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沽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
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
食品安全“四个最严”
重要
要求,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
镇
自
即
日起在全
镇
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严的主基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密排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以强有力的手段,开展违法犯罪集中打击行动。部门协同、以打促建、重典治乱,
落实
健全覆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刑衔接等全链条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长效打击机制,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维护
广大
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翟学坤
副组长:
董玉彬
成 员: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镇派出所、公共安全办公室(司法所)、公共服务办公室(卫计)、财政审计办公室(财政)、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
镇食安办
,
负责统筹推进百日行动各项目标任务
,
各
部门
要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
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
三
、工作目标
震慑违法犯罪,打击是硬道理。通过百日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移送一批犯罪线索,清理一批风险隐患,出台一批制度机制。
1.
从严对
食品安全行政违法
行为
立案查处;
2.公安机关
全力
侦破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3.聚焦制约当前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堵点难点问题,制定
落实
长效机制;
4.在全社会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强大震慑。
四
、行动内容
百日行动部署安排
4
个专项行动,具体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
聚焦容易出现问题的韭菜、芹菜、鸡蛋、肉牛、肉羊及养殖水产品等,严厉打击种植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禁限用物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由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二)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行动。
聚焦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网络平台企业、学校食堂、集体团餐、儿童食品
、食品摊贩
等,全面排查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
由葛沽镇
市场监管
所
负责
。
(三)“铁拳”行动。
紧盯食品安全领域,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组织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主观故意、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严厉处罚,实施食品行业从业禁止。
由葛沽镇
市场监管
所
负责
。
(四)“昆仑2022”1号行动。
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非法使用农药兽药、“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超限量添加等犯罪活动,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打击,全环节铲除犯罪利益链条。
由葛沽镇派出所
负责
。
五
、打击重点及处置措施
开展百日行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葛沽镇
实际,聚焦违法犯罪易发高发的
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高风险业态,
重拳猛击违法犯罪,坚决将违法犯罪分子逐出行业,使违法者倾家荡产。
(一)聚焦以下10种情形,
要配合区
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从严判决: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的
;
6.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的
;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的
;
8.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的
;
9.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10.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二)聚焦以下7种情形,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从严判决: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7.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三)聚焦以下9种情形,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从严判决: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四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五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
、实施步骤
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象多元化、行为链条化、手段网络化的新形势,百日行动突出严、快、猛、准、狠,安排动员部署、
集中打击
、总结评估
三
个阶段,行刑衔接一体化推进,重拳打击贯穿始终。
(一)动员部署
成立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确保上下联动、部门协
同
、一体推进,迅速形成强大的组织推动力和部门合力,大力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雷霆万钧声势。
(二)
集中打击(即日起
-5月31日
)
1.严密摸排违法犯罪线索。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合力和工作衔接,根据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通过突击检查、集中摸排、监督检查、暗访暗查、有奖举报等方式,及时掌握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形成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台账
。
2.精准抽检监测排查线索。在前期摸排基础上,聚焦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冻品等高风险品种,开展专项抽检监测,第一时间获取涉案线索快速查处。
3
.及时移交犯罪线索。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4
.及时移交违法线索。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5
.移送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6
.严惩违法犯罪。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对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公安机关要围绕打击重点,深入追查自主在侦和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线索,涉嫌犯罪的坚决立案侦办;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新型网络食品犯罪线索,要强化攻坚意识,集中优势警力,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全方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利益链条;要坚持个案突破、全
镇
联查的办案机制,对大案要案限期办结。
7
.加强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配合,通过联合执法、检打联动、行刑衔接,形成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合力。百日行动期间,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提高案件移送数量和质量,公安机关
加大侦办食品领域刑事案件力度。行政执法部门移送
案件侦办结果及时通报
移送
部门。
8
.推进社会共治。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犯罪必打、处罚到人。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要迅速调查核实、严格依法查处、及时兑现奖励资金;要指名道姓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社会震慑。
(
三
)总结评估
(
6月1日-6月15日
)
全面评估百日行动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做法,需长期推进的事项建立长效机制。
七
、建章立制
百日行动坚持以打促建、打建结合,针对违法犯罪新形势、新特点,聚焦制约当前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堵点难点问题,全面总结经验做法,制定出台系列长效机制,持续巩固和深化百日行动成果。
(一)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
。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和认定规则、涉案食品检验检测与处置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双向同步抄送制度,全面明确行刑衔接各项工作程序性规定,为行刑衔接工作提供强力制度支撑。
由
公共安全办公室(司法所)
牵头
,
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葛沽镇市场监管所、葛沽镇派出所、公共服务办公室(卫计)
配合
。
(二)食品安全犯罪侦办提前介入机制。
对证据固定或保留困难、涉案金额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与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情报交换、组织联合专案组等形式联合侦查侦办,迅速固定完整证据链、及时有效控制嫌疑人,提高案件侦办效能,为后续案件审结、公诉、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由镇
派出所
负责
。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关注肉、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食品的风险监测,指标涵盖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真菌霉素、食源性致病菌等污染物和有害物质。
由
公共服务办公室(卫计)
牵头
、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葛沽镇市场监管所、葛沽镇派出所、公共安全办公室(司法所)
配合
。
(四)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机制。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食用农产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和项目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为公安机关侦办食品犯罪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就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达成合作备忘录,共享公安机关相对成熟的网络犯罪监测、取证、固证系统,大幅提升网络食品违法犯罪发现和打击力度。
由镇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葛沽镇市场监管所、葛沽镇派出所
配合
。
(五)食品安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侵害群众利益的重大关键且隐蔽极深的案件线索,为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击破利益链条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镇
食品安全委员
会牵头,
财政审计办公室(财政)
等相关单位配合
。
(六)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机制。
镇
食品安全委员会
落实
责任约谈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责任约谈;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进一步巩固和强化食品安全各方责任落实。
镇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镇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
八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
开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是
镇党委
、
镇
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
食品安全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重大举措,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有力
行动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汇报
百日行动工作
进展
,“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上手抓、相关部门共同抓,严格落实各项行动任务和工作措施,把百日行动打出声势、打出成效。
(
二
)强化宣传,形成震慑。
各部门要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召
多样化的宣传
方式,强化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宣传报道,指名道姓曝光典型案例,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形成强大社会震慑。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食品安全舆情信息及突发事件,提振食品安全消费信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三
)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区
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和镇食安办
将对各
单位
工作进展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督导情况纳入202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报送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每
月
8日前向镇食安站(jnqggz31@tj.gov.cn)
报送
工作情况月报,
6月
8
日前
报
百日行动
总结
,
镇
食安
站
汇总后形成全
镇
总结报告,6月
13
日前报
区
食安
办
。
同时,
农业农村
事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
所
、公安
派出所需在5月3
0
日前,将本部门百日行动期间
掌握
的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台账报送至镇食安站(
jnqggz31@tj.gov.cn
)。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
身体
健康
和
生命
安全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以强有力的手段狠抓百日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确保打出明显成效,打出强大震慑。百日行动结束后,要全面总结行动成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管长远的制度机制,确保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形成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新常态,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附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台账
2022年3月28日
葛沽镇人民政府
附件: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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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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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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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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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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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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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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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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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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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线索来源是指突击检查、集中摸排、监督检查、暗访暗查、有奖举报等方式;
2.发现区域地址需详细填写;
3.是否立案是指本单位对案件线索是否立案(仅指行政处罚)