的定向硕士研究生。

4.在三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近3年累计有2篇及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近3年累计有4份及以上“不合格”评审意见的,导师条件认定工作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4号)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情节极其严重,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解除导师岗位聘任。

5.在三级学位论文抽检中,结果公布年度有1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下一年度不得被授予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导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

6.三级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应当作为指导教师岗位晋职、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具体由学校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作假情形的,研究生院提请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抽检结果,对学位论文所属院级单位和专业(学科)分别作如下处理:

1.在教育部、北京市或学校学位论文抽检中有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主管校领导对学院和专业(学科)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责成相关专业查找原因,限期整改。整改报告经院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2.在教育部、北京市或学校学位论文抽检中有2篇及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连续2年均有上述情形的,除主管校领导对学院和专业(学科)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口头警告外,研究生院对相关学院及专业提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出现问题的论文篇数、程度和比例,核减下一年度相应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3.学校将学位论文抽检情况纳入对院级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人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院级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院级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校内公开 2019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