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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企业的“命门”所在。企业必须在核心技术上不断实现突破,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掌控产业发展主导权。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同行业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逐渐变大,大到特斯拉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卷走企业核心技术出走,成立小鹏汽车自立门户,小到常熟本土企业中层出走带走企业客户、人脉导致企业生意惨淡。这些都离不开一个话题,即竞业限制,本文试图对竞业限制纠纷的几大矛盾点进行分析,为处理竞业限制纠纷提供思考。

【情况简介】

被申请人赵某某于2013年9月25日入职申请人常熟市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入职公司工程部,岗位为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任何一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员工(被申请人)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5日提出离职,双方结算完毕工资。

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登记入职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今仍在正常缴费中。

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人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00元,被申请人没有收取;2019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0元;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违约金35万元;2019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将该补偿款退回申请人账户。

【争议焦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后入职的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申请人主张二企业经营范围有重叠,拥有近乎类似的专利;住所地都在常熟;都需要机械制图工作(即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从事的岗位);二企业客户有重叠。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从事的焊接机械与被申请人从事的智能焊接设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2、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

1)双方最近签订的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而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且2017年之前每年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工资的10%,与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一相违背;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则需支付50倍工资的违约金显然不符合常理。

3、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需要每月向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5日离职,10月16日申请人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8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被申请人未领取;同一日,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0元,被申请人在11月7日退回,即退回时间在申请人提起仲裁之后。

【裁决思路】

1、被申请人是否符合竞业限制人员的条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接近7年,岗位为机械设计主管,工作内容中包括机械制图、机械设计,能够了解、知晓申请人的相关机械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且掌握一定的机械设计工艺流程及技术,具备作为竞业限制人员的条件。

2、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是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才生效,双方于2017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被申请人的部门一直为公司工程部,且在在职期间职位逐步晋升,该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低于《江苏省合同条例》的规定,但并未导致协议根本无效,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有效。

3、申请人与案外企业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两公司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两公司存在共同客户,可认定申请人与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

4、双方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9月15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次月便入职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离职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离职三个月内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使申请人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申请人也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之后才能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即被申请人在2019年12月14日之前必须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在竞业限制期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约金。

【仲裁员提示】

1、竞业限制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信息财富不受侵犯,维护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同时,竞业限制制度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来实现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信息财富的保护,故而又需要兼顾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义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即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即使并未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客户流失、构成强有力的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而当然免除,先履行抗辩或者同时履行抗辩不能作为劳动者不作为给付义务的豁免理由。即使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条件的,然而劳动者不作出解约意思表示且为对方知悉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依然具有约束力。

【法条引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